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9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标识标牌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1 — 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
第二节 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节 垃圾管理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
整洁、 优美、 文明的生活、 工作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
加快建设美丽幸福文明和谐新凉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规划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
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建
制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
体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政府
— 2 —领导、 部门协作,对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容貌秩序、 环境卫生、 设
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治理的活动。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 分级
负责、 专业服务、 公众参与、 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 财政、 生态环境、 卫生健康、 公安、 水利、 市场监
督管理、 交通运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教育、 文化和旅游、 民
政、 农业农村、 商务等主管部门及电力、 通信等单位按照法定职
责和任务分工,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相关单位开展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配合 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或者
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3 — 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治 宣传教育。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旅游 景点、
公共交通、公共场所的经 营管理单位, 应当加强宣传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 知识,引导公民自 觉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营造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良好
氛围。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 类知识教育, 普及相关 知识,培
养学生的环保 意识、文明 意识、责任 意识。
自治州内的广 播、 电视、 报刊、网络和户外广告 应当有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 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 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事业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 土空间规划, 将
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 需的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大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投入,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公共服务 能力,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第八条 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科学技术研究,推广、
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 平。
县(市)人民政府 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纳入智慧城
市建设,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 网格化、 标准化、 精细
化和数字化。
— 4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应当规范作业, 遵
守职业道 德。
任何单位和 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尊
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 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对 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行为 有权制止和举报。
县(市)人民政府 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举报、投
诉、处理和 反馈制度。
第十条 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
生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 给
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
制度。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 检
查。
第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区和责任
人按照下 列规定确定:
— 5 — (一)城市道路、 地下通道、 人行 天桥等公共区域和公共 厕
所、垃圾 转运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责任人为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作业单位 ;
(二)委 托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住 宅
小区、写字楼等建筑区划,责任人为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其他管
理人,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责任人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
会;
(三) 机关、团体、 部 队、企事业等单位内部及规划 红线范
围内的区域,责任人为 产权单位或者责任单位 ;
(四) 风景名胜区、 旅游 景点、机场、车站、 加油(气)站、
充电点(桩)、港口、码头、铁路、公路( 含高速公路)、 车辆
(人行) 隧道、城市 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经
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
(五)公 园、 广场、 公共绿地、 文化、 体育、 娱乐、休闲、餐饮、
住宿、 游览、贸易场所及 各类停车场等公共场所,责任人为经 营
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
(六) 河道、湖泊、湿地及沿岸管理范围,责任人为管理单
位;
(七) 各类工程施工场所和 室外作业场所,责任人为建设
单位和施工单位, 待建建设用地,责任人为业主 ;
(八)电力、 通 讯、有线电视、 交通信 号灯、邮政、供排水、
— 6 —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 空中架设的管 线,责任人为设 置单位;
(九)城市照明 灯光、 广告 灯光、景观灯光等设施,责任人
为管理单位或者设 置单位;
(十)城市街道 两侧和城市其他公共 空间周边的门店、摊
点周围,责任人为经 营者或者业主。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
(含建筑退让红线内区域)的所 有权人或者 使用人为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依照本条第一 款和第二 款规定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
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所属县(市)人民政府 确
定。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应当履行
下列责任:
(一)建 立健全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制度 ;
(二)保持城市市容整洁, 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
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三)保持环境卫生, 无暴露垃圾、 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
生物孳生的其他 污染源,及时 清除影响通行的 积雪残冰、淤泥
等;
(四)对责任区内发生 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予
以劝阻、制止,行为人 拒不改正的,及时 向住房城乡建设或者
— 7 — 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五)配 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按照规定设 置
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可以
自己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 义务,也可以委 托他人代为
履行。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建(构)筑物的外 观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
准,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将地域民族 特色加入外观设
计。
第十六条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外 立面装饰、装修、安
装空调外机、烟道、防盗网等设施设 备,应当规范设 置,符合当
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有关城市容貌的规定。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 屋顶、阳台、平台、 外走廊、采光
(通风)通道及 窗外等公共、 专 有区域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
市貌的物 品。
— 8 —
法律法规 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12-02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2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