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价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
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的不良影
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与审查、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
的国土空间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
用规划(以下统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
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
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统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全面、
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专家审查与公众参与相
结合,统筹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为
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导检查、
跟踪评价和信息共享制度,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
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作为生
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
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
旅游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
作机制,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多种 方式参
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第二章 评价
第八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综
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 程中
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 写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
第九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
制下列专项规划,应当在编制过 程中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编 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一)工业 各行业规划 ;
(二)种 植业发展规划、 渔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
规划;
(三) 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流域水 电规划;
(四)流域、区域 涉及河流、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
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 力发电等专业规划, 跨流域
3调水、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 ;
(五)内 河航运规划、主要 港口和地区性重要 港口总
体规划、公 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省 道公路网规划、城市
综合交通 体系规划、城际 铁路网建设规划、 集装箱中心站
布点规划、 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
(六)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
(七)旅游区发展总 体规划;
(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土 地开发整理规划、
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
(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其他需要编 写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规划。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
制属于本条例第 八条、第 九条规定范 围内的规划,应当在
编制过 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 写相应的环境影响 篇章
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所在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已有相应规
划并且业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可以不 再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国家和省 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 构编制产业园区总体规划
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 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 写
环境影响报告书。
4前款所称的 产业园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 新区、农业
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 新技术开发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
旅游度 假区、工业 集聚区、工业 园区等各类园区。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 前期阶段同步开
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编 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与规划
方案同步编制、 同步论证、同步审定。
规划编制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应当符合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 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 线和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
等分区管 控要求,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 析、预测和
评估,主要 包括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
分析和预测、生态保护目 标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
分析;
(二)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主
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 或者技术
等措施。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 除包括本条例第十三条规
定的内容 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环境影响评
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与可行性、预防 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的合理性与有 效性、规
5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等内容。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 策和措施应当 包括下列
内容:
(一) 现有生态环境 问题解决方案,规划区域 整体性
污染治理、生态 修复与建设、生态 补偿等环境保护 方案,
以及与 周边区域开展 联防联控等对策、 措施;
(二)规划区域资源能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环境 质量
改善等目 标、指标性管控要求;
(三)从空间 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 风险
防控、资源开发利用等 方面,以 清单方式列出产业园区或
者其他区域的生态环境 准入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跟
踪监测计划。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
直接涉及公众环境 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 草案报送
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意见
但是,依法需要保 密的除外。
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 意见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有重大分 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 采取论证会、听证会
等形式进一步论证。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 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
6具对意见采纳与不 采纳情况及其理 由的说明。
第十六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相邻区域或者规划
实施可能 产生跨区域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 受
影响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会 商。意见不一致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作出处理。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七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 送审批综合性规划 草案
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 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 篇章
或者说明作为规划 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 送规划审 批机关。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 送审批前,应当 征求有关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的 意见。
未编写环境影响 篇章或者说明,或者未按照规定 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意见的,规划审 批机关不 得审批。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 送有关专项规划 草案时,
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 送规划审 批机关审查。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 送审批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提交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未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或者未按照规定经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规划审 批机关不 得审批。
7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 列规定对环
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审查 :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 批的专项规划,其
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省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
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组织审查 ;本省设立的其他 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
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 召集有关部门代表
和专家组成审查 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并组
织现场勘察。
参加审查 小组的专家不 少于五名,且专家人 数不得少于
审查小组总人 数的二分 之一。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 环境影响评价专家 库内相关专
业的专家 名单中随机抽取,但参与编 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专家不 得作为该审查小组成员。环境影响评价专家 库由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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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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