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010 F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054—2015 代替GB20054—2006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 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energy efficiency grades for metal-halide lamps 2015-12-10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0054—2015 前言 本标准的4.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20054一2006《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本标准与GB20054一2006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增加了钠系列双端金属卤化物灯和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一扩展了钠系列单端金属卤化物灯的功率范围; 一规定了表中未列出标称功率的灯的各等级初始光效取值方法; 一提高了能效1级、2级和3级的指标。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上海时代之光照明电器检测有 限公司、飞利浦电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国家电 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国家半导体照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江苏亚示照明集团、鹤 山市广明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秀英、张俊斌、裘继红、虞玥姣、魏彬、张顺康、林继钢、杨静华、殷金兴、 程泰松、赵跃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054—2006。 1 GB20054—2015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卤化物灯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透明玻壳的钠系列金属卤化物灯(单端50W~1500W,双端70W~250W),陶 瓷金属卤化物灯(20W~400W)。 本标准不适用于涂粉泡壳或防爆型金属卤化物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65电工术语照明 GB/T13434放电灯(荧光灯除外)特性测量方法 GB/T18661金属卤化物灯(钠系列) GB19652放电灯(荧光灯除外)安全要求 GB/T24458陶瓷金属卤化物灯性能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2900.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initial luminousefficacyformetal-halidelamps 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通量与实测功率的比值,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3.2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minimiumallowablevaules of energyefficiencyformetal-halidelamps 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应达到的最低允许值。 3.3 金属卤化物灯节能评价值 evaluating value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for metal-halide lamps 在标准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节能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应达到的最低允许值。 4技术要求 4.1基本要求 本标准所适用的金属卤化物灯,其安全应符合GB19652的要求,性能应符合GB/T18661或 GB/T24458的要求。 1 GB20054—2015 4.2 能效等级和光通维持率 4.2.1 能效等级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各等级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均应不低于 表1或表2的规定。表中未列出标称功率值的金属卤化物灯,其各等级初始光效可用线性插值法确定。 表1 钠系列金属卤化物灯能效等级 初始光效 标称功率 灯类型 Im/W W 1级 2级 3级 50 84 66 56 70 90 79 67 100 96 84 72 150 100 88 76 单端 175 102 90 64 250 104 92 70 400 107 96 76 1000 110 66 85 1 500 127 121 87 70 85 75 61 100 95 88 72 双端 150 93 85 71 250 90 82 68 表 2 陶瓷金属卤化物灯能效等级 初始光效 标称功率 Im/W W 1级 2 级 3级 20 85 82 78 25 88 84 80 35 91 86 78 70 95 91 85 100 98 95 89 150 100 96 90 250 103 101 98 400 101 86 95 2: GB20054—2015 4.2.2光通维持率 钠系列金属卤化物灯的光通维持率应符合GB/T18661的要求,陶瓷金属卤化物灯的光通维持 率应符合GB/T24458的要求。 4.3能效限定值 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为表1或表2中3级。 4.4节能评价值 金属卤化物灯节能评价值为表1或表2中2级。 4.51 色温对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的修正 对于标称色温在3900K~5000K的灯,各等级初始光效为表2中初始光效的95%;标称色温大 于5000K的灯,各等级初始光效为表2中初始光效的90%。 4.6显色指数对陶瓷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的修正 对于显色指数大于90的灯,各等级初始光效为表2中初始光效的93%。 5试验方法 5.1初始光效 金属卤化物灯老炼100h之后,按照GB/T13434的要求测量初始光通量和灯功率,并按式(1)计 算初始光效: Φ n=P .(1) 式中: —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p——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通量,单位为流明(lm); P——金属卤化物灯实测灯功率,单位为瓦(W)。 5.2光通维持率 分别按照GB/T18661或GB/T24458的要求测试光通维持率。 6检验规则 6.1交收检验 制造厂应按交收检验的要求对本企业生产的金属卤化物灯初始光效进行控制,以确保其符合本标 准的要求。交收检验中初始光效抽样方案、检查水平按GB/T18661或GB/T24458中的规定执行。 6.2例行检验 制造厂应对本企业生产的金属卤化物灯光通维持率进行例行检验。光通维持率抽样方案、检查水 平应按GB/T18661或GB/T24458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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