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300 A80 G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000.25—2013 代替GB20599—2006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25部分: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一次接触 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Part 25 : Specific target organ toxicity-Single exposure 2013-10-10发布 2014-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30000.25—2013 前言 本部分第5章、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GB30000《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的预期结构和将代替的国家标准为: 第1部分:通则(代替GB13690—2009); 第2部分:爆炸物(代替GB20576—2006); 第3部分:易燃气体(代替GB20577一2006); 第4部分:气溶胶(代替GB20578—2006); 第5部分:氧化性气体(代替GB20579—2006); 第6部分:加压气体(代替GB20580—2006); 第7部分:易燃液体(代替GB20581—2006); 第8部分:易燃固体(代替GB20582—2006); 第9部分: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3一2006); 第10部分:自燃液体(代替GB20585—2006); 第11部分:自燃固体(代替GB20586—2006); 第12部分:自热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4一2006); 第13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代替GB20587一2006); 第14部分:氧化性液体(代替GB20589—2006); 第15部分:氧化性固体(代替GB20590一2006); 第16部分:有机过氧化物(代替GB20591—2006); 第17部分:金属腐蚀物(代替GB20588—2006); -第18部分:急性毒性(代替GB20592一2006); 第19部分:皮肤腐蚀/刺激(代替GB20593—2006); 第20部分:严重眼损伤/眼刺激(代替GB20594—2006); 第21部分:呼吸道或皮肤致敏(代替GB20595一2006); 第22部分:生殖细胞致突变性(代替GB20596—2006); 第23部分:致癌性(代替GB20597—2006); 第24部分:生殖毒性(代替GB20598一2006); 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代替GB20599一2006); 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代替GB20601一2006); 第27部分:吸入危害; 第28部分:对水生环境的危害(代替GB20602—2006); 第29部分:对臭氧层的危害; 第30部分: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性标志。 本部分为GB30000的第2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20599一2006《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特异性靶器官系统 毒性一次接触》。 本部分与GB20599—2006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中文名称修改为“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5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 I GB 30000.25—2013 次接触”,英文名称修改为“Rules for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of chemicals一Part25:Specific target organ toxicitySingle exposure"; 一增加“第3类:暂时性靶器官效应”相关内容; 修改了第1章范围内容,将“警示标签”改为“标签”、删除“警示性说明”(见第1章); 增加了第4章“一般说明”; 修改了原表5部分内容,作为附录B; 修改了原表4部分内容,将"名称”修改为“信号词”,“危险性说明”修改为“危险说明”,作为附录C; 改整合成第7章; 增加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的标签示例,作为资料性附录E 本部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 控制所、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信息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宁涛、柳明、孙书军、赵黎华、蒋雪峰、葛晓军、宋薇、林铮、李朝林、吴维。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20599—2006。 ⅡI GB30000.25—2013 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25部分: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1范围 GB30000的本部分规定了具有一次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说 明、分类标准、判定逻辑、标签。 本部分适用于具有一次接触引起的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化学品按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 标签制度》(以下简称GHS)分类和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690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 GB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30000.26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安全规范第26部分: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七修订版) 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四修订版) 3术语和定义 GB1369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specific target organ toxicity-single exposure 一次接触物质和混合物引起的特异性、非致死性的靶器官毒性作用,包括所有明显的健康效应,可 逆的和不可逆的、即时的和退发的功能损害。 4一般说明 4.1分类将物质或混合物划为特异性靶器官毒物,这些物质或混合物可能对接触者的健康产生潜在有 害影响。 4.2分类取决于是否拥有可靠证据,表明一次接触物质或混合物对人类产生了一致的、可识别的毒性 效应,或者对实验动物产生了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影响组织/器官机能或形态的变化,或者使生物体的生 证据来源。 普遍变化。 4.4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可能通过与人类相关的任何途径发生,即主要通过经口、经皮肤或吸人发生。 4.5对反复接触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分类见GB30000.26。下列其他特定毒性效应,都分别加以评 估,因此不包括在本部分内。 1 GB 30000.25—2013 急性毒性; 皮肤腐蚀/刺激;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致癌性;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生殖毒性; 吸入毒性。 4.6本部分包括物质类别1和类别2分类标准、物质类别3分类标准和混合物分类标准。见表1。 5分类标准 5.1一般原则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分类和标签的一般原则见GB13690。 5.2物质分类标准 5.2.1物质类别1和类别2 5.2.1.1以所有现有证据的权重为基础,使用专家判断,包括使用建议的指导值(见5.2.1.10),分别根据 即时或延迟效应对物质进行分类。然后,根据观察到效应的本质和严重性,将物质划为类别1和类别2,见 表1。 表1一次接触后特异性靶器官毒性的危害分类 对人类产生显著毒性的物质,或者根据实验动物研究得到的证据,可假定在一次接触之后可能对 人类产生显著毒性的物质。 根据以下各项将物质划入类别1: 类别1 人类病例或流行病学研究得到的可靠和质量良好的证据; 适当的实验动物研究的观察结果。在试验中,在一般较低的接触浓度下产生了与人类健康有 关的显著和/或严重毒性效应。下面提供的指导剂量/浓度值(见5.2.1.10)可用于证据权重 评估的一部分使用 根据实验动物研究的证据,可假定在一次接触之后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类别2 类健康相关的显著和/或严重毒性效应。为下面提供了指导剂量/浓度值(见5.2.1.10),以帮助进 行分类。 在特别情况下,也可使用人类证据将物质划人类别2(见5.2.1.10) 暂时性靶器官效应 有些靶器官效应可能不符合把物质/混合物划人上述类别1或类别2的标准。这些效应在接触后 类别3 的短暂时间内有害的改变人类功能,但人类可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恢复而不留下显著的组织或功 能改变。这一类别仅包括麻醉效应和呼吸道刺激。物质/混合物可按照5.3.2中的论述具体地划 人具有这些效应的类别 注:对这些类别来说,可以确定主要受已分类物质影响的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或者可将物质划为一般毒物。确 定主要的靶器官/系统并据此进行分类,例如肝毒物、神经毒物。仔细评估数据,而且如果可能,不要包括次 生效应,例如肝毒物可能对神经系统或胃肠系统产生次生效应。 5.2.1.2应确定分类物质产生危害的相关接触途径。 5.2.1.3应根据现有所有证据的权衡,包括下面提供的指导,通过专家判断来进行分类。 5.2.1.4分类以所有现有证据的权重(包括以下提供的指导)为基础,根据专家判断进行。包含人类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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