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 65 GR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2801—2008 代替GB12801—199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eneral principles for the requirements of safety and health in production process 2008-12-15发布 2009-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2801—2008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2801一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本标准与GB12801—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由强制性标准改为推荐性标准; 更新并补充了部分引用文件; 更新并补充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基本要求、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安全卫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 卫生管理措施中的部分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溪钢铁(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高成凤、旭、王立群、孙明伟、陈兵、夏昕、陈守海、陈兴坤。 本标准1991年4月26日首次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 1 GB/T 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范围 生防护技术措施;安全卫生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建立企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和编 写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规范等;也适用于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状况,安全、卫生技 术措施与管理措施的考核和监察。 农业、林业、矿山、电力、建筑、交通运输等生产过程的安全、卫生要求,应结合生产特点制定。 本标准中的卫生,系指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5044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70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50201防洪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生产过程 productionprocess 般指从劳动对象进入生产领域到制成产品的全部过程 本标准中的生产过程包含安全作业和施工的过程。 3.2 生产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产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辅料和半成品。 3.3 剩余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产过程中的余料和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包括气态、液态和固态物质 3. 4 生产装置 production equipments 生产需要的设备、设施、工机具、仪器仪表等各种劳动资料。 1 GB/T12801—2008 3.5 危险因素hazardous factors 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3.6 有害因素 harmfulfactors 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3.7 有害物质harmful substances 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 4基本要求 4.1凡对人员的安全健康可能造成危害,对财产可能造成损失的生产过程,都应制定相关的安全、卫生 标准。 4.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标准中,应对下列诸因素明确规定具体要求: a) 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 b) 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 d) 生产厂房和作业场地上的建(构)筑物; 生产物料; e) 生产装置; g) 设备、设施、管线、电缆的配置和作业区的规划和组织; h) 生产物料、产品、剩余物料的储存和运输; i) 生产辅助设施和公用工程; 人员选择; 防护技术措施; 管理措施; m)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n) 应急救援体系; o) 其他。 4.3根据危险和有害源特点及可能的影响范围,明确规定相应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带。 5 控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影响因素的一般要求 5.1阐明危险和有害因素 在规划、设计、组织和实施生产时,应首先阐明以下内容: a) 生产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类别、数量和性质,危害的途径和后果; b)可能产生危险和有害作用的过程、设备、场所和物料; c) 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危害程度或浓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指标。 5.2厂址、矿区、施工作业区的选择及其平面布置 5.2.1选址的原则 a) 选址时,除应考虑其经济性和技术合理性外,还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同时选定生活区、水 源以及有害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点。 b)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有关要求。 c)产生危害较大的气体、烟雾、粉尘、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工业企业选址时,应遵守国家标准 2 GB/T12801—2008 和有关规定。 d)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应符合GB50201 的有关要求。 e)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有泥石流、滑坡、流 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爆破危险范围内:坝或提决溃后可能 没的地区;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 迹保护区;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 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I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 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存在放射源危害的地段;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f)根据企业物流、人流状况,确定厂区出入口、交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及其安全设施,公路、路网 铁路不得通过厂区。 g)厂区设计最低标高应符合有关规定。 5.2.2平面布置的原则 a)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 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b)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场所,应根据生产特点,在保证从业人员和公众 安全、卫生的原则下合理布置; c) 消防站、急救站等公用设施,应布置在便于服务、指挥和使用的地点; d) 新建、改建和扩建厂矿企业时,厂房(装置、作业场地、设备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消防通道、 消防给水及有关设施均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源的车间、装置和设备设施与控制室、变配电室、仓库、办公室、 e) 休息室、试验室等公用设施的距离应符合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振、防辐射、防触电和防噪 声等的规定; 关规定; g) 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通风、采光和防火规定; h)厂(场)内运输网应根据生产流程,结合进出厂(场)物品的特征、运输量、装卸方式合理布局, 并满足防火、防爆、防振、防尘、防毒和防触电等安全、卫生要求,保证消防车、急救车顺利通往 可能出现事故的地点; i)利用水路运输时,选定的船坞和码头的位置,应保证当水情、气象变化时的作业安全; j) 应根据生产性质、地下设施和环境要求,规划绿地面积和绿化带。 5.3工艺、作业和施工过程的设计、组织和实施 5.3.1设计、组织和实施的原则 a) 应防正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或能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物料、产品和剩余 物料; b) 应优先采用没有危害或危害较小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对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实现遥控或隔 离操作; d) 对产生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过程,应配置监控检测仪器、仪表,必要时配置自动联锁、自动报警 装置; e) 及时排除或处理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剩余物料; f)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应设置能保证人员安全、设备紧急停止运行的安全监控系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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