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市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2021年10月29日 绍 兴 市 第 八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十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2021 年11月25
日 浙 江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二 次 会 议 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 ,保障城市轨道交通
— 1—建设和运营安全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事业
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城市
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 ,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统筹协调解决规划、建设、运营及监
督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加强与相邻城市人民政府协商 ,确定相
连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具体管理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城市轨
道交通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 ,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监督管理
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城
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工程建设的监督
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相关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以下简称运
营单位)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
— 2—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需要。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所需资金以政府投资和社会投
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城
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综合开发的 ,应当保证
乘客通行、候车环境不受影响 ,并事先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用于商
业、办公或者居住的用地范围、建筑面积、使用期限、收益用途
等事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支持和资
金补助。市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 补贴机制并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将
其纳入综合 立体交通 网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 历史文化保
护、公 共交通、公 共服务、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相 衔接。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 航
空、公路和其他交通方式 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不 同线路之
间的换乘衔接。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规
— 3—划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及车 站周边划定规划 控制区,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并 向社会公 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车 站用地时,
应当保障 换乘枢纽、公共汽车站点、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 控制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物、构
筑物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作 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征求建
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 意见。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的 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无障
碍电梯等设施应当与 周边建筑、环境、 风貌相协调,并进行 整
体设计。
城市轨道交通 周边地块的建设工程需要与城市轨道交通通
道、出入口等设施连 接的,相关规划应当 预留必要的衔接空间。
城市轨道交通 涉及公共安全、公 共服务等方面的设施设 备
和场地、用房,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车 站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 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
究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安全 生产条件、安全 风险及其对周
边环境影响进行 论证和安全 预评价。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当 符合国家和省、市的 技术
规范及 标准,执行基本建设程 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 文明施工相关规定和行业管
— 4—理标准,负责做好施工区域 现场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发现有影响 生态
环境、城市管理、道路通行等 问题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及 时处理。
第十一条 因地质条件、施工作业等客 观原因,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与其相邻 拟建物业的地下 基础设施需要 整体施工的,
可以由建设单位作为统一的实施主体先行建设 ;建成后,在相
邻物业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时,依法将 该地下工程一并 出让,
并在规划条件和土地 出让合同中明确。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 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地质 状况、
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建设活动进行 查勘、检测和监测。发
现有安全 隐患的,应当及 时采取相应措施。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 ,建设单位 查询地下管线资 料、
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的有关资 料时,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 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建设工期。建设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压缩。
第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对城市交通 可能造成影
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 疏解方案,向社会
公布后实施。
— 5—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和道路交通
流量的具体 情况,在施工区域合理设 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撞
护栏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
施工区域道路交通 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相邻土地地表、地
下、地 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 个人应当 提供必要的便利。需要
迁移或者改造杆线、管线、管 廊以及其他公用设施的 ,产权单
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 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应当会 同产权单位制
定合理的 迁移、改造方案,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并组织实施。
城市轨道交通 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 周边
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
理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完工后,应当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进行 验收、试运行和 初期运营。
初期运营期 满一年并 且通过正式运营 前安全评估的,方可
依法办理正式运营 手续。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 立控制保护区和 特别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和 特别保护区统称为保护区。
—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分别负责城市轨道交通
建设和运营期 间的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 控制保护区范围 如下:
(一)地下车 站主体结 构、区间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 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 构外边线外侧三
十米内;
(三)车辆段、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 物、构筑物
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 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
内。
控制保护区内的下 列区域为 特别保护区: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 构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三)地面车 站及地面线路路 堤或者路 堑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四)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三米内。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 同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市交通运输、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结合实际 情况划定保护区具体范围 ,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 布。开通 初期运营 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
区范围设 置保护区 标志、警示标志和边界界桩,任何单位和 个人
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 7—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 可以根据 特殊的工程和水 文地质或
者特殊的外部作业等 情况,提出调整城市轨道交通 控制保护区
范围的方 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 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
市交通运输、市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审 核并报市人民
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 特别保护区内进行 除下列
工程以 外的建设活动:
(一)交通设施、水 利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 绿化、
环卫设施、人 防设施的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特别保护区划定 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三)已有建筑 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相关 物业建设、连通工程。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 控制保护区内不 得进行硐室爆破、
深孔爆破等药量较大的爆破作业。过水 段轨道交通结 构控制保
护区内不 得进行采砂、抛锚或者拖锚等水下作业。
在城市轨道交通 控制保护区内开展下 列作业活动应当 遵守
本条例的规定 :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 桩基础
施工、 钻探、灌浆、喷锚、地下 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 搭架管线、 吊装等架空作业;
— 8—
法律法规 绍兴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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