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生产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
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
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
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
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
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
立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将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
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商务、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2 ─第五条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
从事相应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
要求,对其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的电梯安全负
责。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宣
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开
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
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
使用电梯。
第七条 鼓励采用大数据、物 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推动
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监督管
理智能化、信息化发展, 提升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条 鼓励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单 独
或者联合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 险。
推动对学校、医疗机构、车站、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
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 险。
第九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行业 服─ 3 ─ 务规范,参与相关标准制定, 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
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生产
第十条 电梯选型配置应当与建 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 救援、无障碍通行等需
要。
车站、机场、客运码头、轨道交通站、行人过街设施等场
所新安装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
用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设置电梯的,应当将电梯安全
性能、故障率以及电梯制造单位和 销售单位的售后服务、信用
状况等纳入采购或者招标的评定内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开展
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电梯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土建施工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防─ 4 ─渗漏保修期限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
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排
除电梯故障;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 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
解,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
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制造、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单
位,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 他义务。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维
护保养,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制造单位 没有在境
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 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可以由代
理商先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制造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新安装的载人电梯交 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完
成电梯轿厢和井道的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鼓励既有载人电梯轿厢和井道实现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第十五条 新安装的载人电梯交 付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运行数据实时传输 至市人民政府─ 5 ─ 统一建立的物联网智慧监管平台。
既有载人电梯在改造时,应当实现电梯安全运行数据采 集
和传输功能。
第十六条 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对其制造、 销售
的电梯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 格之日起计
算,最低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在保修期限内提供涉及电梯质量问题的修理服务,不得收
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 由电梯制造单位或
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
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
原电梯制造单位已经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资质,电梯需
要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经所有 权人同意可以委托其他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对改造 或者修理后的
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进行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更换电梯产品标牌,标明
改造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改造资质证件编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
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
的要求,检查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和层站等土建工程,确认
电梯状况,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 6 ─电梯施工单位将钥匙、相关资料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
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保障电梯安
全。
第二十条 支持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增设的电梯应
当满足电梯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 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 未移交业主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
(二)电梯属于一个所有权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
位;
(三)电梯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
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
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没有约定的,电梯所有
权人为使用单位;
(五)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所有 权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确
定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7 ─ 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有 权人确定使用单
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电梯使用 登记;电
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 主体,应
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 度和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二)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 或者配备电梯安全
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
志、安全使用须知、电梯使用单位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救
援电话。
(四)保持电梯井道、底坑、机房等干燥、无渗漏水,满
足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照度等环境要求。
(五)对维护保养作业 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确认,配合做
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 档案。
(六)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
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事故 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组─ 8 ─
法律法规 无锡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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