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100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 (2021年11月10日白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经吉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草原生态 退化,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规划与建 设、保护与利用、监督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人工草地。 1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 草地和退耕还草地 ,不包括城镇草地 。 第四条 草原生态保护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 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保护、加强 建设、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长 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 、 畜牧、水利、电力、交通运输、气象、文广旅、公安、市 场监管、税务、住建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 原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草原生 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将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 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 宣传教育。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草原管理、保 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类专项规划 相衔接。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资源调查。 其中包括对草原类 型、 土壤类型、植被状况、牧草 产量、利用 现状、灾害发生等 基本情况进行监 测和统计,通过 绘制草原 现状图,建立草 原资源 档案和数据库,为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提供依据。 草原所有者或 使用者应当 支持、配合草原资源调查, 并提供有关资 料。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根 据草原资源调查结 果、草原的 质量,依据国家草原等级 评 定标准,对草原进行 评等定级。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和 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 统计调查 办法,依法对 下列数 据进行 统计,定期发 布草原统计资料: 3(一)草原面 积、等级、 产草量、植被盖度、载畜量 等; (二)草原改良 及建设、草 种基地建设、草原保护设 施建设等 ; (三)草 产品产量、草业 产值等; (四) 牲畜存栏和出栏数量、畜产品产量、畜牧业 产 值等。 草原统计资料作为同级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 用规划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管理部门应 当配合草原主管部门 每五年核定一次草原 载畜量。 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 得超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 核定的载畜量。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 护建设。 支持、鼓励和引导牧草良 种基地、人工草场建设 和牧草 产业化发展, 积极推行舍饲圈养、围栏封育,减轻 草场压力,实 现草畜的动态 平衡。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水 利、电力等 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草原生 产条件,稳定和提 高草原生 产能力。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六条 草原的所有 权和使用权登记,依照有关不动 4产登记的法律、法规 执行。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 原,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 登记造册 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依法 登记的草原所有 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犯。因草原权属发生争议,在 争议 解决前,任何一方不 得改变草原利用 现状,不得破坏草原 不得擅自拆除、移动草原 上的边界标志。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 对草原的面 积、等级、 植被构成、牧草生长 状况、生 产能 力、载畜量、自然 灾害、生物灾害以及生态系统承载能力 等草原 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 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化、 沙 化、盐碱化、石漠化、水 土流失和鼠虫害严重的草原纳入 本行政区域内 生态保护与建设总体规划,划定治理区域, 实施专项治理。 鼓励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采取治 虫灭鼠、围栏封育、节水灌溉等综合 措施培育草原。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草原 鼠、虫和毒害草等生 物灾害的监测预警、调查 以及防治工作, 推广生物防治技术。 确需使用药物的,应当在国家 允许的药品和用量范围 内使用。防治用 药前,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 5门应当 向社会发 布公告,并设立警示牌。公告内容包括用 药时间、地点、 范围、药物种类及有效期等。 第二十一条 实施禁牧、休牧的草原, 由县(市、区) 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发 布禁牧、休牧公告,明确禁 牧区域和 时限。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草原 上实施下列行为 : (一) 开垦草原; (二) 毁坏围栏等草原建设设施 ; (三) 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 (四) 排放污水; (五) 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 毒的农 药; (六) 未经批准 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 ; (七)在割草地放牧牲畜; (八)禁牧、休牧期内 放牧牲畜; (九)超过核定的载畜量放牧牲畜; (十) 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严重退化、 沙化、盐碱化、石漠化、 水土流失的草原以 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 上采挖植物和从事 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 草原防 火工作。 6每年十月一日 至翌年四月三十日为全市草原防 火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 候变化,决定提前 进入或者 延长防火期并及时向社会公 布。 在草原防 火期内, 禁止在草原 野外用火。 发生草原 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 即组织相关部 门和人员进行 扑救,并查明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 及时处 理。 第二十五条 草原征占用按照以 下规定办理: (一) 征占用草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 予以补偿; (二) 征占用草原 上与群众生产、生活有关的水源、 渠道、道路、桥梁和草原建设设施, 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 个人应当予以保护,不 得阻断或毁坏; (三) 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占用期满应当及 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恢复草原植被; (四) 征占用草原的 其他情况按照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 应当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原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草原 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 符合 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并事先征得草原所有者 使用者和 承包经营者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 办理相关 手续。 7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草原主管部门和草原监 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 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 现非法开垦草原或 破坏草原不依法查 处的; (二) 办理草原 权属证书或许可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三) 挪用草原 承包费、草原 补偿费、草原 植被恢复 费的; (四)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 之规定,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 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职 权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 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四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 超过五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 之规定, 毁坏草原围栏的,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恢复原状,逾 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之规定,在草原 权属争议解决 前,擅自拆除、移动草原 边界标志的,由县(市、区)人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2021-11-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0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0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2021-11-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2021-11-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白城市草原生态保护条例2021-11-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31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