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21年10月28日辽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 《辽阳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
护条例〉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
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水污染防
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
源)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是指位于汤河水库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地表水水源。
第三条 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
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
域内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水源保护
— 1 — 地区的产业结构。
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源保护意识,促进经
济建设和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含派出机构)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
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林草、审批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源所在地的县及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
水水源保护工作。
汤河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确权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水污染防
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七条 实行水源保护区制度。
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在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按省人民政
府批准划定方案为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二
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并在显著位置
— 2 — 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水源保护区地
理界标、警示标志和 隔离防护设施。
第九条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
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 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
目;
(二)在水域内清洗装载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船舶、机
械和容器等;
(三)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
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四)新设采矿权和商业性探矿权;
(五)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 和转运站;
(六)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
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可能污染准保护区内水源的 活
动。
已建成的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组织制定迁出方案并逐步实施。
第十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 除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禁
止下列行为:
— 3 —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四)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倾倒、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
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七)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的码头;
(八)处置城镇生活垃圾;
(九)未采取防渗漏措施设置生活垃圾转运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可能污染二级保护区内水源的
活动。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一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 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 禁
止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
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通行以及设置码头;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露营、野炊、烧烤和其他可能
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
— 4 — (五)使用化肥、农药;
(六)网箱养殖、水面围网养殖等活动;
(七)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八)采石、挖砂、取土;
(九)设置油库、加油站和加气站;
(十)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十一)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水源
的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二条 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节水减
污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耗水、
高排放行业发展,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 技术、工艺、
设备和产品。
对准保护区内的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
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强制
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清洁
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报告,并在本地区主 要媒体上
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
— 5 — 当建立经济社会与生态文明相协调的发展 模式,鼓励和引导群
众转变生产生活方式,建立生态型产业体系,提倡发展绿色、有
机农业,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的农业生产 技术,实施农
药、化肥减施工程,减少种植业水污染物排放。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推广循
环水养殖、不投饵料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在准保护区可建立生
态养殖区,减少水产养殖业污染。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
乡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城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防止生活
污水、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四条 一级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 隔离
设施和标识,实行 封闭式管理。制定计划,将现有人口逐步迁
出、耕地逐步退耕。
第十五条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已建成的道
路,出现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
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
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 影响后评价,并根据后评价结果采
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市、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
用水水源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和对象,合理确定
补偿标准。多渠道筹集资金,将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
算,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护和持续改善水源保护区的生
— 6 — 态环境,保障水源水质,促进水源保护地区和 其他地区的协调
发展。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和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质管理,建立
水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保障入库 断面水质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
水质标准。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 期
对水源进行监测。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时段,应当扩大监测
范围,增加监测频次和项目。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源污染。
市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监 测档案,实行
水质信息共享,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在政府 网站或其他媒体上每
月一次向社会公布水环境信息。
汤河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源的水质监 测工作;发现
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
报告,同时通知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应当对水源水质、水量和
水源保护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
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应当至少每
— 7 — 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和汤河水库管理单位,应
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 巡查制度,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
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生态环境、水利等部
门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行为应当及时制 止,并依
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巡查工作,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 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区、准保护
区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水源的污染
源时,应当立即责令违法排污单位停止污染物排放,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
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
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指定 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 需费用
由违法者承担,对不能确定责任者的污染源,由所在地的县级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清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编制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
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建立专业应急 救援队伍。
水源所在地相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汤河水库管理单位
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 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部
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 备,定期进行演练。汤河水库管理单位的
— 8 —
法律法规 辽阳市汤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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