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平南龚州生态园保护条例
(2021年8月25日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南龚州生态园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
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平南龚州生态园(以下简称生态园)的规划、
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生态园包括龚州公园和猫碗岭、 草汶岭、 木柚岭、 花果山 、
风吹罗带岭、 白虎岭、 浪伞岭、 朱屋岭、 十二岭等山岭组成的
围合区域,规划总面积三千四百六十三点一二三九亩。具体
保护范围见附图。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扩大生态园保护范围的,由平南县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根据确定的生态园保护范围,设置界桩或
者其他边界标识。
第三条 生态园规划、 建设、 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
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园保护的领导,支
持和帮助当地政府做好生态园的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协调解决生态园
有关重大问题。
生态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县园林行政主
管部门做好生态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 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协调生态园
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园的
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园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园公共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自然生态
环境和生态园公共设施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生态园建设或者以资助、捐赠
等方式支持生态园发展。
对在生态园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 生态环保、 旅
游等有关部门 编制生态园总体规划和 详细规划,报县人民
政府批准,并 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在批准总体规划 前,应当 提请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审议,并按照 审议意见进行 研究处理。
第八条 经批准的生态园规划 是生态园建设、保护和管
理的依据,应当严格 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生态园规划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原 审
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生态园 内的建设 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和 审批
要求进行建设。
现有的不符合规划的建( 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
依法予以 整治、拆除或者搬迁。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 除抢险救灾、公共 安全等特殊
需要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 活动。
第十条 生态园 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 体量、造
型、风格和 色调等,应当体 现龚州文化特色,与周围景观和
生态环境 相协调。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生态园 内从事建设 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不得乱堆
乱放。施工结 束后,应当 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 貌。
第十二条 生态园 内禁止新建、 改建、 扩建 居民住宅,现
有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要 求进行整治或者 逐步搬迁。
第十三条 禁止在生态园 内新建宾馆、招待所、别墅、度
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生态保护 无关的建 筑。
禁止在生态园 内新建、改建、扩建工 业项目;已有的工
业企业应当逐步外迁或者关 闭。
禁止在生态园 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
性物品。
第十四条 禁止在生态园 内新建、 改建、 扩建、 翻修坟墓。
生态园 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 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 留外,应当 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
留坟头。
无主坟墓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依法处置。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 生态园 内现有的自然、人 文等景观资源应当
严格保护,包括 :
(一) 湖、池、溪等;
(二) 竹木树林、 花草 植被、野生动物、岩石土壤、 地形
地貌等;
(三)园林建 筑、宗教寺庙、革命烈士纪念设施、 石雕石
刻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自然、人 文等景观资源。
第十六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生态园 内的植树
绿化、护林 防火和林木 病虫害防治工作, 切实保护好林木 植
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环境, 维护生物多样性,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果实 ;
(二) 擅自砍伐林木、 采挖植物;
(三) 擅自野外用火;
(四)其他破坏行为。
生态园 内应当种植适合本地生 长、具有生态 特性且有树
相和观赏价值的树木、花草。 禁止新种植用材林,已有存量
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 材林应当适 时进行更植。
第十七条 严格保护生态园 内的山体, 不得开山、采矿、采石、挖砂、工程取土、非法弃土。
第十八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充分保护生态园 内水
体生态环境,生态园 内的湖、池、溪等水体的水流、水源,除
按规划要 求进行整修、利用 外,均应当保持原 状,不得截流、
改向或者作其他改 变。
第十九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 文物、 规划、 宗教
等有关部门 编制生态园 内建筑保护名录,并在建 筑物附近
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 及保护标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态园 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
(二) 从事经营性养殖、屠宰活动;
(三) 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杂物;
(四)在 非指定地点 乱扔、堆放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生态园各
项管理制 度,并在 显著位置公 示,加强对生态园 从业人员
的管理, 逐步完善服务设施,改善 休闲、健身、游览条件。
进入生态园的 游览者和其他人员,应当 服从园林行政
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自 觉遵守生态园的有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资 源,维护环境 卫生和公共 秩序。
第二十二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
安全管理,制定生态园 安全管理制 度,定期检查、维护设施,
在生态园的 危险区域设置 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 警示标识。
第二十三条 在生态园 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遵守生态园有关规定,确保经 营场所建( 构)筑物、设施
及场地整洁干净,不得乱搭乱建、乱摆放。
临时摆摊经营的,应当在 指定时间、区域 内经营。
第二十四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园 内环境
卫生设施建设,做好生态园 内的清洁保洁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除导盲犬、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等动
物入园。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入 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 禁
止标识。
第二十六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态园 周边的环境
划分功能区,结合生态园自 身特点和游客需求,在生态园
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置 显著标识。
在生态园 内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当控制音
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 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音响器材。
禁止每日的十二 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和二十二 时至次日六 时
在生态园 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
活动。
禁止在革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 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 氛围的体 育健身、歌舞娱乐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 游览生态园 安
全需要, 采取车辆行驶限制措施,并 向社会公布。
进入生态园 内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 线路行驶,有序停
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生态园 内步行道、自行 车专用道禁止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通行。
第二十八条 在生态园 内举办临时性活动的,应当经园
林行政主管部门同 意,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定 控制人
流量等安全措施,确保 活动安全。活动结束后,应当 及时拆
除临时设施, 清理场地,恢复生态园 景观、绿地、 设施原 状。
对生态园 树木、草 坪、设施 造成损坏的,应当 赔偿。
第二十九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 完善生态
园内各类休闲游乐配套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 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在生态
园内新建、 改建、 扩建、 翻修坟墓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予
以制止, 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依法处
法律法规 贵港市平南龚州生态园保护条例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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