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9月28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
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四章 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
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1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
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
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分类
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建立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列入考核评价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收集、转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
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教育体
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
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机关事务保障等部门、单位,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2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六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
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 然环境造成
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 产生
的废荧光灯管、废 温度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
废铅蓄电池、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 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
包装物等;
(三) 厨余垃圾,是指 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包括居民 家庭日常生活中 产生的食材废料、 剩菜剩饭、废
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 企业和公共机 构在食品加工
饮食服务、单位 供餐等活动中, 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
工废料和废 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 贸市场、农 产品批
发市场 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 腐肉、水产品等其他厨余垃
圾;
(四) 其他垃圾,是指 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厨余
垃圾以 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 普通无汞电池、污染纸 张
烟头、灰土等。
3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标准遵循因地制宜、 简单方便、经
济适用的原则,参 照相关规定、 标准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分类 标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
具体目录,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
第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容器应当根据 不同区域生
活垃圾 产生量、种类等实际 情况,按照下列规定设 置:
(一)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
的办公和生 产经营场所应当设 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厨
余垃圾、 其他垃圾四类收集 容器;有害垃圾收集 容器设置
数量根据区域大 小和实际需 要设置;有集中 供餐的单位,
餐厨垃圾收集 容器设置数量根据用 餐人数和产生量设置;
(二)住 宅小区应当设 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厨余
垃圾、 其他垃圾四类收集 容器;至少设置一处可回收物和
有害垃圾投放 点;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 置可回收物和 其他垃圾收集 容
器;配备餐饮区或者 客流集中休息区的,应当 增设餐厨垃
圾收集 容器;
(四)农村根据本地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 标准,在生
活垃圾投放 点设置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容器设置
和使用指南。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 家庭和个人应当 依法履
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义务,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
4圾:
(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 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分
类投放 到相应的收集 容器,可回收物 也可以交 由再生资源
回收经 营者回收;
(二) 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
圾应当在 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 后投放;
(三)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 沥干后投放;
(四)废 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 要拆分再
处理的大 件垃圾,应当投放 至指定地 点或者预 约大件垃圾
收集单位 上门收集;
(五)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 产生的煤渣,应当单 独投
放到相应的收集 容器或者指定地 点。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 焚烧
生活垃圾, 不得将医疗垃圾、建 筑垃圾、 园林垃圾、工业
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与生活垃圾 混合投放。
第九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 度。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 简称管理责任人) 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 产经营场所
环境卫生管理的, 受委托的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 专业机构为
管理责任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 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5的,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 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专业机构负责
环境卫生管理的, 受委托的物业 服务企业或者 专业机构为
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管
理责任人;
(三) 车站、道路、广场、公 园、公共 绿地等公共场
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 宿、餐饮、娱乐、商场、文化、旅游等经 营
场所,经 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 产权人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 由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 接受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主管部门指导, 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 度,开展生活垃
圾分类 知识宣传,引导、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
为;
(二)根据生活垃圾分类 容器设置和使用指南设置生
活垃圾分类收集 容器,并及时清洁、维护;
(三)在 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范、收运
时间、处理 去向以及责任人 信息、监督 电话等;
(四)发现投放人 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或者 混合已分
6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为的,应当进行 劝告、制止,并要
求其进行分类投放; 拒不改正的,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主管部门 报告;
(五)将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 给符合要求的收集、
运输单位。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
门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 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
以通过 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 从事生活垃圾 清扫
收集、运输和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 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
的模式。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和运输 车辆,运输 车
辆应当专车专用,保 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标注规范、
清晰的生活垃圾分类 标识;
(二) 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接收符合分类 要求的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 站或者
处理场所, 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 混合收集、 混合
运输;
(三) 密闭运输生活垃圾,防 止异味扩散、滴漏、扬
7尘等二次污染, 沿途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及 时清理作业场地, 复位收集 容器,保持生活
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和 周边环境卫生 整洁;
(五)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 台账,记录所收
集、运输生活垃圾的 时间、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
况,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 报送相关
信息;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 不符合分类 要
求的,应当 要求管理责任人改 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 时
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 报告。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 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与资源
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 由资源化利用 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理;属于 危险废物的, 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 厨余垃圾采取生化处理 技术或者高压脱水后焚
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 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 填埋等方式进行
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配备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以及设施、设 备,确
保设施、设 备正常运行;
(二)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标准接收、处理生活
8
法律法规 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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