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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传统地方戏剧保护条例 (2021年11月4日南充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发展传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南充市传统地方戏剧,继承和弘扬本土 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忠勇节义、豪放包容、诚信坚韧的精神品 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 — 1 — 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传统地方戏剧的 普查、保存、传承、发展、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地方戏剧,是指流传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体现本地历史传统文化、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独特技 艺的表演艺术形式,包括川北大木偶、川北灯戏、阆中老观灯 戏、南部皮影、阆中皮影、川北河川剧、南部傩戏、南部花灯 戏、南部地灯戏等传统戏剧。 第四条 传统地方戏剧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 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传统地方戏剧的真实性、整 体性和独特性。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地方戏剧 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文化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将保护工作 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地方戏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和体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合作和外事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传统地方戏剧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传统地方戏剧保 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保 — 2 —护传统地方戏剧。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文艺创 作、项目补助、提供设施、设立基金、成立机 构、学术研究等 形式,参与传统地方戏剧保护、 研究、推介、展示、传播等活 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对在传统地方戏剧保 护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予以 表彰、奖励。 第九条 鼓励依法成立传统地方戏剧相关行 业组织, 研究、 挖掘、宣传传统地方戏剧的历史文化内 涵,依法开展行业服务、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统地方戏 剧保护 名录并向社会公 布,对传统地方戏剧保护 名录实行动 态 管理。 第十一条 传统地方戏剧保护内容包括 : (一) 声腔、表演、导演、 音乐等演艺技艺 ; (二)剧目、剧本、 曲谱等文学艺术; (三)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具有代表性的服 饰、乐器、 道具、 布景等实物和原 始资料; — 3 — (四)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的建( 构)筑物、场所、遗 迹 等; (五)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的文 献资料、历史 档案、影像 资料; (六)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具有代表性的艺术 样式、制 作技艺等 ; (七)其他与传统地方戏剧相关的内容。 公益性的地方戏剧 院(团)、传统地方戏剧代表性传承人 享受政府补助的民间传统地方戏剧 院(团、班),对前款规定 涉及本院(团、班)剧种的内容负有保护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破坏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每五年开展一 次传统地方戏剧资源普查。根据文化发展规划 编制本行政区域 传统地方戏剧保护 计划,收集、整理相关史 料和实物。 自本条例施行 之日起三年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完成对濒临失传的传统地方戏剧代表性 剧目、 折子戏、声腔、文献资料以及相关技艺的 抢救保护, 并 实行常 态化抢救保护。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抢救保护工作, 依法保护相关 知识产权等合法 权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地 方戏剧资源 数据库和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采用文字、录音、 — 4 —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 对传统地方戏剧 进行真实、 系统、全面的记录、展 示和传播, 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 料。 除依法应当保 密的以外,传统地方戏剧资源 数据库资料应 当向社会公 开,免费供戏剧 院(团、班)、各 类文艺团体和个 人研究、移植、改编和演出。 鼓励传统地方戏剧代表性传承人、戏剧 名角、优秀演员等 制作视频,利用信 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研 究、宣传,普 及传统地方戏剧 知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其合法 拥有的传统地方戏剧的实物、资 料、 建(构)筑物和场所进行保护性 修缮和维护,并保持其原有 风 格。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其合法 拥有的传统地方戏剧的 实物和资 料,无保护能力或者丧失保护能力时,政府设立的公 共文化机 构可以接受其委托无偿代为收藏、保管、展 出。 第十五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建设中,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妥善保护利用传统地方戏剧的 古戏台、古建 筑、古遗迹。 第十六条 公益性的地方戏剧 院(团)、传统地方戏剧代 表性传承人、 享受政府补助的民间传统地方戏剧 院(团、班) 应当做好 以下保护工作 : (一) 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传 授技艺, 开展传承活动, — 5 — 培养后继人才; (二)有 计划地排练、演出、传播传统地方戏剧 ; (三)组织、 推荐学员到传习班、艺术 院校培训、研习; (四)参与传统地方戏剧公 益性宣传、展 示、传播、 交流 等活动 ; (五) 妥善保管相关的实物、资 料,维护相关 场所设施 ; (六) 配合政府 及有关部门 进行传统地方戏剧 调查工作 ; (七)其他有利于传统地方戏剧传承的 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 并 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前款规定的各项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鼓励代表性传承人、戏剧 名角、优秀演员 到学 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 室。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 高等院校、中等职 业教育学校与地 方戏剧 院(团、班)合作,建立 学生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开设传统地方戏剧传 习班和创作、 评论培训班,培养传统地方 戏剧专业人才。 第三章 发展传播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传统地方戏剧工作 队伍建设,建立 完善传统地方戏剧 人才培养、储备、激励机制。 — 6 —代表性传承人 可以按照国家、省和南充市有关规定 申报专 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传统地方 戏剧发展 专项基金,用于传统地方戏剧的 : (一) 抢救、记录、调查、整理、 研究; (二)原 始资料、实物的 征集、保存 ; (三) 研究成果和刊物的出版发行; (四)代表性传承人、 研究者的资助 ; (五) 专业人才培养、深造、进修的资助 ; (六)展演与文化 宣传的资助 ; (七)演出、展示场所和设施的建设、 维护; (八)举办重大活动和 开展交流的资助 ; (九)保护、传承、传播、 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的奖励; (十) 重大赛事获奖者、优秀影 视作品或者文学作品创作 者的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传统地 方戏剧基 础设施建设,合理 布局传统地方戏剧演 出空间。市级 至少建成一 个大型标准剧场,县(市、区) 至少建成一 个中小 型标准剧场。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 代表性传承人各提供一处传 习场所。 — 7 — 政府应当 对其投资建成的 标准剧场妥善管理、 维修和维护 保证剧场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可以利用闲置的 公共场所或者国有闲置房屋将其改 造为传统地方戏剧活动 场所。 地方戏剧 院(团、班)和代表性传承人 可以向有关部门 申请免 费或者低价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传统地方戏剧活 跃的乡村建设村级公共文 化服务 平台时应当建设 简易戏台。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将传统地方戏剧演 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可以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开展以下活动: (一) 征集、购买优秀传统地方戏剧剧本 ; (二)组织传统地方戏剧剧目 惠民演出; (三) 扶持传统地方戏剧社会组织、传统地方戏剧演 出团 体或者群众性传统地方戏剧 团体的公 益性演出; (四) 开展传统地方戏剧理 论研究; (五)传统地方戏剧保护的其他公 益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 加强对传统地方戏剧剧本创作的 扶持,建立优秀剧本 奖 励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向社会 公开征集购买木偶戏、灯戏、皮影戏、川剧等传统戏剧剧本,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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