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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剧保护传承条例 (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潮剧的保护与传承,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潮剧的保护、传 承、传播与发展。 第三条 本条例保护传承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 美学、艺术价值的潮剧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一)潮剧的代表性剧目、 剧本、 唱腔、 语言、 音乐、 曲谱 、 传统表演艺术、舞台美术等; (二)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装、道 具、布景、盔头、头饰等制作技艺; (三)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器具实 物、场所设施; (四)潮剧特有的传统习俗; (五)与潮剧密切相关的其他保护传承对象。第四条 潮剧保护传承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坚持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保护、 传承、 传播与发展并重的原 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剧保护传 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相关规划。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潮剧保护传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潮剧保护传承专 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潮剧保护传承专 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发展改革、 教育、 财政、 税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自然资 源、 住房城乡建设、 市场监管、 版权、 外事、 侨务、 档案等有关 部门和宣传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潮剧保护传 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潮剧创作、 表演 、 研究、推广传播交流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对本行政区域的潮剧资源状况进行 调查,建立潮剧档案资 料库和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外,潮剧档案资料 库和数据 库应当向社会公开。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依法开展潮剧资源 调查,并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提供潮剧资源 信息。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潮剧 院团 (演出 团体)、艺术教育 院校及潮剧 博物馆等单位的潮剧保 护传承责 任认定和能力建设, 明确各相关责 任单位的权利 义务,发 挥广东潮剧 院在潮剧保护传承和潮剧对外文化交 流中的 引领示范作用, 提升其社会 影响力和品牌价值。 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潮剧 院团 (演出 团体)、传承研究 类机构等 单位的潮剧保护传承责 任 认定和能力建设, 明确各相关责 任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潮剧保护传 承的财政 投入,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产 业、 文化 惠民、 艺术 发展等年 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潮剧保护传承经 费。 潮剧保护传承经 费的使用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 府制定。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潮剧保护传承 相关设施建设,改 善潮剧创作 生产条件,做好与潮剧保护 传承相关的传统 村落古建筑、历史文化 街区的保育 活化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破坏、侵占潮剧保护传承相关设施 。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依法认定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建 立传承人档案, 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含优秀潮剧表演艺术 家、作曲 家、 演奏家、 舞台美术专 家等)开展传习 活动创造条件、提供 支持,挖掘、整理、 保存其代表作 品、 艺术经 验和历史 回忆, 组织实施相关研 修研习培训,促进潮剧保护传承事 业可持 续发展。 第十三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文化、 市场监管等有关 部门应当 指导和支持潮剧保护传承 单位和潮剧非遗项目代 表性传承人 依法申报著作权、 商标权、专 利权等知识产权, 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 益。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 理部门应 当鼓励和支持学校将普及潮剧 基础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 容 学校可以特聘校外潮剧专 家和潮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担任兼职艺术教 师,学校可以与潮剧 院团(演出 团体)合 作开展校园潮剧普及活动,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开设潮剧 选 修课。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国有潮剧 院 团按规定 引进潮剧专 业相关人 才,或者通过专 家评估和专 业技能考核等方式 聘用潮剧特 殊人才;对高层次人才、关键 岗位、业务骨干或者紧缺急需 人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 目工资、年 薪制等分配方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 戏曲艺术 高等院校、艺术 单位合作, 开展潮剧 高层次人才定向培养,建立潮剧培训基地,开展潮剧研究和学术交流。 市人民政府应当 支持潮剧艺术职 业教育发展, 优化潮 剧教育专 业结构布 局,完善潮剧人 才培养体系,落实潮剧 教育优惠政策,培养和储备潮剧 理论、 编剧、 演出、 研究等各 类专业人才以及特 殊行当潮剧人 才,特别是青年人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潮剧 院团(演出 团体)等有关 单位实施潮剧 名家收徒传艺工 程,鼓励和支 持优秀潮剧表演艺术 家、 作曲 家、 演奏家、 舞台美术专 家、 编 剧名家、著名导演等通过传艺方式, 培养优秀青年人才,传 承潮剧 优秀剧目和表演、 演 奏、 舞美设 计、 编导等技艺; 鼓励 和支持潮剧艺术工作 者、民间艺人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创作 指导、公益辅导培训等潮剧传承 活动,培养、壮大潮剧艺术 群体。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潮剧演出纳入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 录,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社会资 助、公 益演出等方式, 支持潮剧 院团(演出 团体)进企业、进农村、 进校园、进社区 开展惠民演出。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 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潮剧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 利用广 播、 报 刊、网络、电影、电视、 出版等 媒体和手段,搭建融媒体 传播矩阵,普及、宣传、推广潮剧艺术 精品。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可以结合举办各类节庆活动、民俗 活动、旅游推介活动等,利用特色 小镇、 特色街区、旅游景区( 点)、 乡 村社区,传播、 展 示展 演潮剧艺术。 鼓励和支持利用传统 村落、 历史建 筑、公园广场、 剧 院、 文化站(室)、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 公共场所, 引导 民间自发开展潮剧表演传唱。 鼓励和支持在有 效保护的 基础上,合理利用潮剧资源 开发具有 地方特色和市场 潜力的文化产 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鼓励 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依法成立民营或者业余潮 剧院团(演出 团体)、潮剧 票友会、戏迷协会等组织,加强 对其开展潮剧保护、传承、传播 活动的指导,鼓励和支持民 间潮剧演出 活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扶持民营或者业余潮剧院团 (演出 团体)的发展,并在 购置和更新服装、 乐器、 灯光、 音 响等运营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民 营或者业余潮剧院团(演 出团体)在进 修学习、职 称评定上与国有潮剧 院团享有同等 待遇。 第二十一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文化、 外事、 侨务部 门应当 支持潮剧 院团(演出 团体)参加艺术展演和 比赛活 动,引导和支持潮剧对外交流和宣传,协 助海外潮剧 团体 提升专业水平。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潮 州市、揭阳市等 地缘相近、文脉相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的 沟通协调,并就下 列事项建 立完善潮剧保护传承的区域合作机制: (一)共同设 立潮剧艺术 节; (二)协同 开展剧本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 示; (四)建 立区域名家收徒传艺机制; (五)发 挥戏曲院校作用,协作 开展区域潮剧人 才培 养; (六)推 动三市潮剧 院团(演出 团体)开展交流合作, 保障其 跨区域的合法演出 活动; (七)共同推进潮剧 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八)共同创建潮剧保护传承研究 基地; (九)其他 依法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潮 州市、揭阳市相 关部门 之间的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 商、信息共享、联动执 法等方式, 提高区域潮剧保护传承 水平。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 多种方式参与 开展潮剧保护、 传承、 宣传、 交流与合作 活动。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参与潮剧 保护传承: (一) 依法设立保护传承场所,展 示传承项目;(二) 捐赠或者委托政府设 立的公共文化机构 收藏、保 管、展出潮剧史料、资料、文物、实物; (三) 依法捐资或者设立公益基金,资助潮剧保护传 承。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捐赠用于潮剧 公益事业的,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侵占、破坏与潮剧保护 传承直接关联的文物、 珍稀史料、 孤本资料和相关实物的, 由文化执法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其他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 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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