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6年12月28日聊城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1
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21年10月21日
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
三次会议通过并经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的《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
1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
事故,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
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
理念,遵循科学规划、依法治理、社会参与、高效便民的
原则,实现与城乡建设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立体交通和
智能交通,建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绿色交通体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制
定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完善道
2路交通安全设施,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交通
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市、县、乡、村四级道路交通安
全管理体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管理经费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
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体育、应急管理、消防救援、
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工作
机制,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工作和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经营的查处。交
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教
育体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
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
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
做好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
3教育的内容,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平台。学校、 幼儿园
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 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
交通安全教育, 使其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 习惯,提高自 我
保护能力。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后,方
可上道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 登记的非机动车,经 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核发临时
号牌、实施过 渡期管理的 电动自行车, 在过渡期内可以上
道路行驶,过 渡期满后不得再上 道路行驶。 新购买的电动
自行车,自 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 可以凭购车发票和产品合
格证上道路行驶。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 取得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并获取车辆营运 证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
动。
第九条 驾驶机动车 或者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依法实
行登记管理的非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应当 在规定位置 悬挂
号牌,并保 持清晰、完整,不得倒置、折叠、重叠、遮挡
4污损或者有其他 影响号牌识别的行为。
尚未登记的载客汽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
按照规定同 时粘贴两张临时行驶车 号牌,一张粘贴在车内
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不影响 驾驶人 视线的位置
另一张粘贴在车内后挡风玻璃左下角 。其他 类型的汽车应
当将临时行驶车 号牌粘贴在车内前挡风玻璃的左下角或者
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 视线的位置。
第十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 时
办理机动车 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拼装三轮车、四轮车、 摩托车或者擅自改变其
结构构 造;
(二) 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 外形尺寸、质量、制动
器和其他结构构 造或者特征;
(三) 使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配件维修车辆。
第十二条 禁止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远光
灯以及其他 外部照明装置。
禁止在车辆上安装、使用无消声器或者消声器不合格
的排气管、高 音喇叭、大功率音箱、遮雨(阳)篷以及其
他妨碍交通安全的 装置。
禁止在机动车 上粘贴不符合安全 技术标准的反光遮阳
膜。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
5禁止在机动车车 身外放置、粘贴个性化玩偶等影响交
通安全的 物品。
第十三条 以下车辆应当安 装、使用符合规定和国 家标
准、具有行驶 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 旅游客车、 包车客车、三 类以上班线客车;
(二)校车、出 租汽车;
(三) 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总 质量为十二
吨以上的普通货运汽车等车辆。
第十四条 运输建 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遵守以 下规定:
(一) 在驾驶室顶部、车 厢后部、侧面喷涂放大车牌
号,并保 持完整清晰;
(二)安 装并正确使用密闭装置;
(三)安 装并按照规定 使用行驶记录仪;
(四) 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市区通行 证。
第十五条 道路客运经营车辆驾驶人应当 具备相应从业
资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件后,方可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
动。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住 址、联系方式以
及持有大型客车、 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 型客车、大 型
货车驾驶 证的驾驶人 从业单位等 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 在
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 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备案。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
6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 累积记
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参 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
知识的学 习。
驾驶人参 加学习,可以选择驾驶证核发地、违法行为
地、居住 地的安全教育学校。
第十八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 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
品后,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强迫、指使他人饮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 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 驾驶机动车。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 筹规划、
科学布局城乡道路,按照 方便、安全、 快捷和环境美观的
要求,规划建设 快速路、主次 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
体系, 形成功能清楚、系统 分明的交通运输 网。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 格局和水城特点,
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
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 编制城市
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采取适宜的城市和道路路 网结构形式
做到城区相 融、水路相容、路 桥相连,引导城乡道路建设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建设
7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合理设置公交 站点。条件 具备的,
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 换乘枢纽、公共交通
专用通道、公交 港湾式停靠站台、出租车临时停靠点等设
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 分工建立和完善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保障
城市道路 步行交通、自行车交通的通行空间。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对
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按照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进行拓宽、改造,纳入交通安全管
理,完善 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
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 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 化。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 扩建道路、 停车场,道路交
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 停车场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 计,
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的意见。对道路交通安全
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道路管理等有关部门, 对城市道路 沿线重
大建设 项目进行交通 影响评价。对道路交通安全有 重大不
利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重大建设 项目,不予批准建设。
第二十三条 新建或者改建道路 桥梁、铁路道口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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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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