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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报 LANZHOUSHIRENMINDABIAODAHUI CHANGWUWEIYUANHUIGONGBAO 2021年 第6期 (总第138期) 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2013年4月27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五件法规的决定》 修正根据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吸烟场所 第三章 控制吸烟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6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 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场所负责、公 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 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控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研究拟定控烟工作的配套政策; (二)指导、检查相关部门、行业的控烟工作: (三)组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开展控烟工作联合执法, 并定期通报控烟法规执行情况; (四)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设计并发布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 (六)设置统一的控烟工作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平台, 建立相应处理机制; (七)处理控烟工作日常事务,协调解决控烟工作相关问题。 第六条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控烟工作: 一 65 - (一)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其 他教育机构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加强烟草烟雾危害健康教育: (三)机关单位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单位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工作 场所和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五)文化旅游、公安、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 场所、宾馆、体育场和旅游景点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店)、餐饮场所、药 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以及各种形式的烟草产告进行监 督管理; (七)县(区)人民政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对本辖区内的中央在兰、省在兰和外地驻兰单位以及设在社区的棋牌 娱乐、老年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 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控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工作。 第二章控制吸烟场所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 一66一 制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 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福利院、 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区域; (二)托幼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供未成年人 教育或者活动的室内、外区域;除本项所述场所之外的其他供成年人 学习、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和室外教学区域; (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 超市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 馆、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老年文体 娱乐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 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七)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瓶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 车辆、轮渡船、火车及其等候和售票的室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条限制吸烟场所包括: 一 67 — (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 (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 的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 室内区域; (四)机场的室内区域。 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 无烟场所。 上述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吸烟区在期限届满 后应当取消,该场所控制吸烟由限制吸烟转为禁止吸烟。具体期限和 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固定吸 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有关吸烟设施和明显标识: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实际,增设临时或者永 久禁止吸烟区域。 第十三条鼓励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 烟。 第三章控制吸烟规定 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 — 68 — 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立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 制吸烟劝导、宣传教育; (二)在控制吸烟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置统一发布 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方式;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 悬挂、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 吸烟区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者,应 当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 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 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 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 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向未成年 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 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鼓励烟草制品销售者 停售一天。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第十八条广播、影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烟 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一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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