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
(2016年12月6日长春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12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 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0月
29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批准的《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
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
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从事动物疾病
预防、诊断、治疗和绝育手术、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动物
医院和动物诊所。
本条例所称执业兽医,是指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
医师。第四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畜牧兽医主管
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动物诊疗
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
责本辖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推进行业诚
信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
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动物诊所具有一名以上备案的执业兽医师,动
物医院具有三名以上备案的执业兽医师;
(二)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动物诊所使用面积不
小于六十平方米,动物医院使用面积不小于一百二十平方
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
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二百米;
(四)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五)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
(六)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
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七)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具有手术
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和三名以上备案的执业兽
医师。
第八条 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 向所在地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提交下列 材料:
(一)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 位图、室内平面 图和各功
能区布局 图;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明;
(三)执业兽医师 资格证书;
(四)诊疗设备 清单;
(五)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 康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 符合规定条件的,畜牧兽医主
管部门应当当场 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 容。
第九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十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 考
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 向申请人颁
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 符合条件的,应当通 知申请人,并
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 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的,应当 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变更手
续。
动物诊疗机构 变更从业地 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
按照本条例规定 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 续。
第三章 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 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
许可证和经过备案的执业兽医 资格证书、从业人员 基本情
况、诊疗 收费价格表、监督 电话等。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 聘用取得执业兽医师 资格证书
的执业兽医师,应当 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申请备案;
动物诊疗机构 聘用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 资格证书的执业助
理兽医师,应当 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申请备案。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 佩戴载有本人 姓名、
照片、执业地 点、执业等 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病 历、处方、药 品、
手术、住院、医疗废 弃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
理等诊疗管理制 度。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 历及处方笺,
并由执业兽医师诊断并 签字,病历、处方 笺及收费单据保存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 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
使用兽药,不得使用 假劣兽药和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 品
及其他化合物;不得使用 假劣诊疗器械、卫生 材料。
第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 承担诊疗活动 中与动物 疫
病医源性感染有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 护、消毒、 隔
离、动物 疫情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 府的组织和
指导监督下开展动物 免疫工作,不得 擅自从事 国家强制免
疫计划项目的免疫以及治疗活动。
第十八条 动物诊疗机构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立 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 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 报告,并采取隔
离和消毒等 控制措施,防止动物 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 发现动物患有或者 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
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 擅自进行治疗。
第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 参加当地人民政 府组织的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并 且按照要求完成疫情监视、疫情控
制、疫病防治等工作。
第二十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 伪造、变造、转让、出
租和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 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 及时向原发证机关 申明、补办。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 每年三月 底前将上年
度动物诊疗活动 情况向发证机关 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 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
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 别独
立设置。
第四章 医疗废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病死动物、动物病理 组织及医疗废 弃物。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 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 组织
及医疗废 弃物,不得 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 达标
的诊疗废水。
第二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 配备下列 暂存病死动物、
动物病理 组织及医疗废 弃物的设备,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对医疗废 弃物进行处理。
(一) 暂存病死动物、动物病理 组织的专用设备;
(二) 暂存废弃的医用 针、手术 刀、玻璃器皿等医用
锐器的防 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 密闭容器;
(三) 暂存被动物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过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以及具有毒性、 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 弃的化学物品等医疗废 弃物的防 渗漏的专
用包装物或者 密闭容器;
(四) 国家规定应当 配备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五条 病死动物、动物病理 组织及医疗废 弃物的
暂存设备应当设 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防渗漏、防鼠、防蚊
蝇等安全 措施,并定 期消毒和 清洁。
第二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与 无害化处理设施 运营
单位签订病死动物、动物病理 组织及医疗废 弃物无害化处
理委托协议,并建立委 托处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 府
应当加强病 死动物、动物病理 组织及医疗废 弃物无害化处
理设施建设, 对无害化处理的 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停止诊疗
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三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
法所得一 倍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
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 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 情
形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 令停止诊疗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三 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一 倍
以上三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 违法所得不 足三万
元的,并处三 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报原发证机关 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 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
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 变更从业地 点、诊疗活动范围 未重新办理动物
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诊疗场所不 再具备本
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 由原发证机关
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 情
形之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 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 千元以下
罚款。
(一)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 未办理变更手续
的;
(二) 未在诊疗场所 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 示从
业人员 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 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 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 历、处方 笺的。
法律法规 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202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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