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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3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 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1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 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 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 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 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 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 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加强系统治理、源头治理 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设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督 查有关政府和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者明 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 备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本 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并指导 村民委 员会、 居民委员会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开发区、工业 园区、保 税区、农业示范区、 港区、风 景区、自 然保护区、 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 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力量,按照职责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状况 进行监督检查,协 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 按照授权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第八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参与生 产安全事故调查, 提出保障安全生产建议, 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 参加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 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 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 听取工会的 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鼓励和 支持安全生产 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技 能人才培养,推 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经 验和科技成果,增强 事故预防 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 水平。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 推动安全 文化 建设, 开展安全生产 警示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 安全生产 知识的宣传,并将其纳入 干部培训内容和国民 教 育体系,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 意识和安全防范 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 益宣传,并对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进行 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 诚信建 设,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并 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参加抢险救护、 研究 4和推广安全生产 科学技术与 先进管理经 验等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一)生产经营 场所和设备、设施、工 艺符合规定 要 求;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三)有保 证安全生产 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依法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五)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备与生产经 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 能力;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 品; (八)法律法规、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 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 矿山、建 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 取 得相关安全生产 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 5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 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劳动 防护用 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 备管理、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 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危险 作业管理、安全生产 奖惩、应急预 案管理、事故 报告和事 故应急救援等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 能部门负责人、生产 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 班组负责 人、一 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 考核 标准等内 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清单,并 严格落实和 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 整、收入分配等的重 要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包括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 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主 要 决策人;其他负责人 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 总监、主 要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 是本单位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 具体履行下 列职责: 6(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 落实和 考核奖惩;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 作规程; (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 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 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 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计 划;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依法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 文化建设;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十一)及 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 安全总监协 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 直接管理 7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各自 岗位 业务工作职责的 同时,履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设 置主要技术负责人的,主 要技术负责 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 策和指挥权,对安全生产技术方 案 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金属 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 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 装卸单位以及 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 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 量的单位(以下统称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 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超过一 百人的,应当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 百人以下的,应当配 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 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 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二)对本单位 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 策提出改进建 议,并督促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 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 计划和 目标,进行 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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