ICS65.020.40
B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2771—2016
白桦造林苗木质量分级
TreeseedlingqualitygradingofBetulaplatyphyllaSuk.
2016-06-14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白山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东北林业大学、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北华大学林学院、辽宁省森林经营研
究所、吉林省露水河林业局、大兴安岭地区(林业集团公司)农林科学院、白城市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省
白山市林业局、吉林省抚松县林业局、吉林省临江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年军、苗春泽、徐志刚、曹长清、刘学芝、曲宾、付锋、刘丹、李仁贵、赵宇、
宋卫东、庞维忠、张永红、刘再年、赵义发、赵鲲、张锦波、王皓、贾世昌。
ⅠGB/T32771—2016
白桦造林苗木质量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桦造林苗木的术语和定义、分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白桦适宜林区速生丰产林营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000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苗木种类 stocktype
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如播种苗、野生实生苗。
3.2
苗龄 stockage
苗木的年龄。从播种到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以苗木经历的生长年或生长月为苗龄单位。
注: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小数点前的数字表示年数,小数点后的数字表示月数;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在原圃
地培育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1次移植后培育的年龄,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
龄。如:
1.0-0 表示1年生的播种苗,未经移植;
1.6-0 表示1年6个月的播种苗,未经移植。
3.3
一批苗木 alotofseedings
白桦在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繁殖材料,采用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的同龄苗木,称为一批苗木(简称苗
批)。
3.4
地径 caliper
苗木地际直径,即播种苗苗干基部土痕处的粗度。
3.5
苗高 seedingheight
自地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
3.6
根系长度和根幅 rootlengthandwitch
起苗修根后保留的根系长度和根幅。
1GB/T32771—2016
3.7
Ⅰ级侧根 thefirstorderlateralroot
直接从主根长出的侧根。
4 分级要求
4.1 分级标准
白桦造林苗木质量分级标准见表1。
表1 白桦苗木质量分级标准
苗
木
种
类苗龄苗木等级
Ⅰ级苗木 Ⅱ级苗木
地径
cm
>苗高
cm
>根系
长度
cm>5cm
长Ⅰ级
侧根数根幅地径
cm
>苗高
cm
>根系
长度
cm>5cm
长Ⅰ级
侧根数根幅综合控制
指标Ⅰ、Ⅱ级苗
%
计其中:
Ⅰ级备
注
播
种
苗1.0-00.45452010150.35~
0.4535~
4515812顶芽饱满、
健壮,充分
木质化,无
机械损伤9060
1.6-00.60602515200.45~
0.6050~
602012110顶芽饱满、
健壮,充分
木质化,无
机械损伤9065
4.2 技术规定
4.2.1 以综合控制条件、根系、地径和苗高确定苗木等级。
4.2.2 综合控制条件为:无检疫对象病虫害,苗干通直、色泽正常,顶芽发育饱满、健壮,充分木质化,无
机械损伤。
4.2.3 综合控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苗木,达到要求者以根系、地径和苗高三项指标进行分级。
4.2.4 分级时,先看根系指标,以根系所达到的级别确定苗木级别。如根系达Ⅰ级苗要求,苗木可为
Ⅰ级或Ⅱ级,如根系只达Ⅱ级苗的要求,该苗木最高也只为Ⅱ级。在根系达到要求后按地径和苗高指标
分级,如根系达不到要求则为不合格苗。
4.2.5 合格苗分Ⅰ、Ⅱ两个等级,由地径和苗高两项指标确定;当苗高、地径均达到合格要求且不属同
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为准。
4.2.6 圃地苗和已起苗但未进行分级的Ⅰ、Ⅱ级苗百分率不应低于85%。
4.2.7 已分级苗,同一批苗木中低于该等级的苗木数量不得超过10%。
4.2.8 苗木分级需在庇荫背风处,分级后要做好等级标志。
2GB/T32771—2016
5 试验方法
5.1 检测对象
按已起苗和未起苗确定检测对象。已起苗分为分级苗和未分级苗;未起苗指还在圃地即将出圃的
播种苗。
5.2 抽样方法
5.2.1 圃地苗
5.2.1.1 踏查
应先对苗木检测区进行踏查,确定检测苗木育苗范围、育苗床(垄)数量、每床(垄)平均长、宽、面积、
苗木总数。
5.2.1.2 苗木抽样方法
5.2.1.2.1 机械抽样法
预先确定抽样方向(由东向西或从南往北),每隔一定距离或一定数量抽取样株、样行、样堆、样捆、
样箱、样床(垄),抽样起始点用随机方法确定。
5.2.1.2.2 随机数表法
将要抽取的样行、样堆、样捆、样箱、样床(垄)进行数字编号;在随机数表中随机选定抽取开始的数
字,从选定的数字开始沿同一个方向读取编号,去掉重复和不在范围内的编号,直至抽够苗床(垄)数、样
地数。
5.2.1.2.3 抓阄法
将苗床逐一编号后写在球上,按要求进行现场抓阄抽样。
5.2.1.3 抽样数量
样地设置要具有代表性,应均匀、随机地分布在苗木检测区内。样地形状可分为样段、样行、样方。
样地数量由苗床或垄的数量决定,样地数量不得低于表2所规定的数量。
苗木抽样数量按苗批大小确定,苗木抽样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2 样地抽样数量
总床(垄)数 样地设置数
10以下 每2床1个,但不少于3个
11~30 每3床1个,但不少于4个
31~40 每4床1个,但不少于8个
41~50 每5床1个,但不少于9个
51以上 每6床1个,但不少于10个
3GB/T32771—2016
表3 苗木检测抽样数量
苗批株数 抽样株数
501~1200 80
1201~3200 125
3201~10000 200
10001~35000 315
35001~150000 500
150001~500000 800
≥500001 1250
每个样地的抽样数量应根据样地和样地数量的结果确定,并尽可能使得每个样地的抽样数量均匀;
样地大小根据样地的抽样数量而定。
5.2.2 已起苗
5.2.2.1 已起苗的未包装苗,要求合并堆放,最小堆不少于10株,假植苗按假植总数计数;包装苗按每
包装定额及包装总数计数,其中捆扎苗以10株、20株、50株、100株一捆计数。
5.2.2.2 样捆(堆)数量由捆(堆)的数量或苗木总数决定,样捆(堆)抽样数量不得低于表1或表2所规
定的数量。
5.2.2.3 苗木检测抽样数量参照表4。
表4 已起苗的样捆(堆)抽样数量
总捆(堆)数 抽样数量/株
≤10 ≥2
11~30 3~5
31~50 5~8
51~100 8~15
≥100 ≥15
5.2.2.4 抽样方法采用机械抽样法,详见5.2.1.2.1。
5.2.2.5 按照检测抽样数量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到各抽样捆数(堆数)。
5.3 苗木检测
5.3.1 按表2、表3和表4的规定,用所选定的抽样方法,每隔一定距离或若干苗床(垄)或样捆、样堆,
布设1个样地或抽取1个样捆、样堆。
5.3.2 在抽取的实际样地、样捆、样堆中,对每个抽取样方、样捆、样堆全部或每隔一定株数抽取样株
检测。
5.3.3 综合控制条件用感观检测。
5.3.4 地径用游标卡尺测量,读数精确到0.05cm。如测量的部位出现膨大或干形不圆,则测量其上部
苗干起始正常处。
5.3.5 苗高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自地径沿苗干量至顶芽基部,读数精确到1cm。
4GB/T32771—2016
5.3.6 根系长度用钢卷尺或直尺测量,从地径处量至根端,读数精确到1cm。
5.3.7 根幅用精度钢卷尺或直尺测量,以地径处为中心量取侧根的幅度,如两个方向根幅相差较大,应
垂直交叉测量两次,取其平均值,读数精确到1cm。
5.3.8 统计大于5cm以上的Ⅰ级侧根条数。
5.3.9 苗木检测工作应在背荫避风处进行,注意防止根系失水风干。
6 检验规则
6.1 苗木成批检测。
6.2 检测工作可在苗木地上部分停止生长后(圃地苗)、苗木出圃时(分级或分级苗)或苗木出圃后(运
输途中或造林地)进行。
6.3 检测结束后,应填写苗木质量检验证书(见附录A)。
6.4 凡出圃的苗木,均应附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向外县调运的苗木要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
5GB/T32771—2016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苗木质量检验证书见表A.1。
表A.1 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证书号
树种 苗木类型 苗龄
苗木生产单位 苗批编号
种子来源 抽样环节
检测地点 检测时间
抽样株数 检测株数
检测
GB-T 32771-2016 白桦造林苗木质量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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