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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 若干规定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戒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 严重 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海南 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免税购物严 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工作。 海关、海警依法履行失信惩戒相关职责。 公安、发展改革、市场 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 理、人民银行、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免税购物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相关工作。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 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 “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 监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 (一)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 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2(二)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 被处以两次及 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 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的。 第四条 因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 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 海关、海警、市场 监督管理、交通 运输和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 者司法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牵头部门按照国 家和本规定确定的标准认定,并将经认定的免税购物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 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 监督管理等 相关管理部门,失信自然人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金融机构和 企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 网站上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三年。 第六条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有关 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 惩戒措施:3(一)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 , 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 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 金项目; (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七)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撤销相关荣誉; (八)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 收管 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 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 ;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 开海 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 (三)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 (四)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4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征信机构可以依法采集免税购物严重失信行为 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 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 贷款利率、财产 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 保荐、承销等服务。 第九条 免税购物失信信息 归集、共享、公开、异议处理 和信用修复等工作,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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