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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大 江苏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报 2021 第八号 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7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区(点)。 第一章总则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供社会公 第二章公共、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三章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 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和管理 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五章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设置、使用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 和管理 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六章行政监管和服务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设置、供社会公众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第八章附则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 导、统筹规划、多元共建、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 第一章总则 和管理的领导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联席 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研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 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 范停车场使用管理,提高停车场资源统筹利用水 平,维护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理的重大问题。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 市公安机关承担。 第二条本市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和扬 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停 态科技新城管理区域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 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 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 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停车 建设和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 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 — 186 — 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停车需求 (一)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备案和管 相适应,包括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 理、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 系及其引导政策、停车场布局以及医院、学校、老 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旧住宅区、扬州古城区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 车综合改善方案等内容。 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公共 散地、旅游景区(点)、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 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人城建目标管理,督查、 备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 推进停车场建设等工作; 共停车场。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非 第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 机动车停放管理等工作; 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制定 (五)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定价、政 本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 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 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 (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停车场 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调整。 (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停车 第十二条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 场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统一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 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 务平台数据标准等工作。 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 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监控、门禁、车位占用 设和管理相关工作。 状态显示、停车引导、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以及接 第八条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 驳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先进技术建设和管理停车场,促进智慧交通城市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市功 建设。 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明确 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 第二章公共、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明确建设主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 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 市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 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发展需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建目 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标管理。 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 标准配建停车场。 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 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但不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 得减少停车泊位总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配 — 187 — 建停车场用途。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纳人年度 据扬州古城区、旅游景区(点)所在地人民政府提 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依法办理用地供应手续。 供场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设置机动车临时停放 城市改造应当规划预留用于公共停车场建 区域。 设的土地。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市 第十六条根据停车场供需情况,鼓励依法 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 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 共停车场经费保障。 闲置场地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区域。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改造、经营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土地资源紧张的区 公共停车场,促进停车场产业化发展,具体规定 域,鼓励依法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 符合条件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公交 第三章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 场站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住宅区建 第二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自领 筑物之间业主共有开放式场地施划停车泊位的, 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 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 向公安机关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一)权属证明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二)交通组织方案; 处)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设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给予施划指导。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人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住宅区内增设停车泊位的,按照 (五)符合国家、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 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执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 规范的设施清单;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 (六)收费方案、计时计费等设施清单; 消防救援机构给予施划指导。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七)信息化管理方案、信息化管理等设施清 的,应当依法办理。 单。 住宅区内增设停车泊位的管理使用情况应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 当向业主公布。 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予以 报备。 第十九条老旧住宅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 出区域,区人民政府、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结合住宅区停车需求等因素制定片区停车综合 改善方案。 (一)制定经营、车辆停放、环境卫生、设施和 规划改造老旧住宅区,可以利用住宅区以及 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周边存量土地建设停车场,但应当征得土地所有 (二)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设施、设备 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且不得违反规划要求。 运行正常; — 188 —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 鼓励住宅区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住宅区停 (四)将停车泊位使用信息实时上传停车信 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错时开放。收取费用的, 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按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五)在停车场出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 第二十七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 牌,明示停车场名称、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事 其他管理人应当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 项,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制度,维护车辆停放秩序。 计费方式、免费时间等信息,实行电子计费,并提 禁止在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妨碍消 供合法票据; 防车通行,禁止侵占住宅区其他通道停放车辆损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 害他人合法权益。 定。 第二十四条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机动车应 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和管理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工作人员引导,规范有序停车;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 (二)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编制道路停车泊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位施划方案,依法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四)非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 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定期评估,并根 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 (五)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停车位; 编制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应当向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其他有关规 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 定。 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应当根据 第二十九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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