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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1年10月13日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 通过 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 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 城乡文明水平,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及相关 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 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体现“汕尾善文化” 内核,弘扬包容守信、务实争先的城市精神,坚持党委领导 、 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负责统 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指导、推动、督促本 地各部门落实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职责 。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 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的规划指导、组织协 调、督促检查和宣传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 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 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 、教 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发挥 各自作用,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投入资金、 技术、 劳动力、 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教育工作者、 医疗工作者、 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先进模范人物、 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中发挥表 率作用。 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 第八条 公民应当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法律法 规和文明行为规范,维护公序良俗,自 觉加强社会公德、职 业道德、家 庭美德、个人 品德建设。 第九条 公民应当传 承和弘扬 敢为人先、 依靠群众、 敢 于斗争、无私奉献的海陆丰精神, 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一)保护 海陆丰革命老区红色资源,不得涂划、损毁 或擅自移动、拆除红色革命文物和 红色资源保护标志; (二)保护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 设施保护范围内 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 和氛围的活动; (三)遵守 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庄严有序 地开展祭扫活动; (四) 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丑化、贬损、亵渎、否定革 命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法律法规的 其他规定。 第十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 医疗机构、 金 融机构、 景区 管理机构、公共 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 服务标准,明 示办事流 程,公开服务承诺,落实 便民措施,加强文明引导,提 供 便捷高效、文明 礼貌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 执法,着装规范、 仪容整洁、语 言文明。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 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 规定: (一) 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不在公共 场所 赤膊、躺卧,不得随意喧哗、嬉闹或使用低俗语言,成年人 教育、引导 随行未成年人遵守公共 场所秩序; (二)等 候服务时自 觉依次排队,有序 礼让,遵守公 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 置的文明引导 标识; (三) 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 (四) 携带宠物出户应当依法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 施,并注意避让他人,即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五) 不在公共 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 筑物 和吊挂、设置、晾晒衣物等有 碍市容的物 品,不得堵塞占用 消防车通道、 安全出口,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 (六)开展娱乐、健身、 宣传、 庆典、营销等活动,合 理 使用场地、音响器材或其他电子 设备,避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观 看电影、演出、 展览、比赛时,服从现场管理, 爱护场馆设施,遵守相关 礼仪,不得向场内抛掷物品或影 响其他观众; (八)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 配合应急处置, 有序疏散; (九)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公共 卫生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一)维护公共 场所、 公共设 施干净、整洁、卫生,不随 地吐痰、便溺,不乱丢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二)保持公共 厕所卫生,文明 如厕; (三)遵守 控制吸烟有关规定 ; (四) 咳嗽、打喷嚏遮住口鼻,患有感冒等呼吸系统疾 病时正确佩戴口罩; (五) 其他公共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 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 驾驶车辆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经人行 横道 时减速慢行、停车让行,低速通过积水 路段,主动 避让执行 紧急任务的 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变道、穿插、 加塞,不得飙 车,不得以手持方式 使用电话,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 或者路段鸣喇叭; (二)行人通过人行 横道时,遵守 交通信号的规定,不得低头浏览电子设备、嬉闹; (三)机动 车应当停放在停车场和规定的 停车泊位内, 按照标识方向停放车辆; (四)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应当有序 停放在 划定的 停放区内, 未设定停放区域的, 停放不得妨碍其他 车辆和行人通行 ; (五) 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 停靠,机动 车驾驶人及乘 车人下车时,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 礼让老、弱、病、残、孕 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抢座、占座,不在封闭车厢内违规 饮食,上下车时有序 排队; (七) 摩托车、电动自行 车骑乘人员要 佩戴安全头盔并 系扣牢固,汽车驾乘人员要 正确使用安全带,不得超速、超 载; (八)不得以摆放物品、安装地锁、设置路障等方式 妨 碍道路公共停车泊位的使用,不得擅自在道 路路肩设置、修 筑斜坡; (九)其他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保护 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 低碳生活,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尽量 使用环保产品、清洁能源,减少和避免使用一次 性用品; (二)分 类投放生活垃圾,参与 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 (三) 不得向海洋、河流、河涌、湖泊、 水库等水域和 农 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区域 排放排泄物、废弃物以及未达排 放标准的污染物; (四)保护水 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进行 游泳、垂钓、 野炊、清洗衣物等污染水环境的活动 ; (五)保护大 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 露天烧烤, 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 者其他废弃物; (六)自觉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等活动, 不随意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绿地; (七)保护 珍稀野生动植物,不得非法猎捕、交易和食 用陆生野生动物; (八)其他生态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维护社区和 谐方面,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 友爱互助,构建和 谐人际 关系; (二)遵守社区居民公 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 、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 爱护社区公共物业和 其他公用设 施设备,不得 损坏公共设 施设备,不得占用、损坏公共绿地,不乱搭乱拉 电线、网线;(四)建 造、装修房屋应当合 理安排施工,控制噪声、 粉尘和污水,妥善处理建筑垃圾,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五) 不得从建筑物、构 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 (六)电动车辆应当在指定位 置充电,不得在建筑物 内的共用通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 停放电动车; (七) 其他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乡村文明方 面,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一)遵守村规民 约,培育文明乡风、 淳朴民风; (二)保持 房前屋后整洁卫生,按规定 圈养家禽家畜, 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三) 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以及晾晒稻谷、鱼虾等农 产品; (四)自 觉保护古树、古民居、 古村落、 古驿道等乡村人 文和自 然资源; (五) 不得违规建造、改建房屋; (六)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校园文明方 面,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 (一)坚持 立德树人,培 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 (二)加强 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 学行为, 不得 侮辱、谩骂、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三)加强法 治宣传教育, 防止校园欺凌现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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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2-06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2-06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汕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2-06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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