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
(2021年9月17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三章 发展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传承六堡茶文化,提升六堡茶文化
品牌价值,促进六堡茶文化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
展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六堡茶文化,是指梧州市各族人民长期从
事六堡茶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具有独特地理人文特性和
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各类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
第三条 六堡茶文化保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遵循重点保护、活态传承、促进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六堡茶文化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六堡
茶文化保护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六堡茶文化保
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
发展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保
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六堡茶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实施六堡茶文化保护规划;
(三)指导、监督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
(四)组织开展六堡茶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
传播、交流、利用等工作;
(五)编制、管理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 (六)依照职权组织评审、推荐六堡茶文化申报各级文
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
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七)开展与六堡茶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财政、自然资源、生态
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六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
展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六堡茶文化
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设立六堡茶文化保护 专项资金,
用于支持茶种植基地建设、 种质资源保护、文化传承和品
牌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参与六
堡茶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工作。
鼓励和支持六堡茶行业协会、 商会开展六堡茶文化交流
活动,规 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和品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 对在
六堡茶文化保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或者个人给予
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 苍梧县六堡镇为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
第十条 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规划 在国土空间
规划的指导和 约束下由苍梧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
民政府审批,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
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保护规划的 要求,体现六堡茶文
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 色,不得破坏六堡茶原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六堡茶文化核心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开山、采石、开矿、取土、毁林开荒等破坏
传统格局和历史 风貌的行为;
(二) 擅自占用保护规划 确定保留的林地、 湿地、河湖
水系、道路等;
(三) 修建生产、 储存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工 厂、仓库等;
(四)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其他六堡茶文化资源 丰富、空间分布集中的
区域,可以 由市人民政府 确定为六堡茶文化保护区。六堡
茶文化保护区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 公布。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 同农业农村、林业
等部门 对六堡茶文化资源进行 普查、收集、整理、评 估、
认定。 第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发 现濒临消失或者毁损 的六堡
茶文化资源,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 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 措施。
第十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六堡茶文化保
护名录,将下列资源列入名录 予以保护:
(一)六堡茶茶道、茶 码头、茶园、茶厂、茶仓、茶行、
茶亭、茶碑,以及风雨廊桥等其他与六堡茶 相关的史 迹、
建筑;
(二)六堡茶 相关种植、采茶、制茶、 陈化、仓储、运
茶、品茶 技艺以及茶籍、茶礼服饰等作为历史文化 载体的
实物;
(三)六堡茶 相关的诗词、美术、书法、歌舞、戏剧、
曲艺和杂技等文化艺术作品;
(四)六堡茶文化活动、茶 礼、行规等文化民 俗;
(五)其他文化资源表 现形式。
名录内资源 属于文物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等有关规定。
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 及其管理办法 由市人民政府 公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歪曲、贬损六堡茶文
化,禁止侵占、破坏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文化资源 。
第十八条 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资源,其所有人 、
管理人 或者使用人应当 妥善保护, 防止损毁、灭失。 列入六堡茶文化保护名录的茶 园、厂房、茶 仓等重要场
所,应当 采取保护协议等 方式进行管理, 不得擅自改变其
原有用 途性质。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健全相
关保护管理 补偿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列入六堡
茶文化保护名录的重 要文化资源 补偿力度。保护管理 补偿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 公布。
第二十条 “茶船古道”是六堡茶历史文化的独特 载体。
市、苍梧县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普查、收集、整理、保护
“茶船古道”相关文化资源,依法组织评审、推荐 “茶船
古道”申报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 双重遗产。
第二十一条 市、 苍梧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生
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加强对“茶船古道”河道、岸线和区域
环境的 综合整治,构建生态 良好的滨河空间。
第二十二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林业主管部门
收集六堡茶茶 树种质资源,建 立健全茶树种质资源 档案,
指导选育、繁育、推广 使用茶树良种。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林业主管部门 ,
对城市建成区 外树龄五十年以 上的老茶树进行普查和认定
建立老茶树资源图文档案,制定 分类保护 措施。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对城市
建成区内 树龄五十年以 上的老茶树进行普查和认定,建 立老茶树资源图文档案,制定 分类保护 措施。
鼓励单位和 个人以捐资、认 养等形式参与老茶树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建立保护名录内六堡茶制作 技艺档案,并妥善保存相关实
物和资 料。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 需求的
六堡茶制作 技艺实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六堡茶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工作,提 供经费, 支持各级代
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国有文物 收藏单位应当 加大对六堡茶文化
资源的 征集力度,丰富馆藏内容。
鼓励有关单位和 个人将其所有的六堡茶文化 相关藏品捐
赠或者出借给国有文物 收藏单位展 览和研究。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 小学校将六堡茶文化 纳入
素质教育, 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 普及六堡茶文化 知识。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具备条件的中、 高等职业 技术院
校开设六堡茶 相关专业、课程和各类 培训,采用与非物质
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合作设 立六堡茶文化传播 平台
或者职业教育与 拜师学艺相结合等 方式,培养六堡茶 专业
人才。
第三章 发展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六堡
茶品牌建设,推进六堡茶的国际 互认、品牌评价 体系建设
鼓励和支持六堡茶生产 者、加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 机产
品等产品质 量认证,争创国际国内名牌产品。
第二十九条 鼓励梧州市六堡茶 相关企业、行业协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 或者农户依法申 请使用地理 标志专用标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被认定为 驰名商标、中华
老字号、广西 老字号的六堡茶 企业,以 及获得国家地理标
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 标志、地理 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
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级国有 博物馆、图书馆、
文化馆、科技馆、展示馆等公共文化 机构应当设 置六堡茶
文化知识展示内容。鼓励和支持非国有文化 机构宣传、展
示六堡茶文化,提 高全社会的六堡茶文化 意识。
鼓励和支持报刊、广播、 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六
堡茶文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创作六堡茶文艺作品,制作
发行六堡茶文化 刊物,开展六堡茶文化的国内 外交流、传
播与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鼓励、支持和
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六堡茶进行 良种选育、工艺
法律法规 梧州市六堡茶文化保护条例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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