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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奖励和优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 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 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 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 1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 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 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 策措施,并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 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 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 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 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 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 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 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 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2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 术界联合会、社会 科学界联合会、 科学技术协会、 残疾人 联合会、 归国华侨联合会、 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发 挥各自 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七条 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促进行 业自律, 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 交流,维护 成员合法权 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国家机关、 企业事业 单位、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和其 他组织应当 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 积极开 展志愿服务 宣传活动, 传播志愿服务文 化,弘扬志愿服务 精神,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创 造良好舆论环境。 鼓励将践行志愿服务精神纳入 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行业规范、学 生守则等, 倡导将志愿服务精神 融入社会文 化建设。 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 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 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 3适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 或者由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 龄、智力、身心状况 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 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 可以将其 身份信息、服务 技能、服务 时间、联系方 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 院民政部门指 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 下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 行注册, 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通过志愿服 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 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提供的 个人基本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 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违背自 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 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 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 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 (二)自主 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 (三) 拒绝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 务; (四) 获得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 必要的物质条件、安 全保障 ; (五) 参加志愿服务相关 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 教育; 4(六)无偿 获得志愿服务记录 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 出意见、建议 ; (八)自身有志愿服务 需求时获得志愿服务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 履行下列义务: (一) 履行志愿服务 承诺,按照 约定提供志愿服务 ; (二)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 格尊严,不得 侵害志愿 服务对象的 个人隐私; (三)不得 向志愿服务对象 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不得以志愿服务 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 (四)保 守志愿服务中 知悉的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 (五) 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安 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 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并 接受必要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 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 服务机构、 基金会等组织 形式。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执行。登记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 身份标识并向社会 公告。 不具备登记条 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向依法登记的 志愿服务组织 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 或者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章 程依法开展志愿服 5务活动,并做好 下列工作: (一)建立 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制 度; (二)组织开展志愿者 招募、注册、评价、 激励等工 作; (三)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相关 知识、技能培训和 安全教育; (四)为志愿者 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提供 必要的条件和 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 (五)根据志愿者 需要,及时、无偿、 如实出具志愿 服务记录 证明; (六) 依法筹集、管理和 使用志愿服务资金、 物资等;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宣传、合作与 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 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党的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志愿服务 组织应当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按照章 程自主决定志愿服务内 容、确定志愿服务对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 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 也可以自行 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者加入志愿 6服务组织,提 高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 化、规范 化、专业化 水平。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行指 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 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 名义进行 营利性以及与志愿 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或 者其他适当的方 式,向社会公 布服务内 容和联系方 式等有 关信息。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 或者个人可以通过志愿服务信息 系统发 布需求信息, 也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 出口头或者 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志愿服务有关的 真实、准确、完整的 信息, 说明在志愿服务过 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 组织应当通过 现场走访、电话或者网络询问等方式对有关 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 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可以单独 或者联合 招募志愿者 ;招募时,应当 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 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 程中可能发 生的风险。 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的 身体条件、专业知识、服务 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志愿服务组织在 招募时应当 如实说明。 第二十条 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 可以 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 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约定志愿 7服务的内 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 件和安全保障措 施等。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 志愿服务对象 签订志愿服务 书面协议 : (一)志愿服务活动对人 身安全、 身心健康有较高风 险的; (二)开展 涉外志愿服务活动的 ; (三)志愿服务 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 ; (四)为大 型活动、应 急救援等提供志愿服务的 ; (五)组织志愿者在本省行政区域 外开展志愿服务活 动的。 志愿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 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制 定。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 排志愿者 参与的志愿服务 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 训。 开展专业志愿服务,应当 执行国家 或者行业组织制定 的标准和规程。法律、行政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 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 依法取得相应的资 格。 第二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 排志愿者 参与志愿服务活 动,应当 如实记录志愿者 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 培训情况、表 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 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 尊重志愿者的人 格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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