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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红色文化 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2021年10月19日阳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红色文化 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发扬红色传 统,传承红色基因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 资源的保护和传承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应当坚持 依法保护、科学 管理、合理利用、教育 引导、永续传承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 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文化 资源保护传承工作纳入 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当协助做好 辖区内红色 1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红色文化资源保护 传承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第五条 5月4日为本市建市纪念日, 每年五月为红色文化 资源保护传承 宣传月。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 、规划和自然资源、公 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文化资源 保护传承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污损 红 色文化资源的行为和以歪曲、贬损、丑化 等方式利用红色文化 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和奖励在红色 文化 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 会同 门 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档案和史志研究机构定期开 展 红 色文化资源调查认 定工作 ;运用信息技术进行文字、数据、图片、视频 等 资 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数字技 术为 基 础 的 红 色文化 资源档 2案。 市、县(区) 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信息管理数据库。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档案和史志研究机构根据红 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的实际情况 ,确定备选名单,按照 有关规 定经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 本级红色文化资源 保护名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列入保护名录的有关红色文化资 源设置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红色文化资源保 护的需求,合理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在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不 得从事下列行为 : (一)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上 刻划、涂抹; (二)擅自设置、刻划、 涂抹、损毁、 移动、拆除红色文 化 源保 志资 护标 ; (三) 倒、焚 垃圾和其他 弃物;倾 烧 废 (四)采石、采 、挖沙、开荒、砍伐、取土;矿 (五)生 、 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腐 性等物品;产 储 蚀 (六)擅自 行建 工程或者爆破、 探、挖掘等作 ;进 设 钻 业 3(七)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损毁、 拆除旧址、遗址、 故居、旧居; (八)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 红色文化资源 ; (九)其他影响、危害、破坏 色文化 红资源的行为。 第十三条 红色文化资源的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 使用人为红 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 和旅 游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责任 : (一)进行日常保 养、维护; (二)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自然、人为因 素引起 的安全隐患; (三)发 现重大险情或者隐患,立即向有关部门报 告并采 取相应抢救保护措施; (四)发 现破坏红色文化资源行为的, 及时制止、保护现 场,并向有关部门报 告; (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日常 检查和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 及其相关部门、 相关单位 应当按照红色 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实际需 要,加强 专业人员培 养和队伍建设, 提高职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4第十六条 红色文化资源 养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 担。 保护责任人养护、修缮能力不足的,可以向市、县(区) 人民政府 申请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国有红色文化资源应当 向公众免费开放。 除法律规定 不宜公开的外,红色文化资源档案和 相关数据 信息应当 向社会公 开,便于公众查询。 第十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 藏的红色文化资源 捐赠或者 出借给收藏、研究单位进行展 览和研究。收 藏、研究单位应当 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 藏、保管和展 示。 第三章 传承和弘扬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挖掘和传承 “中共 创建第一城 ”、“百团大战”、“七亘大捷”等红色文化资源 的历史价值和时代内涵,发挥红色文化资源凝心聚力、铸魂育 人、推动发展的社会 功能。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开展红色文化资 源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文化和旅游、教育等部门应当 指导文 5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 相关单位加强合作, 开展宣 传与交流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 网站、社交 软件、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传播平台,加强红色文化资源宣传教 育。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规划“中共创建第一城 ” 红色文化资源宣传品牌,深化太行山区域协作, 打造具有影响 力的红色文化资源之城和红色文化旅游之城。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红色旅游 与 城市旅游、乡村旅游、科技旅游等 相结合, 推动红色文化旅游 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社会 力量参与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和 旅游开发。 第二十二条 展览馆、博物馆、纪念 馆、档案 馆应当结合时 代精神,运用“互联网+红色文化资源”模式,开展红色文化 资源主 题展览和流动展览,融通多媒体资源,展示红色文化。 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 及讲解词,应当 征求各级党史研 究机构的 意见。 第二十三条 鼓励红色文化资源管理单位在重大历史事件、 重要历史人物纪念日和法定纪念日期间,组织 开展具有教育 意 义的纪念 庆典仪式。 6鼓励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红色 文化旧址、遗址、纪念设 施 和场所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爱国主义教育、理 想信念教育,进 行现场教学、红色 寻访、社会实 践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各 类学校应当将红色 文化资源纳入教育教学内 容,组织 开展纪念教育、 现场教学活 动,加强对学 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 义教育。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公 众参与红色文化资源 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者参加红色文化资源志 愿服务活动, 有关部门应当 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 行政法规和山西省人 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已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旧址、遗址、故居、旧居 上刻划、 涂抹,或者擅自设置、刻划、 涂抹、损毁、 移动、拆 除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标志的,由公安机关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一百元以上二 百元以下的 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未造成严 7重后果的,由市、县(区)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退役 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一)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内从事 采石、采矿、爆 破、开荒、挖掘、取土活动的; (二)擅自改建、扩建、迁移、损毁、 拆除旧址、遗址、 故居、旧居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 式利用 红 色文化 资源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色 文化资源保护管理 工作中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 称红色文化资源,是指五四运 动以 来,中国 共产党领导团结各族人民在 革命、建设、 改革过程中 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 意义、纪念 意义的下列资源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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