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 原 市 文 明 行 为 促 进 条 例
(2021年11月10日 松 原 市 第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2021年11月25
日 吉 林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
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
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
1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重
在养成、奖惩并举,打造开放包容、时尚活力、诚信敬业、
和谐奋进的城市形象。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
领导、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具
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
入工作日程,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
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及国家工作人员、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
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2第 二 章 规 范 与 鼓 励
第七条 公民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
德、严守职业道德、恪守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强化社
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诚信意识、奉献意识。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遵守公共礼仪,着装得体,不 赤膊、
不喧哗、不大 声接打电话,使用电子设备不外放声音;
(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在公共 座椅上躺卧;
(三)等 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乘坐自
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 比赛,尊重演职人员、参 赛
选手,遵守场 馆(地)秩序, 服从现场管理;
(五)开展 广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合 理使用场地、设
施和音响器材,遵守社会 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不 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在居民居 住区内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不 使用
音响器材;
(六) 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公民应当维护市容和公共 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行
为规范:
3 (一)维护市容 整洁,不在 树木、建筑物、构 筑物、市
政设施 或者地面上乱喷涂、乱刻画、乱张贴;
(二)维护公共 环境,不违反规定排放油烟、露天烧烤
食品,不在 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三)维护公共 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
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 口香糖、一次 性餐具等
废弃物,不 高空抛物;
(四)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及
其沿岸乱扔废弃物;
(五) 爱护花草树木,不践 踏草坪、攀折花木;
(六) 爱护冰雕、雪雕等冰雪景观,不 损坏、不攀爬、
不踩踏;
(七)爱护公共 厕所设施, 保持公共 厕所卫生;
(八)其他维护市容和公共 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 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 使用灯光、喇叭,借道
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按照规定 让行;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应当 减速行驶,遇行人
正在通过人行 横道时应当 停车让行;
(三) 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 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车;
4(四)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 交通安全的规定,按
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 逆向行驶、抢道行驶;
(五) 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有序 停放,不 占用消防、医疗
急救等通道及 其他车辆通行通道 ;
(六)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 上下,主动为 老幼病残
及孕妇、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不抢座、占座,不影响驾驶
员安全驾驶;
(七)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不 携带有严重 异味、刺
激性气味的物品,不在 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不从机动车内向外抛撒物品;
(九)行人通过 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 走人行横道或
者过街设施,通过有 交通信号灯的人行 横道按照信 号灯指示
通行, 遇机动车礼让时安全、快速通过,不 跨越道路隔离设
施;
(十) 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 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按照规定 分类投放
垃圾;
(二)在居 住小区、居民庭 院、楼道等共有区域内不 违
法搭建、圈占,不乱堆乱放物品 ;
( 三 ) 在 居 民 居 住 区 内二 十 二 时 至 次 日 六 时 , 不 进 行 房 屋装 修 ;
5 (四)按照规定的 种类及品种饲养宠物,携宠物出户应
当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不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 破坏公共环
境卫生;
(五)文明 上网,不编造、发 布、传播虚假、暴力、淫
秽信息或者侵害他人合法 权益的信息;
(六)文明用 餐,合理消费,不 讲排场,不 劝酒、不拼
酒、不酗酒;
(七)文明 婚嫁,文明 殡葬,文明 祭奠;
(八)传承优良家风, 孝老爱亲,履行赡养、扶养、抚
养义务,不 虐待、不遗弃;
(九)其他文明生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文明 就医,遵守 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尊重医务人员, 配合开展 诊疗活动,通过合法 途径解决医疗
纠纷。
医务人员应当 尊重患者,对患者一视同仁,精心 诊治,
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 旅游,尊重当地民族及风俗 习
惯、传统文化和 宗教信仰,爱护文物 古迹、旅游设施。
鼓励公民知晓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 增强城市自 豪感和
荣耀感,礼貌友善对待外地游客,介绍本市风 土人情及优秀
特质,耐心热情回答问询,展现开放包容的城市形象。
6第十四条 市民公 约、村规民 约、业主公 约、学生守则、
行业服务规范 以及单位入职培 训、岗位培训内容中应当包 含
文明行为规范内容。
执法部门和 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文明 执法,规范
服务,使用文明用 语,礼貌待人。
第十五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 营,公
平竞争,文明 服务,履行法定和 约定义务, 保障消费者合法
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
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依法享有优惠
待遇。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 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行为。 依法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 权益,对见义勇为人员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提 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 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现场
紧急救护。对现场紧急救护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应当 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 加扶老、助残、济困、助
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7 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 突出的个人, 其本人或者家庭 遇
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 优先给予帮助。
第二十条 鼓励公民参 加志愿服务活动, 加入依法设立的
志愿服务组织。
有关单位应当为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
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对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
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 予以表彰、奖励。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指
导
委
员
8
法律法规 松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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