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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015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 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批准 根据 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 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 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第三章 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 1 —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 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的研究、 开发、成果转化、普及、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自主创新、支 撑发展、重点跨越、引领未来的方针,构建科技创新体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 定科技创新的战略、规划及促进政策,建立促进科技创新的工 作协调机制,营造科技创新的环境。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 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 2 — 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科学技术进步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科学 技术进步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单位和组织、 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 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 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普及和宣传活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和 宣传活动,推进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尊重知识、尊重 人才和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社会环境。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 度,对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 奖励。 鼓励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项。 第二章 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 3 —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各类科技园区建 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科技园区的建设、运行和效果认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本地区科学技术资源共享扶持政策,推动区域科学技术资源 的整合与共享。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应当建立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以及其他组织 以仪 器设备、科技 文献等科技资源 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积极培育和发展技 术市场,促进技术 交易和技术服务,支持技术要 素入股投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 现实生产力。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开展科学技术 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引 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和进行技术 再创新, 积极参与国际 竞 争。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学技 — 4 — 术创新创业活动,做好开 拓新领域、发展新产业、研发新产 品、应用新技术 以及科学技术 信息化等方 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农业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和推 广服务体系,加快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 业化, 积极发展高产、 优质、高效、生 态、安全的现代农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 农业和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农业科技 特派员制度,支持建立多种形式的 农村群众性科 学技术组织,鼓励各类 农业技术推 广组织和个人 依法开展 农业 技术推 广应用。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 循环经济、环 境保护、公共 安全、人 口健康等民生科技方 面的技术研究开发 和推广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 口资源环境的全 面、协调和 可 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社会力 量创办科技企 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技术 评估、科技 咨询等各类科学技术 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 专利补助资金等方式鼓励 本市组织、个人 申报国内外 专利。 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资 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 目等方式鼓励 — 5 — 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三章 企业技术创新与发展 第十九条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 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 合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运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和 先 进适用技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 核心竞争力。 支持企业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的形成。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 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 联盟等形式的合作机制,促进科学技术 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技 型中小 微企业创新资金,通过 评估和选优,增加对科技 型中小微企业 在中试阶段的扶持,资 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发新产 品、运用 新技术,扶持 具有创新 优势的科技 型中小微企业加 速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和组 织符合条 件的企业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必要的扶持, 并保 障相关优惠政策的 落实。 — 6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 增加对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推 广应用的 投入。 企业新技术、新工 艺、新产 品研究开发 费用可税前列支并 加计扣除。税务机关对企业 申报的研究开发项 目有异议的, 可 以要求企业提供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意 见书,同级科学技术行 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 具。企业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的固定资产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 速折旧。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创新 目标责任制,将 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机构建设、新产 品销售收入、知识产权 收 益、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创新人才团 队建设等作为企业负责人 绩效考核的重要指 标。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科学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自主创新的 需要,统筹引导本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服务机构的 布局、设 置、调整。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在本市设立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 依法独立 或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 7 — 支持和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采用多种形 式与企业 联合,组建科技 型企业或者企业研究开发中 心。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 门,发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学技术 优势,支持重点实 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工业技术研究 院、企业技术中 心、农业科技 示范推广 中心等研发 基地的建设。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类科研机构 按照市场需求,发挥 专业 优势,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经营活动, 扩大产品出口和创 办境外企业。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科普 场馆建 设。科技类 场馆、专业科学技术普及机构应当 免费向社会开 放。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科技人才 培 养、引进、 使用的相关政策,建立 健全引进国内外高 层次科技 人才的工作机制,加大 培养、引进科技人才的财政 投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科学技术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创新的实 际需要,编制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发 布,吸引 高层次科技人才向本市 集聚。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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