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安 顺 市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条 例
(2021 年10月18
日 安 顺 市 第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会 议 通 过 2021年11
月26日 贵 州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九 次 会 议 批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文 明 行 为 规 范
第 三 章 不 文 明 行 为 治 理
第 四 章 保 障 与 监 督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
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文明素养,促进社会文明
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2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
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
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法治与德治、他律
与自律、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预算。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相 关 部 门 , 应 当 按 照 各 自 职 责 , 做 好 本 辖 区 的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3 —、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当 按 照 上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工 作 指 导 机 构 要 求 , 做 好 本 辖 区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工 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作用,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应
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
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有权对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和投诉。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挥
自身优势,组织 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在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中发挥 带头作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 物、文
明行为 志愿者等应当 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 率作用。— 4 —第七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 负责本辖区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 检查和考评。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 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作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遵守 下列公务文明行为规范 :
(一) 着装规范、 整洁、得体;
(二) 言谈文明、举 止文雅、态度温和,写规范字、讲普
通话;
(三)公 正、公平对待管理、服务对象;
(四)主动出 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五)其他公务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公共 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
(一) 言谈举止文明, 衣着大方得体;
(二)等 候服务有序 排队,保持一 米距离,文明 礼让;
(三) 乘厢式电梯先出后进,上 下楼梯靠右通行;
(四) 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等公共 场所保持
安静,交谈时,不影响他人;
(五) 开展体育 运动、文 艺表演、商业展销等活动,合理— 5 —使用场地、设施、设 备,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 学习;
(六)文明 就医就诊,尊重医学规律和 医务人员, 配合开
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 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七) 遇到突发事件,听从现场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有
序疏散;
(八)其他公共 秩序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
(一)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得
妨碍安全驾驶;
(二)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候车,先下后上,主动为
老、弱、病、孕、幼、残等行动不 便的乘客让座;
(三)机动 车、非机动车雨天行驶或者通过积水路段、学
校路段和厂区、居民区、村 寨时,要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规
范使用喇叭和灯光;
(四) 使用和停放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机
动车道、人行道、 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停放
处,不 得随意弃置,不得妨碍车辆及行人 正常通行 ;
(五) 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不 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六)公 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语言文明、规范 服
务;
(七)其他 交通出行文明的行为规范。— 6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公共 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
(一)不 随意吐痰、倒垃圾、扔废弃物、涂划等;
(二)文明 如厕,爱护和合理 使用公共 环境卫生设施;
(三) 注重绿色环保,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 在非禁止吸烟区吸烟时不得影响他人,不劝他人 吸
烟;
(五) 餐饮、理发等行业 服务人员提 供服务时,佩戴口
罩;
(六) 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自觉遮掩口鼻,患有传染
性呼吸系统疾病出行时自觉佩戴口罩,积极配合传染病防治;
(七)其他公共 卫生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
(一) 节约土地资源,节地生态安葬;
(二)自 觉使用节能、可循 环、可重复使用的环保产品;
(三)不 向河流、湖泊、山塘、沟渠等水体排放污水、排
泄物、污染物,或者倾倒垃圾;
(四)不 损毁植被、绿地、花草、藤蔓,不破坏生态林、
景观林等;
(五)不 食用野生动物,不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六)其他 生态环境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 7 —(一)不 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未经证实的
信息;
(二)自 觉抵制虚假、恐怖、暴力、色情、低俗等有 害身
心健康的不良 信息;
(三)不 转发、转载和宣传内容低俗、迷信、淫秽的信
息;
(四) 网络发言使用文明 语言;
(五)不 泄露他人的居 住地、身份和通讯等个人 信息;
(六)其他 网络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居住小区文明行为规范 :
(一) 邻里和谐,互助友爱;
(二)支持、 配合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 依法开展管
理和服务;
(三) 爱护消防、物业等公用设 备设施,不 私拉乱接水、
电、气、通讯等线路;
(四)不 占用居住小区内通道、 绿地、林地等公共 空间;
(五)家庭 聚会聚餐、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进行房屋装
饰、装修,不得影响和妨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
作;
(六) 移风易俗,文明办理 婚嫁、丧葬、祭祀活动;
(七)不 在阳台外、窗外等空间悬挂、摆放、晾晒物品;— 8 —(八)不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九) 饲养宠物采取安全、 卫生措施, 避免伤害他人和 影
响公共环境;
(十)其他居 住小区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
(一)遵守村规民 约,发扬 邻里互助,维护乡村良俗,养
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护传统民居,培育文明乡风,传承乡 土文化,建
设生态宜居环境;
(三)不 私搭、乱建建(构) 筑物;
(四)不 占用公路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堆放、晾晒农作物以
及操办婚丧酒席等;
(五) 注重室内整洁和房前屋后环境卫生;
(六)不 乱丢弃农药、化肥、兽药等包装物及农用塑料薄
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七)不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
(八)其他乡村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遵守 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
(一)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家庭 美德;
(二)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 教育、引导 未成年人遵守文
明行为规范,养 成文明行为 习惯;
法律法规 安顺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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