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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040 CCS X 83 3715 聊 城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715/T 4—2022 地理标志产品 冠县灵芝 2022 - 2 - 22 发布 2022 - 3 - 23 实施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715/T 4—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T 17924《地理标 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及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制定。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山东三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聊城市检验检测中心、冠县 农业农村局、冠县店子镇人民政府、冠县灵芝协会、山东仙农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冠县绿梦灵芝专业合 作社、冠县康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子英、李坤全、王以锋、杨凯、邢本鑫、马艳勇、高文彦、许恺、陈万杰、 吴清芳、刘国丽、张磊、赵贞华、郭然 I DB 3715/T 4—2022 地理标志产品 冠县灵芝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冠县灵芝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品种选择、栽培基质、 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产品管理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冠县灵芝。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8321(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NY/T 1676 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 NY 5099 无公害食品 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冠县灵芝 ganoderma lucidum in guanxian 在冠县辖区范围内经人工栽培的符合本文件要求的灵芝。 3.2 菌盖直径 diameter of cap 菌盖径面的最大长度。 3.3 菌管 bacterial tube 子实体着生孢子的管状结构。 3.4 菌柄 stem 支持菌盖的柱状体。 1 DB 3715/T 4—2022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冠县灵芝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为山东省冠县现辖行政区域,区域范围见附录A。 5 品种选择 采用引进、筛选、驯化、培育,经多年栽培试验适合在本地栽培,具有较高食药用价值的菌株。 6 栽培基质 培养料应符合行业及地方关于食用菌菌种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培养料含水量60 %~65 %,pH 值5.0~6.0。 ——选用木糖醇渣(粉碎)89 %,麦麸 7 %,豆粕 1.5 %,葡萄糖 0.3 %,生石灰 1.2 %,生石膏 1 %,加水混拌均匀,使培养料含水量为 60 %~65 %,调节 pH 值 5.0~6.0。 ——选用木屑 85 %,麦麸 9 %,豆粕 2 %,葡萄糖 0.6 %,生石灰 1.4 %,生石膏 2 %。加水混拌 均匀,使培养料含水量为 60 %~65 %,调节 pH 值 5.0~6.0。 ——选用棉籽壳、玉米芯(粉碎)76 %,麦麸 20 %,蔗糖 1 %,生石膏 3 %。加水混拌均匀,使培 养料含水量为 60 %~65 %,调节 pH 值 5.0~6.0。 7 技术要求 7.1 生产工艺流程 灭菌→接种→菌丝培养→出芝管理→灵芝采收。 7.2 栽培技术 7.2.1 灭菌 装袋后灭菌,灭菌温度至100 ℃时维持10 h~12 h。 7.2.2 接种 料袋温度下降至30 ℃以下时接种,将栽培袋移入接种室或接种箱内,做到轻、快、准,减少杂菌 污染机会。 7.2.3 菌丝培养 菌丝培养阶段要使光线阴暗,空气湿度控制在70 %以下,温度保持在26 ℃~30 ℃,每隔7 d~10 d翻袋一次,以保持温度一致,发现污染及时清除处理。经过25 d~30 d菌丝即可发满料袋。 7.2.4 出芝管理 当菌袋两端表面有芝蕾时,将菌袋两头开口,开口为 1.5 cm~2 cm,促进芝蕾生长。开口 20 d 后, 灵芝开始长出菌盖,在子实体生长阶段要求温度在 26 ℃~28 ℃,空气相对湿度提高到 85 %~90 %之 2 DB 3715/T 4—2022 间。光线以散射光线为宜,避免直射光照。每天开通风口 4 次,每次 30 min。清洁化管理,出芝期间 不得使用农药。 7.2.5 灵芝采收 灵芝成熟的标志,菌盖由薄变厚,颜色由浅黄变红褐色,菌盖周围白色的生长圈已消失,菌管内散 发少量孢子粉。菌盖变成漆光色泽后及时采收,采收时可用利刀从芝柄根部割下或用手直接拧断芝柄, 剪下菌盖,采下的灵芝应及时晾晒,严防杂物粘附,或在40 ℃~60 ℃烘干。 7.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菌盖红褐色或棕褐色,菌柄有光泽 滋味、气味 具有冠县灵芝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菌盖表面附着孢子粉,除鹿角灵芝外菌盖直径≥6 cm,菌 状态 盖厚度≥0.8 cm;菌柄粗壮,长度≤2 cm,无正常视力可 见外来异物,无霉变,无虫蛀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 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 水漱口,品其滋味 整芝菌盖直径、菌盖厚度和菌柄长度用 游标卡尺测量 7.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 ≤ 17.0 GB 5009.3 灰分(以干基计)/(%) ≤ 1.0 GB 5009.4 粗蛋白/(%) ≥ 7.0 GB 5009.5 0.70~0.85 GB 5009.6 0.9 NY/T 1676 粗脂肪/(%) 多糖/(%) ≥ 7.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7.6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8 检验规则 3 DB 3715/T 4—2022 8.1 组批 同品种、同一生产基地、同一批次采收的冠县灵芝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8.2 抽样 每批次随机抽取量不低于0.5 kg,装入密封样品袋。 8.3 检验 检验分常规检验和型式检验。 8.3.1 常规检验 每批产品交收前应进行常规检验。常规检验项目为7.3规定的项目及包装、标志。 8.3.2 型式检验 8.3.2.1 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因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 ——栽培技术发生较大变化时; ——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部项目。 8.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8.4.2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允许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 仍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 9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9.1 包装 包材材料应坚固、洁净、干燥、防湿、无破损、无异味、无毒、无害。 9.2 标志 9.2.1 销售和运输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要求。 9.2.2 获准使用后,可在冠县灵芝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9.3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污染;不得裸露运输,防日晒、雨淋; 不与有毒物质混合装运。 9.4 贮存 4 DB 3715/T 4—2022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常温、 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5 DB 3715/T 4—2022 A A 附 录 A (资料性) 冠县灵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图A.1 冠县灵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6 DB 3715/T 4—2022 参 考 文 献 [1]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批准对红花峪桑葚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的公告》(2014 年第 39 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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