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00;55.020 C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521.22004 易燃液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 检验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inspection of hazardous properties for dangerous goods of flammable liquid 2004-11-01实施 2004-05-20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19521.2—2004 前言 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 效,其有关技术与上述规章范本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一2000做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冯智勘、高伟平、郑群、胡新功、张莱。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GB19521.2—2004 易燃液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 检验安全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液体危险货物的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易燃液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16化学试剂沸点测定通用方法 GB19458危险货物危险特性检验安全规范 通则 ASTMD93:2000宾斯基-马丁闭式仪测定闪点标准 ASTMD6450:1999连续闭杯闪点测定标准方法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标准。 3. 1 易燃液体flammableliquid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人 其他类别的液体,其闭杯闪点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0.5℃。 3. 2 闪点flash point 试样在规定条件下加热到其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接触火焰发生闪火时的最低温度 4要求 易燃液体包装上铸印、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符合GB19458 有关规定要求。 5试验 5.1闭杯闪点试验 5.1.1试验仪器 闭杯闪点试验仪。 5.1.2试验方法 按ASTMD93:2000或ASTMD6450:1999的方法测定液体的闪点。 5.2持续燃烧试验 SAC 1 GB19521.2—2004 5.2.1试验仪器 持续燃烧试验仪,包括温度计、气压计、电炉、计时装置、注射器和燃料气等。 5.2.2试验方法 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4修订版)第32节的方法进行试验。 5.3液体初沸点测定试验 按GB/T616的方法进行测定。 5.4溶剂分离试验 5.4.1试验仪器 100mL量筒(总高度约为25cm,刻度段的内直径大小一致,约为3cm)。 5.4.2试验方法 5.4.2.1将闪点低于23℃的粘性液体(例如:油漆、清漆、胶粘剂和抛光剂等)搅拌均匀 5.4.2.2将搅拌后的液体倒人量筒100mL刻度处。将塞子塞好后使量筒静置24h。在24h之后,测 量上部分离层的高度。 5.4.2.3使用量筒中溶液上部分离层的高度占试样总高度的百分比表示试验结果。 5.5粘度试验 5.5.1试验仪器 粘度试验仪(喷嘴直径:4mm和6mm),计时装置。 5.5.2试验方法 5.5.2.1将闪点低于23℃的粘性液体(例如:油漆、清漆、胶粘剂和抛光剂等)搅拌均匀。 5.5.2.2将搅拌后的液体小心注人粘度试验仪的4mm直径喷嘴当中,马上开始计时,记录试样全部 流过粘度试验仪所用的时间。如果流过时间超过100s,则将试样小心注人粘度试验仪的6mm直径喷 嘴当中,进行计时。记录试样全部流过粘度试验仪所用的时间。 5.6类别判定 5.6.1危险性类别的判定 经过闭杯闪点试验测定,闪点等于或低于60.5℃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但 是,如果闪点高于35℃,不持续燃烧的液体不属于第3类易燃液体。 5.6.2适用包装类别的判定 5.6.2.1易燃液体的包装类别判定如表1所示。 表1按易燃性划分的包装类别 闪点(闭杯)/℃ 初沸点/℃ 包装类别 ≤35 1 <23 >35 II ≥23 >35 II ≤60.5 注:闪点低于23℃的粘性易燃液体的包装类别判定见5.6.2.2 5.6.2.2闪点低于23℃的粘性易燃液体(例如:油漆、清漆、胶粘剂和抛光剂等),如符合下列条件则划 入Ⅲ类包装: a)在溶剂分离试验中,清澈的溶剂上部分离层的高度小于总高度的3%; b) 混合物不含有任何主要危险性或次要危险性属于第6.1项有毒物质或第8类腐蚀性物质的物 质; 2 GB19521.2—2004 试验结果符合表2; c) (P 所用贮存器的容量不超过450L。 表2闭杯闪点及粘度试验结果 喷嘴直径/mm 流过时间t/s 闪点/℃ 4 20<≤60 >17 4 60<≤100 >10 6 20<≤32 >5 6 32<≤44 >-1 6 44<≤100 >-5 100<t S-V 5. 6. 2. 3 由于在高温(55℃)下运输而被划为易燃液体的物质,列入Ⅲ类包装。 检验规则 6. 1 检验项目 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要求逐项进行检验。 6. 2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在正常生产时,每一年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危险特性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一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危险特性检验。 6.3判定规则 按照本标准5.1至5.5进行试验,依据试验结果与本标准5.6对易燃液体危险货物危险特性及适 用包装类别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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