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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1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三章 政务环境 第四章 人文环境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 益,激发市场 主体活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 1 ─ 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 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 则,对标国际高标准市场规则体系,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 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创 新体制机制为支撑,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公正 透明的法治环境。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 组织领导,持续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 调机制,建立政企互动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 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透明度和可预期 性。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 运用现行法律制度、政策资源,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 2 ─创新做法。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昆山 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区域、平台,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 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并对行之有效的改 革措施在全市复制推广。 第六条 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交流合 作,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建设长三角生 态 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推进沪苏同城化发展为重 点,推动市 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协作,加快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 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市场要素自由流动,推进立法、 执 法、司法工作合作协同。 第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 先行先试工 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对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 私利,未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予以免责或 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 涉企政策综合 协调审查机制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机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 果,及时制定、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第九条 每年7月21日为苏州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亲商安 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 用。─ 3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 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 功能定 位、发展规划以及环 保安全等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 序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完善产业链供需平台建设,推进产业 链和创新链深度融 合,为企业生产经营、创新提供便利。 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推动 碳 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 再生能源利用的 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 区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 联动创新区,推动与自由贸易试 验区联动改革、联动创新、联动发展,实现政策 联动、功能互 补、优势叠加。 支持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 联动创新区先行先试、复─ 4 ─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措施, 承接省级、市级有序下放 的管理事项,构建联动合作机制,加强重 点改革领域的融合协 同,开展差异化、 特色化改革探索。 第十三条 打造高质量数字化治理体系,培育和发展数字经 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农业、工业、商业、交 通、文化、金融、城市治理、公共 服务等领域规范化数据开发 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有关部门应当 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 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提升工 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完善智能制造融合发展中心建设。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化市场主体 登记办理 流程,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全面实行市场 主体登记、公章刻制、银行开户、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通办、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实质 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开办手续应当在二个工 作日内办结。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 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 书 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推动多项准营行政许可整合 为综合许可,实现一证准营。市场主体需要 单项许可证的,有─ 5 ─ 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推进市场主体年度 报告涉及社保、市场监管、税 务、海关等事项的多报合一制度。市场主体 提交的年度报告涉 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共 享,不得要求市 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省企业 注销网上一 体化平台,集中受理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 险、海关等各类注销业务申请,由有关部门分类 处置、同步办 理、一次办结。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第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 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取。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 降低涉企保证金 比例、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 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鼓励推行产业定制地配置模式,实现用地前期开 发标准化和周边配套定制化,中期准入要求标准化和配置方式 定制化,后期供后管理标准化和配套服务定制化。 实施产业用地储备,发布产业用地供应图。在工业片区内 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集中配置停车场、行政办公、商务、─ 6 ─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提升工业 片区整体配套水平。 完善项目筛选机制,建立产业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 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复合利用等 供地方 式,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用地需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推广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相结合管理 模式, 将准入要求纳入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竞得人在 签订土地出让合 同前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通过土地供后全链管 理平台,以企业自主 申报和政府核实相结合 方式,建立产业用 地全链条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探索构建政 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更新机制,激发市场活 力。 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 平台和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构建准入标准 统一的产业用地一、二级市场。 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整治、功能转换、拆 除重建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地水平和利用 效益提升。 鼓励产权人利用存量土地和现有房屋通过依法自行改造、 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等方式盘活利用,提升存量资源承载能力。─ 7 ─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执行现行国家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当不低于 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消防安全水平。改造既有建筑并变 更用途的,应当符合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 知识 产权投入,支持企业知识产权海内外布局。开展高价值专利、 高知名度品牌、精品版权培育。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运作,为创新企业 提供全生命 周期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支持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深度合作, 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 益。 第二十一条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开展 知识产权保 护监测,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发布海外维权指 引。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 权公益诉讼,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职能,推行以购买服务 为保障的技术调查官模式,为审理复杂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提 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重点知─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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