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6年8月31日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9日浙江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21年10月29日绍兴市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
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四章 水域保护
1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
进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
理、注重效益、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水量、水质和水域综合
保护。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水资源保护相
关规划。
市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水资源保护经费纳
2入财政预算,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
资源保护以及经费执行情况,接受其监督。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其管理区域
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
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水资源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
作。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
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
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相
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
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
举和控告。
3市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 单位应当
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提高公众参与水资源保护的 意识和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学 校开展水情教育,将水资源
保护、节约用水、水文化等 方面的知识纳入学 校教育内 容,培
养学生自 觉保护水资源的 意识。
对在水资源保护 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 县
(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给予褒扬。
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
第七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国 土空间规划以及
布局重大建设 项目,应当开展水资源 论证,落实流域、区域水
资源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 严格控制本行政区
域内的用水总量和 提高用水效 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 下达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
率控制指标,下达县(市、区) 用水总量和用水效 率控制指标。
对未满足下达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 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 ,
4市人民政府 可以限制或者 暂停新增取水项目。
第九条 申请取水或者新 增取水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 不予批准其 申请:
(一)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 整指
导目录中 淘汰类的;
(二) 不符合行业用水定 额标准的;
(三)城乡 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但通过自 备
取水设施 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予批准的其 他情形。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产业政策
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 虑水资源条 件和水污染防治
要求,将 耗水量大( 不符合行业用水定 额标准)或者 严重污染
水环境的 项目列入负面清单。
第十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登记的取
水用途、取水量、 取水地点、取水方式、计量方式进行取水,
并落实节水、 退水和污水处理 措施。
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 在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四十五日 前依法提出延续申请,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原批准的 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 平和
退水水质 状况以及 取水户所在行业的 平均用水水 平、当地水资
5源供需状况等进行 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
准延续。批准 延续的,应当重新核定 取水许可量,并核发新的
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的规定
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 项目,应当 配套建设节水
设施,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节
水设施 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
使用。节水设施的建设资 金应当纳入主 体工程投资总概算。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在对年取水量五 万立方米以上的
建设项目依法进行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将节水设施的建设内
容列入项目审查内容。建设 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 参加。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 地水资源
状况制定和实施区域 分质供水规划,推进 分质供水工程和管网
建设, 逐步实施分质供水。
新建工业园区应当实施 分质供水,已建成的工业园区应当
加快推进或者限 期实施分质供水。
工业生 产、市政 绿化、生态 景观、城市保 洁等用水应当优
先使用再生水、 雨水等非常规水, 严格限制使用优质水。
6第三章 水源保护和水污染源防治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不同水域 特
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依法划定一定 面积的水域、 陆域
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并按照 分级保护的要求 在其边界设立
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 项目,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拆除或
者关闭方案,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依法责 令限期拆除或者关 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止行
为外,还禁止餐饮经营、烧烤、洗澡、使用洗涤剂洗涤或者其
他可能污染水域的行为。
第十四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 测预警制度。生态环境、
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定 期对饮用
水水源水质进行监 测。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
立完善饮用水水源水质监 测信息系统和共 享机制,并定 期向社
会公布监测结果。
饮用水水源受 到污染, 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市和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向社会发 布预警信息,并 采取补救措施。
7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饮用水
水源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制定 具体补偿办法, 逐步加大对 饮用
水水源 地的补偿力度,促进 饮用水水源 地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
展。
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居民 外迁,减少保护区
人口规模。推行水作改 旱作等措施,调 整保护区内农业 种植结
构。
第十六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 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向水 体或者岸坡倾倒、抛撒、堆放、排放、掩埋工
业废物、建筑垃圾、泥浆、渣土、生活 垃圾、动物尸体等废弃
物;
(二) 未经批准新建、 扩建、改建 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
达标的污染 物,或者 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
(三)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 他行为。
重点江河、湖泊、水库及其管理 范围内除前款禁止的行为
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 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 类建设项目;
(二)新建、 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 在水域内 洗砂,使用饲料、肥料和药物等进行 投饵
8
法律法规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2021-12-08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21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