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10日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经吉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壱章 总则
第弐章 管理职责
第参章 标准和要求
第四章 组织和实施
第伍章 执法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公
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白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
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管理活动,具体范
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2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 是指市、 区人民政府、 开
发区(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
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公共事务和秩序
实施管理的活动 。
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依法治理、 源头治
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管理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
作、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
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 ,
促进城市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
对城市管理和执法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需要
报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
作的宣传,做好群众教育引导,增强公众城市文明意识,
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广
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3领导,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
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
洮北区人民政府、经开区(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职责
组织相关部门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并督促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
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督促社区、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
位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市管
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城市管理标准和执法联动协助机制制定 、
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统筹协调解 决城
市管理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对城市管理 重要事项作
出决定。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设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分工 履行城市管理职
责: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城市
管理数字化建设等 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
(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行 使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管
理职责,负责国 土空间规划实施、 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城市管
理工作 ;4(三)生 态环境部门依法行 使城市生 态环境的监督管
理职责,负责环境 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
(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 筑施工部分 扬尘治
理、地 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政公用设施 安
全运营和应急管理工作,以及在其法定职责内的其他城市
管理工作 ;
(五)公安机关负责道 路交通秩序、向 车外抛物、违法
占道停车、社会治 安等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
(六)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客运及其场站管理, 货运车
辆营运监管,机动 车维修行业经营监管,公 交候车亭、站牌
等公交设施管理等 方面的城市管理工作 ;
(七)其他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
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对于城市管理工作 中,职能交叉、职责 不清的事项,由
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报请城市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十二条 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邮政、 通 信、 有线电
视、公共 交通等服务单位,应当在 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 供
公共服务,依法 承担设施维护养护责任,保 证设备和设施
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整洁,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章 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道 路、桥梁的管理应当 达到下列标准和
要求:5(一) 路面、桥面平整,附属设施 完好、 整 洁,无塌陷、
损毁等情况;
(二)设置交通信号灯、 标志、 标线、护栏、隔离墩、 技术
监控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和道 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 ;
(三) 各类管线的检查 井、阀门井、下水井等设施 完整、
牢固、无隐患。
产权人或管护人应当加强对道 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
巡查、管理和 维护。
第十四条 城市功能照明和 景观亮化的管理,应当 达到
下列标准和要求 :
(一)设施设 置符合有关规划、技 术规范和 节能环保要
求,防止光污染和过度照明 ;
(二)公共照明及 景观亮化设施 功能保持完好。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管理,应当 达到下列标准和
要求:
(一)工程开工 前,工( 场)地周边按照规定设 置硬
质密闭围挡,高度 不得低于2.5米,按照 面积不低于50%
的比例用于城市管理有关部门设 置公益广告;
(二)工( 场)地出入口进行道 路硬化,并 配备车辆
冲洗设施以及 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对 出场的运输车
辆进行冲洗,保持 车身清洁; 6(三) 裸露的场地、集中堆放的建筑材料以及施工过程
中产生扬尘的场所,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四)建筑土方、工程 渣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在场
地内堆存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
(五)工程 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 场地,修复因施工
损坏的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
第十六条 市政、 公用、 电力、 通信等城市管 线的建设和
管理,应当 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 :
(一)新建、 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国 土空间
规划要求,同 步敷设管线,并按照 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
设施;
(二)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根据规划 逐
步下地敷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三)管 线设置规范,标识保持 清晰、明显;
(四) 产权人或管护人应当对管 线进行日常 巡查和维
护,发现损坏的及时修复、更换,及时拆除废弃空置管线;
(五)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 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的安全。
第十七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 筑物、构筑物,容貌管
理应当 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 :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
可证的,依法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7(二)风格、造型、装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 符合规划要
求和城市容 貌标准,保持与区域环境的协调统一 ;
(三)附属设施的 外立面保持整 洁完好,无杂物堆放、
悬挂,无违法搭建。出现外立面污损、色彩剥蚀、破损、脱落
等影响市容和 安全的,产权人或管护人及时修缮和清洗。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应 当达到下列
标准和要求 :
(一)设置符合有关规划和技 术规范;
(二)使用的文 字、商标、图案内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保持准 确、规范、工整、 美观;
(三) 无擅自涂写、刻画、张贴的广告宣传品;
(四) 陈旧、损坏的广告设施及 时更新、修复,超过审
批时限的及时拆除。
第十九条 市、 区人民政府在 不影响城市交通、 环境卫生
和居民生活的 前提下,可以划定 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在 临时
设摊经营区域内经 营,应当 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 :
(一)按照规定的 时间、地点、范围经 营;
(二)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 齐全,设施整 洁完好、摆放
有序;
(三)及时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保持环境 清洁;
(四) 不使用音响器材招揽生意。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 达到下列标准和要求 :8(一)公共 场所和居民区按照规定 配备保洁人员及设
备,定时清扫、保洁,达到环境卫生 质量标准;
(二)果皮箱、公厕、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的 选址和
设置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
(三)生活 垃圾按照规定分 类投放、收集、运输、 处置;
(四)建 筑垃圾按照规定 运输,并倾倒至指定消纳场
所;
(五)公厕保持整 洁,设施 完好,按 时开放。
第二十一条 城市绿化 养护管理,应当 达到下列标准和
要求:
(一)绿地内 无裸露地面;
(二)树池内采用地被植物、有机 材料、碎石等覆盖,
无泥土裸露;
(三)绿化 带、花坛(池)内的 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
10厘米以上,无泥土溢出;
(四)绿化设施保持 完好,损坏的及时修复;
(五)对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
第四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应当
创新城市管理的 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 支持社会 力量参与
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 维护、园林绿化 养护、环境
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 场化。
法律法规 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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