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6年8月19日银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宁
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批准 2021年11月5日银川市第十 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次会议修订 2021年
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 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城乡环境,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
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
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
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
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
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及其容器,废水银产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腐
2肉、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性生活垃圾 ,并根据厨余垃圾产生
在家庭、餐饮服务、农贸市场等场所的不同,分为家庭厨余垃
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 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
以外的混杂、难以分类的生活垃圾,包括一次性纸尿布 、餐巾
纸、烟蒂、清 扫渣土以及家庭产生的 花草、落叶等。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 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
收集、运输、处置、 循环利用及其保障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
城乡统筹、全民参与、市场运 作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
垃圾处置的社会服务体 系。
第六条 市人民政 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纳
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
金投入,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设 施建设和管理
运营等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资金投 入和保障 机制,协调解决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的 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市政管理 局(以下 统称市生活垃圾 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督促指 导和
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 施监督管
3理。
县(市)区人民政 府指定的 部门(以下 统称生活垃圾 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 工作,业务
上接受市生活垃圾 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 镇)人民政 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 分
类的日常管理 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组织动员 辖
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
集工作。
发展改 革、财政、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 教育、
综合执法监督、 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
协调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加强农 村生活垃圾分类管
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农 村人居环境。
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系
统,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管理 模式,采取就近就地利用
或者无害化 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第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 和个人 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
减量、分类投放 义务,并 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 计价
4的生活垃圾处置收 费制度。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
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
害化处置的 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 意识,
推动全社会共同 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报刊、广播、电视和 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
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
减量、分类 意识。
生活垃圾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
置设施对公众开放,建 立生活垃圾管理 宣传教育基地。
第十一条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
宣传、示范和监督等活动。
市、 县(市)区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 部门,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 府可以通过 购买服务的 方式,引入企业、社会 组
织或者个人 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宣传、引导、督促和服务等活动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市生活垃圾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发
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 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
5管理专项规划, 纳入本市国 土空间利用规划, 报市人民政 府批
准后实施。
市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 预留生活
垃圾分类收集、 公共转运、处置设 施用地。批准建设 项目设计
方案前,应当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公共转运、处置设 施的配
建要求,征求生活垃圾以及 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公共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应当符合生活垃圾管理 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 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 住宅区开发建
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 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
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 营管理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和
自治区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应当与建设 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
步建设、同 步交付使用。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竣工后,建设单位 应当依法组织竣
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 验收不合 格的,不 得交付使用。
现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 施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 环
境卫生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 逐步改造。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 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
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 拆除的, 应当经市、 县
6(市)区生活垃圾 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同意后
核准,并 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 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十六条 市生活垃圾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 革、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农 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
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生活垃圾源头总量 控制计划,
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 府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生产经 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对
限制产品过 度包装的标准和 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 度使用和
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 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 装物
按照规定 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市 开展经营活动, 应当使用电子运
单和可 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 装材料,减 少包装材料的过
度使用和包 装性废物的产生。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 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 应当
选择使用环保包 装材料的快递企业。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 装。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 应当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 使用
7一次性用品, 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利用产品。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推行不主动提供
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 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 于保护环境
的产品、设 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 办公用品。
第十九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 销售和使用不可 降解塑
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 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
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
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 使用、回收 情况。
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 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
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 降解的替代品。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经 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 止食品
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 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
者由服务人员提 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提供自 助餐服务的, 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 止食品浪
费要求,提供不同规 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 取餐。
第二十一条 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等应当推行
净菜散装上市。
鼓励开展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产生的菜帮菜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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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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