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葫芦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6日葫芦岛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辽宁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 ,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
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分类投放、 分
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
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 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
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
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医疗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 绿化作业垃圾、 动物尸
体、粪便等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 有害垃圾 、
其他垃圾标准分类。
第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 属
地管理、 全民参与、 城乡统筹、 因地制宜、 简便易行的原则,逐步— 3 —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管理
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
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 无害化的
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
定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应当按照规定 做好本辖区内生活
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具体 落实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 综合协调、 指
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协调管
理、监督 检查等工作。
实行综合执法的区域,由 综合执法 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依法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 检查等工作。
发展和改 革、 生态环境、 商务、自然资源、 财政、 市 场监督管— 4 —理、 工业和 信息化、交通运输、 农业农村、教育、科技、 文化和 旅游、
应急管理、 邮政管理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 缴纳生
活垃圾处理费。
按照“谁产生、 谁付费,多产生、 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
立分类 计价、计量收费、易 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
体收费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九条 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 革、自然资源、 生
态环境等 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 土空间规划等,
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专项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
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 未
经法定 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 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专
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年度建设 计划,经批准 后组织
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 5 —门,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 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新建、 改建、 扩建住宅小区、 公共建筑、 公共设施
等建设工 程,应当按照标准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用地平
面图,并标明用地 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 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 项目主体
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其中,垃圾
收集站(房)、转运站等设施应当按照规划 同步、 建设 优先的原
则提前建设。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不符合分类投放标准的,
应当予以改造。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涵盖生产、 流
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
在生产、生活中减 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 节约。
第十四条 生产者应当遵 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优
先选择易回收、易 拆解、易 降解、无 毒无害的 材料以及有利 于清
洁生产的工 艺和设备,生产废 弃物产生量 少、 可循环利用的产 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 营者应当遵 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 6 —性标准,减 少包装材料的过度 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 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 予以标
注,并进行回收。
第十六条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 营活动的,应当 使用电
子运单和环保 箱(袋)、 环保 胶带等环保 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
可降解、可循环 使用的环保 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 营活动的,应当提供 多种规格
封装袋、 可循环 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 计价优惠等
机制, 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 包装。
第十七条 限制生产、 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 性用
品。
住宿经营者应当 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 可 再生利用产 品,不
得在经营活动中 主动提供 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餐饮服务等经 营单位应当设置 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
适量点餐,不得主动提供一次 性餐具。
鼓励和引导居民减 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 性塑料制
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 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十八条 政府 采购应当按照规定, 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
的产品。
国家机关、 国有 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 金的其他 组织应当
实行绿 色办公, 带头使用有利 于环境保护的设施、 设 备和产品,— 7 —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 少使用一次 性办公用 品,内部办公
场所不得使用一次 性杯具。 集中供 餐的,不得提供一次 性餐具。
鼓励企业、 社会 组织节约使用和重 复利用办公用 品,减少使
用一次 性杯具。
鼓励商场、超市、 便利 店等经营者在其经 营场所内设立可回
收物便民回收 点,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 线上、线下合法交易等方式,促进 闲置
物品再利用。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商务、 市 场监督管理等 部门应当加强
对农产品产地、 果蔬批发集 贸市场和配送中心等管理, 积极推行
净菜上市,推 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快递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快递企业绿色发展,促进
快递包装物的绿 色化、减量化和循环 使用。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
活垃圾分类指 引,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标 识、 投放规则等内
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
圾分类指 引的规定, 依法履行 下列分类投放 义务,不得随意倾— 8 —倒、抛撒、堆放或者 焚烧:
(一)可回收物应当 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或者投
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 器或者回收设施 ;
(二)居民 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 沥干水分后投放至
厨余垃圾收集容 器;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厨余垃圾 交
给具备资质单位收集,或者进行 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后投放至厨
余垃圾收集容 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投放 至有害垃圾收集容 器,或者 交给
专业回收经 营者;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 至其他垃圾收集容 器。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
系,合理布局 再生资源回收 网点。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 营者在住宅区、商场、超市、便利 店等
设置便民回收 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预 约回收平 台,公开 交易
可回收物的目录以及 价格,通过定 点回收和 上门回收等 方式,
提高回收 率。
第二十三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生活
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确定 :
(一)机关、 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 团体及其他 组织的办
公管理区域, 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
(二)道 路、广场、 公园、 河湖水域、 公共绿地等公共 场所,
法律法规 葫芦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12-03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2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