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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9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 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三章 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一节 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 第二节 茶园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 品牌保护与标识管理 第一节 品牌保护 第二节 标识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2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传承西湖龙井茶文化,保护和提升西 湖龙井茶品质,加强西湖龙井茶品牌保护,促进西湖龙 井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西湖龙井茶 的保护和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是指以西湖龙 井茶产区的龙井群体种以及从龙井群体种中选育并经审 定的适制西湖龙井茶的龙井 43、龙井长叶等茶树品种的 鲜叶为原料,采用传统的摊青、 青锅、 回潮、 辉锅等工艺在 当地加工而成,具有“色绿、 香郁、 味甘、 形美”品质特征 , 符合西湖龙井茶标准的扁形绿茶。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产区,是指西湖龙井茶鲜 叶的来源地,包括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一 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基地之外,杭州市西湖区东3起虎跑、 茅家埠,西至杨府庙、 龙门坎、 何家村,南起社井 、 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范围之内,由市人民政府认定 的茶地。 本条例所称的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 简称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是指为了提升西湖龙井茶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用于西湖 龙井茶生产、销售,具有防伪溯源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使用主体、 年份、 规格、 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第四条 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 管理、 绿色发展、 品牌保护、 行业自律、 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西湖龙井茶保护和 管理工作的 领导,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 筹全市西 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 事项,并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 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负责本 辖区内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工作,统 筹协调本辖区 内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 事项。 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 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 区内茶树种 植、 茶叶采 摘、 加工销售等活动的 服务、 指 导与4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 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西湖龙 井茶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可以通过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 对诚信守法经营作出具体约定。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 对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制定和 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负责本市西湖龙井茶 保护和管理工作 ;西湖龙井茶产区所在地的 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具体 负责西湖龙井茶的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提升和 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 公安、 生态环境、 文化 广电旅游、 规划 和自然资源、 数据资源、 教育、财政、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标准化主管 部门应当会 同农业农村等部 门依法 开展西湖龙井茶标准化 建设,完善西湖龙井茶种 植、 采摘、 加工、 包 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 系,定期发布西 湖龙井茶实物 参考样,指导和监督生产经 营者按照标准 开展生产经 营。 西湖龙井茶行业社会 组织及企业可以制定 严于国家、 行业、地 方标准的 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5第八条 西湖龙井茶行业 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 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 营,开展品质 评价、技术成 果评价、 知识产权保护、品牌 推介、职业培训与技能 竞赛等活动, 推动西湖龙井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 每年西湖龙井茶鲜叶的实际 开采日根据当 年龙井群体种、龙井 43等茶叶生长 状况和天气情况确定, 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 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 风 景名胜区管委会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西湖龙井茶文 化的宣传和教育,定 期发布有关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 的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 开展西湖龙井茶 文化的 宣传。 第二章 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 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西湖龙井茶 相关非物质文化 遗产的保护。6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 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认定、 记录和建档等工作,并 对体现传统文化 具有历史、 文学、 艺术、 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采取传 承、传 播等方式予以保护。 各级文化 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 责西湖龙井茶相关 非物质文化 遗产本级代表 性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的 推荐及认定工作。 鼓励西湖龙井茶相关 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 性传承人 开展授徒、研学、传承、传 播、发展 振兴等活动。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 手工 炒制技艺的传承和保护,茶叶 炒制中心的建设和推广。 对长期从事西湖龙井茶传统 手工炒制,技艺 精湛, 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作 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 可以按照规定认定为“杭州工 匠”。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应当加强西湖龙井茶 产业高技能人 才队伍建设,引导组织西湖龙井茶 评茶、茶 艺等从业人员 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西湖龙井茶产区 所在地的“ 狮、 龙、云、 虎、梅”传统 字号文化、 红色文化的 保护与传承。7社会科学规划部门应当通过社会 科学规划项目课题 立项等措施,支持西湖龙井茶文化 研究与应用。 支持博物馆等单位加大西湖龙井茶文物的征 集力度, 丰富馆藏内容, 推动西湖龙井茶文化的传 播和交流。 支持建设茶文化 场所,开发茶旅游项目,开展茶事、 茶艺等活动, 挖掘、整理、 传 播以茶歌、 茶诗、 茶书、 茶画等 为载体的古今优秀茶文化, 推进西湖龙井茶文化 事业发 展。 第十五条 支持老字号企业挖掘西湖龙井茶传统文 化内涵,鼓励西湖龙井茶 企业加强 企业文化 建设,支持 优秀企业文化的展 示和传播,创建特色鲜 明的西湖龙井 茶企业文化体 系。 第十六条 支持西湖龙井茶产区内茶地经 营权依法 流转,引导和支持从事西湖龙井茶种 植、加工、 流通服务 的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通过与 农户或者专业合作 经济组织依法订立合同等形式,推进西湖龙井茶生产规 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依法保 障西湖龙井茶生产经 营者的合理 建设用地需 求,鼓励和支持生产经 营者整合资源和生产 要素,研究8种植加工技术,提升产能和品质。 鼓励西湖龙井茶产业与 非物质文化 遗产以及 其他民 间技艺、 乡风民俗、村落文化、美 丽乡村等融合发展。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利于西湖龙井茶产 业健康发展的产品和 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西湖龙井 茶相关保 险产品;支持符合条 件的西湖龙井茶 企业上市。 第三章 品质保护与提升 第一节 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应当会 同西湖区人 民政府、杭州西湖 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编制龙井群体种种质 资源保护专 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应当制定龙井群体种 种质资源 普查方案,组织对种质资源进行 普查,建立资 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 普查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 对龙井群体种种质资源实行长 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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