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
(2021年11月2日威海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
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 车辆停放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环境,推进精
致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及市、县级市人民
1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区域的停车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
条例。
公共交通和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等专用停车设施的规
划、建设、使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停车管理和服务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
划、社会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管
理和服务协调机制,完善管理和服务体制,制定政策措施
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车辆
停放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
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秩序治理。
鼓励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停
车共治共享协商机制,定期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停车管理
和服务中的问题。支持居民通过业主大会制定住宅小区停
车规约,实现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和服务自治。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和服务的
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协调机制
确定的事项的督促落实和道路范围内停车秩序管理、停车
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备案等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道路范围以外公共区域的停车
秩序管理工作;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
有关当事人的报告或者投诉,依法处理住宅小区内违反法
2律、法规规定的停车行为。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应急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大数据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有序推进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智能化
停车管理和服务,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发展。
第七条 倡导文明停车、绿色出行。鼓励开展维护停
车秩序的志愿服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
施建设,优化公共交通 网络,为公 众绿色出行 提供条件。
第二章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
自然资源、规划、住 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 土空间规
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 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设项目 配建为主、
独立建设为 辅、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为 补充的原则,统筹 地
上地下空间,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 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 同意。
第九条 下列公共建 筑未配建停车场或者 配建的停车
3场未达到设置标准和设 计规范, 客观环境条 件允许的,应
当按照规定 补建或者改建 :
(一) 火车站、道路 客运站、 客运码头、机场以及公
共交通与自用车辆 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 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
学校、会展场 所、旅游景点、贸易市场、商务办公 楼等。
第十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 已配建的停车场不
得改作他用;按照改 变后的使用 功能需要 提高停车泊位 配
建标准的,应当按照改 变后对应的建设工 程项目停车泊位
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 增设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审查公共
停车场和大中 型公共建 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
设计方案时,应当 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意见。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设 计方案应当 符合国家、省停车
设施设 置标准和设 计规范, 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
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停车场出 入口、道闸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不 得影响
车辆通行安全。
利用人防工 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 符合人民防空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
桥下空间等闲置场所依法设 置临时停车设施。
鼓励停车 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 楼、机械式立
4体停车场等 集约化停车设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在停车供需矛
盾突出的区域,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制定施划 方案。施划 方案应
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 意见,并在相关区域内公 示征求公
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对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情
况进行定期 评估,根据 评估结果需要调 整的,应当制定调
整方案。调 整方案应当按照 前款规定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 充分考虑行人、车
辆的通行需 求,并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除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 下列区域、路 段也
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
(一) 距离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三
百米以内的区域;
(二) 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 点以及距离
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区域。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道路交通 状况,在客运站点、公共交通 枢纽、商
业聚集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公共服务机 构等人
员聚集区域的道路 两侧,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 于机动车
临时停靠上下乘客。
公共厕所附近可以设置临时道路停车泊位。
5因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 特殊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 可以设置临时道路停车区域, 并明确停放 时段。
第十七条 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商业街区 ,
旅游景区等, 其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
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可以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设
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应当设 置交通标志、标线,明
确停车 时段、范围等内 容。
第十八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
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 非机动车停车需 求,在不
影响道路通行、便 于管理的条 件下合理设 置非机动车停放
点。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 单独划定互联网租赁非机
动车停放 点。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第三章 停车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
停车综合服务 平台,向社会提供实时停车指 引服务。
公共停车场和经 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应当 配置停车管理
信息系统,并向停车综合服务 平台开放数据 端口。
鼓励对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 向停车综合服务 平台开
6放数据 端口。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和经 营性道路停车泊位投 入
使用后一个月内,经 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 到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 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 营者或者管理者的基本 信息:姓名或者名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社会机 构代码、联系方式;
(二)停车场的基本 信息:位置、面积、泊位 类型、
泊位数 量;
(三)停车场的 平面示意图和彩色纸质照片;
(四)车辆停放和服务、安全 保障措施、设施维护 保
养责任等管理制 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备案应当 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 营者或者管理者的基本 信息:企业名称、社
会机构代码、联系方式;
(二)道路停车泊位的基本 信息:位置、泊位 类型、
泊位数 量;
(三)道路停车泊位的 平面示意图和彩色纸质照片;
(四)有 权进行经 营的证明材料。
变更备案事项内 容的,经 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自 变更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向原备案机关进行 变更备案。 变更备
案事项为公共停车场和经 营性道路停车泊位经 营或者管理
主体的,应当 提供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书或者其他有效证
7件。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 形式的,备案机关应
当一次 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有关 材料。申请备案人 未按照要
求进行补正的,不 予备案。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的经 营者或者管理者 承担停车场
管理的主体责任。
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 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 他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经 营者或
者管理者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 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 名称、停车 类型、停车
泊位数 量、服务 电话和监督 电话等事项;
(二)遵循车辆 先到达先使用原则, 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三)不 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 形式出租公共停车泊
位;
(四) 保持停车场内环境 卫生整洁干净、标志标线清
晰完整、设施设备完好、路 面平整;
(五)定期 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 可疑车辆,及 时
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事项。
经营性停车场和经 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除应当遵 守前
款规定外, 还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 对停车场的管理制 度
和设施设备的运行 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督促停车场经 营者
8
法律法规 威海市停车管理和服务条例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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