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80 F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4588—2009 代替GB14588—1993 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of reactor decommissioning 2009-03-13发布 2009-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14588—2009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14588一1993《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本标准与GB14588—1993相比主要改变如下: 对“退役”“遗留核设施”的定义进行了修正,去掉了“退役级别”、“无限制再利用”“退役作 业”“低于低放的废物”,新增“退役策略”等定义; 一 去掉了“环境管理程序”一章; 一对“执行标准”一章中所引用的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适用于本标准内容的相关标准; “对退役中的技术文件的要求”一章为“对退役环境管理的技术文件的要求”,并重新编写; 将原“意外事故处理计划”一章改写为“应急对策”。 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江、姜星斗、鲍芳、赵华松。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4588—1993。 I GB/T14588—2009 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技术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退役过程和终态的环境管理目标、原则、程序及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堆及研究试验堆退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132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浅地层处置规定 GB 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11215 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一般规定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11928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379 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GB 12711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装安全标准 GB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7567一2009核设施的钢铁、铝、镍和铜再循环,再利用的清洁解控水平 GB/T17947拟再循环、再利用或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固体物质的放射性活度测量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安全基本标准 HJ53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 HJ/T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退役 decommissioning 为解除核设施(处置场除外,处置场是“关闭”而不是“退役”)的部分或全部监管控制而采取的行政 和技术行动。 3.2 退役策略decommissioning strategies a)立即拆除immediatedismantling 核设施设备、构筑物和局部含有的放射性污染物被转移或去污到设施允许无限制使用或由监 管部门规定的有限制使用的水平,并且在设施最终关闭后立即实施。这就意味着要从设施及 1 GB/T14588—2009 时地转移处理放射性物质到其他新建或已有设施中长期贮存或处置。 b). 延迟拆除(安全贮存或安全封存)deferreddismantling(safestorageorsafeenclosure) 核设施局部含有的放射性污染物被处理或达到安全贮存的状态,直到能被随后去污和拆除到 设施允许被解控他用的水平。 c)) 就地埋葬entombment 放射性污染物在结构上被长期包容直到放射性衰变到允许设施无限制使用或由监管部门规定 的有限制使用的水平。由于放射性物项将保留在场址,从本质上来讲设施将最终指定为近地 表废物处置设施。 3. 3 解控clearance 审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已批准进行的实践中的放射性材料或物品的管理控制。 3. 4 退役阶段decommissioning stage 阶段、场址整治验收等阶段。 3.5 遗留核设施remainingnuclearfacility 核设施退役完成后,原场址内仍在监管控制下的剩余或新建核设施。 3.6 退役终态decommissioningend-poin 通过已批准退役方案的实施,场完成最终放射性特性调查后达到的状态,通常包括场的有限制 开放和无限制开放两种终态。 4环境管理目标 通过退役活动,使得退役实施过程和终态的放射性残存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对公众和环境的危险 减少到可以接受的水平,并对退役产生的废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物料的再循环再利用以及场址的无 限制或有限制的开放和使用。 5环境管理一般要求 5.1反应堆退役环境管理的程序和技术要求除满足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审管部 门的要求。 5.2反应堆退役实施前,为退役服务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各项措施应落实并可投入使用, 5.3反应堆退役过程中应满足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使职业照射和公众受照剂量满足可合理达到的尽 量低原则。 5.4反应堆退役过程中应贯彻废物最小化的原则,各阶段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及其他有害废物,均应予 以安全妥善的处理处置。 5.5在退役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中,应包括环境管理的内容。 5.6应制定应急对策,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事件和事故,具体要求参见第9章。 6执行标准 6.1反应堆退役对公众照射的控制应符合GB/T18871一2002第8章的规定;反应堆退役终态对公众 所造成的持续照射,其剂量约束值应不高于该设施运行期间的剂量约束,剂量约束值的选取应符合 GB/T18871—2002中11.4的规定。 6.2反应堆退役过程中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物质,应符合GB/T18871—2002中8.6的规定。 2 GB/T14588—2009 反应堆退役过程中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6297的相关规定。 反应堆退役过程中非放射性污水向水体的排放应符合GB8978的相关规定 6.3反应堆退役过程中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应符合GB14500相关规定。 其中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暂存、中低放废物的浅地层处置应符合GB9133、GB11928、GB9132的相 关规定 反应堆退役过程中运出厂区的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废物,应按照GB12711、GB11806的相关规定 进行包装和运输,非放射性废物也应进行合理包装。 6.4反应堆退役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将其解控。 反应堆退役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和铝等材料需要再循环、再利用时,应符合GB/T17567的相关规 定。其他材料可参照GB/T17567一2009附录B的方法,提出建议值,申报批准。 反应堆退役过程中拟再循环、再利用或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固体物质的放射性活度测量应符合 GB/T17947相关规定。 6.5反应堆退役过程中有毒有害危险废物的处理应符合GB5085、GB18597和GB18598的相关 规定。 6.6反应堆退役过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监测应符合GB11215、GB12379和HJ/T61相关规定。 6.7反应堆退役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噪声应符合GB12348相关规定 6.8反应堆退役后拟无限制开放场址土壤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可参照HJ53相关规定,提出建议 值,申报批准。 7对退役环境管理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7.1本标准的技术文件要求是针对大型反应堆制定的,中小型研究实验堆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可酌情进 行简化或省略。 7.2退役设计中,应包括下列与环境安全有关的内容: a) 描述不同退役阶段主要放射性特性调查情况,不同退役作业中放射源的分布与变化情况; b) 提出不同退役阶段对退役废物的处理、运输、贮存与处置技术路线及确保环境安全的措施; 出物向环境排放的措施; d)4 针对退役作业的特点和环境变化的情况,提出放射性流出物监测方案及环境监测方案,以及 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 e) 预测不同退役作业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分析这些事故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与 补救应急措施; f)针对退役作业的特点,制定减少非放射性污染物(如化学毒物、粉尘、噪声等)对环境影响的措 施,提出预防人为事故的安全措施; g) h)遗留核设施应设计可靠的安全屏障,将该设施内的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尽可能低 的程度。 7.3“反应堆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描述广址周围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现状; b)i 简述退役反应堆及其辅助工程的概况、运行历史和运行期间的环境质量; c) 描述反应堆退役放射性特性调查结果,包括安全关闭后放射性残存物的种类、数量、主要核素、 总活度和活度浓度、放射性活度分布及活度随时间的变化; d) 描述退役策略、退役目标及终态描述; 简述退役方案及其主要作业内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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