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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横州市茉莉花保护发展条例 (2020年12月30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植保护 第三章 扶持发展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五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横州市茉莉花的保护,传承茉莉花文 化,促进茉莉花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横州市辖区内茉莉花的保护管理 、产业发展和文化传承等活动。   第三条 茉莉花保护应当遵循政府引导、 规范标准、 品牌 保护、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茉莉花保护发展工 作的领导,建立茉莉花保护发展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茉莉 花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茉莉花的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 , 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茉莉花产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茉莉花保 护发展工作。   第五条 南宁市农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保 护发展工作的协调、指导。 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种植等相关活动的 监督管理。 横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茉莉花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的监督管理。 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茉莉花制品的生产、经营等 活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商标、专利、地理标志 等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科技、 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 广电旅游、 林业等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茉莉花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茉莉花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茉莉花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等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 惠政策,鼓励和支持茉莉花的保护、利用和发展等工作。   第八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茉莉花保护发展的 资金支持。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茉莉花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并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茉莉花种植基地建设、种质资 源保护、 科技研发、 品质提升、 检验检测、 文化传承和品牌保 护等工作。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茉莉花种植者参加农业保险。对参 加农业保险的,南宁市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 一定的保险费补贴。   第十条 鼓励、支持茉莉花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规 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 鼓励、支持茉莉花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 物资、 技术、 信息、 市场营销等方面为种植企业、 农户提供服 务。 第二章 种植保护  第十一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 和扶持茉莉花规模化、标准化种植。 鼓励茉莉花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通过土地 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合作经营等方式开展茉莉花规模化种植。   第十二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动茉莉花种植 基地的建设。 按照相关标准种植并达 到一定规模的种植区 域,经横州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可以 认定为茉莉花种植基地, 并给予技术扶持和资金补 助。 茉莉花种植基地的 申报认定办法及扶持 措施,由横州市 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茉莉花种植基地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与种植基地内的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 签订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 义务。协议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规模 ; (二)种植的茉莉花品种 ; (三)符合相关标准的 栽培技术; (四) 其他作物种植 限制; (五)基地设 施的建设和保护责任 ; (六)政府的扶持政策 ; (七)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茉莉花种植基地内 禁止下列行为 : (一) 倾倒、堆放、焚烧、填埋废弃物或者有毒有害的其他 物质; (二)建 坟、采矿、挖沙、取土; (三) 损坏茉莉花植 株; (四) 侵占或者损坏基地的基 础设施; (五) 侵占、破坏基地的 其他行为。 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及 其周边,禁止建设污染环境、 损害茉 莉花种植的项目。   第十五条 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内, 禁止种植不利于茉莉 花种植、生 长的林木及其他农作物。   第十六条 茉莉花种植基地 中属于茉莉花优 良种质资源 的种植区 域,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保护区,设立保护 标志,并 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第十七条 征收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土地,应当 征求相关 部门意见,依法办理征收手续。 已划定为优 良种质资源种植保护区的土地, 除涉及公共 利益的自治区 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 外,不得征收。   第十八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措施,推进茉莉花 种植区 域道路、水利等基 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茉莉花种植者应当科 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 等农业 投入品, 不得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鼓励在茉莉花种植 中使用生物有机 肥,推广 病虫害生 物、物理和 其他综合防控技术, 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 第三章 扶持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 支持茉莉花科研机 构、 技术推广机 构、 产业科技 创新平台建设。   第二十一条 鼓励、 支持茉莉花种植、 生产加工、 经营者 与科研机 构、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科技 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 开展良种选育、先进栽培、 产品 深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优、 特、珍、稀茉莉花种质资源的保护, 组织开展茉莉花种质资 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种质资源。   第二十三条 横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茉莉花 良种繁育基地,加强品种 选育和改良工作, 组织良种植株 示范、推广, 扩大良种的种植规模。   第二十四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在茉莉 花产业的应用, 运用大数据对茉莉花种植和茉莉花制品的 生产加工、 交易、 检验、 检测信息 数据进行 数据化管理、 分 析, 并利用 数据分析结果开展产业发展 综合分析、 监管、 决策、 服 务。   第二十五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茉莉花专业人 才队伍建设,引进和 培养茉莉花种植、生产 加工、研发等专业技术人 才。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取得横县茉莉花及 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 志的使用人,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有关标准进行种植、生 产加工和经营。   第二十七条 茉莉花制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相关标准 组织 生产。 鼓励茉莉花行业协会、企业制定 高于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相 关技术 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八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茉莉花及 其制品 质量安全 追溯体系,监督和指导茉莉花及 其制品的生产经 营者全面 落实质量安全 追溯制度。 茉莉花及 其制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制度,建立种植、生产加工及经营 台账,如实记录可 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茉莉花及 其制品 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 体系,指导茉莉花种植企业、农民专业 合作社、农户和茉莉花制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横 县茉莉花及 其制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机制, 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十一条 横州市人民政府 确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管理机 构,负责横 县茉莉花及 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使用管理,提供有关信息和知识产权 维护服务。 鼓励茉莉花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 或者个 体工商户 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 其他区域品牌 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机 构应当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横县茉莉花及 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 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 采取产品质量安全 追溯防伪验 证、电子信息管理等 措施,加强品牌信息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使用横县茉莉花 及其制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一)生产者 未获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二)产品 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 要求; (三) 非横州市辖区内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的企 业;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在横州市辖区以 外 的车间、分 厂、联营厂所加工的产品 ; (五)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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