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
(2021年10月20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
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治宣传教育
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
第四章 乡村依法治理
第五章 乡村法治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
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乡村,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遵循政
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乡村建设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 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
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法治乡 村建设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 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
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 、
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
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
建设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法
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法开展民主协商、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工作。
村民依照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享有
权利、履行义务,积极参与法治乡村建设。
2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乡村建设
经费保障,将法治乡村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对在法治乡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法治宣传教育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法治宣传教
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
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结合工作职能和特点,通过以案
普法、以案释法和案例指导等方式,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
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 培育农村法治 带头人、法律 明白人,发 挥
法治带头人、法律 明白人在宣传法律 知识、引导法律服务、
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 示范引领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对村民委员会 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 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 成员、村民 小组组
长、人民调解员和 网格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法律 知识培训,
每年至少组织辖区内村民委员会 成员进行一次法律 知识集
3中学习。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
员会建设和 完善法治主题公 园、法治 广场、法治 长廊等法
治宣传教育场 所,在党 群服务中心、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建设中体现法治 元素。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场 所建设纳入
村庄规划。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农村法治文化 网络阵
地,运用政务 微博、微信、微电影、短视频等宣传 手段开
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国 家宪法日、 宪法
宣传周、法治宣传教育月、中国农民 丰收节等时间节点和
农贸会、各 类集市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法治文化
与沂蒙红色文化、民 俗文化、乡 土文化融合发展,组织 创
作弘扬沂蒙精神、具有乡土文化特 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
治文化作 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第十六条 共产主义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
会等团体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和特定 群体法律 需求,开展农
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支持、引导农村 青少年、妇女、残
疾人依法 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法
4治乡村建设的公 益性宣传, 营造全社会支持法治乡村建设
的氛围。
第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特 别是领导干部应当 带头尊
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与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第十九条 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仲
裁员等法律 从业人员在开展 涉农法律服务 时,应当结合 具
体案件向当事人和公 众进行释法 说理,普及法律 知识。
鼓励法律服务 志愿者参与农村公 益法治宣传活动。
第三章 公共法律服务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公共法律服
务体系,加强 公共法律服务 平台建设,为村级组织和村民 提
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 咨询、法律 援助、调解等公共法律
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律 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者、司法 鉴定人
员、人民调解员、 仲裁员等公共法律服务 队伍建设, 充分
发挥其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依法治理中的作用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一村一法
律顾问制度,并将法律 顾问信息向社会公 示。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乡村治理 提供法律意见,
5为村民 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人民调解
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法律 顾问的接待时间、场所和联
系方式 向村民公 布,为法律 顾问开展法律服务 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 立村法律 顾问工作 评
估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村法律 顾问
工作开展 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村法律 顾问奖惩
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 范涉农法
律援助工作,加强对与农民生产生活 紧密相关事 项的法律
援助。
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的农村 未成年人、 残疾人、老年人、
妇女因经济 困难依法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情形
的,法律 援助机构应当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 援助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
化解制 度,加强“一 站式”调解中心等社会 矛盾纠纷调处
化解平台建设, 完善县乡村三级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推进
多元化解农村 矛盾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拓展选聘途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等形式,发展 专职人民调解员 队伍,推行人民调解 网格化
管理, 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能。
鼓励和支持公道 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 士和其他社
会力量依法参与农村 矛盾纠纷化解。
6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具体措施,
推动公 证、司法 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 向农村延伸,促进
公共法律服务城乡 均等化发展。
第四章 乡村依法治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主法治
示范村建设, 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 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
部门健全完善民主法治 示范村创建标准,支持村民委员会
开展创建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 位应当推动社
会治理 网格化管理, 优化基层网格设置,加强 网格员队伍
建设,推进 网格员专职化、 网格实体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导 网
格员做好农村社 情民意调查、重点人员 信息采集、隐患排
查处置、政策法律宣传和 联系服务 群众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村民会议 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级重大事 项前,村民委员会应当 充分征求村民的 意见和
建议, 可以征询村法律 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村民提出意见
和建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及 时研究并 反馈。
第二十九条 县(区)有关部门、单 位应当组织 编制
7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公开权力清单内 容、运行程序、运行
结果。
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应当按照村级 小微权力清单以
及运行流程办理相关村级事务。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引导村民
会议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为引领,规 范村民日常行为、 维护公共秩序、保障 群众权
益、引导民风民俗,可以对尊老爱幼、婚丧礼俗、餐饮消
费、垃圾分类、村容村貌管理等内 容规定守规奖励和 抵制
约束的措施,并 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的政策相
抵触。
村民会议制定 或者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应当在表决通过 后十日内 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备
案。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 度,通
过村务公开 栏、手机应用程 序等便于村民知晓的方式落实
村级事务公开。
村民对公开事 项存有疑义的, 可以向村民委员会 提出
查询要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村民查 询提供便利并作出解
释;村民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者县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反映,有关人民政府 或者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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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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