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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条 例 (1997 年6月18 日 天 津 市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10 年9月25 日 天 津 市 第 十 五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部 分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决 定 》 第 一 次 修 正 根 据 2013 年9月24 日 天 津 市 第 十 六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天 津 市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条 例 〉 的 决 定 》 第 二 次 修 正 根 据2021年11月29日天 津 市 第 十七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 关 于 修 改 〈 天 津 市 科 学 技 术 普 及条 例 〉 的 决 定 》 第三次 修 正 ) 目 录 第 一 章 1总 则 第 二 章 重 点 、 形 式 和 内 容 第 三 章 组 织 和 管 理 第 四 章 社 会 责 任 第 五 章 科 普 组 织 和 场 所 第 六 章 科 普 工 作 者 第 七 章 保 障 措 施 第 八 章 奖 励 与 处 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发 展科 学 技 术 普 及事 业 ,推 进 全 域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工 作 , 提 高 公 民 的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 促 进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深 入 实 施 , 建 设 科 技 强 市 ,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高 质 量 发 展,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法 》 和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2法 规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所 称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 以 下 简 称 科 普 ) , 3是 指 用 公 众 易 于 理 解 、 接 受 和 参 与 的 方 式 , 普 及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 倡 导 科 学 方 法 、 传 播 科 学 思 想 、 弘 扬 科 学 精 神 、 推 动 科 学 技 术 应 用 的 活 动 。 第 三 条 4科 普 是 公 益 事 业, 是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的 重 要 内 容 , 是 国 家 基 础 建 设 、 基 础 教 育 和 科 学 技 术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第 四 条 科 普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科 学 精 神 , 注 重群 众 性 、 社 会 性 、 经 常 性 、 实 效 性 。 第 五 条 科 普 工 作 应 当 有 利 于 经 济 建 设 、 政 治 建 设 、 文 化 建 设 、 社 会 建 设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 科 普 工 作 应 当 反 对 迷 信 、 愚 昧 和 反 5科 学 、 伪 科 学 行 为 ; 不 得 以 科 普 为 名 宣 传 不 健 康 、 不 文 明 的 生 活 方 式 和 有 损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内 容 。 第 六 条 科 普 工 作 应 当 坚 持 科 学 态 度 , 不 得 将 尚 无 科 学 定 论 、 违 背 科 学 原 则 和 科 学 精 神 的 主 张 或 者 意 见 , 作 为 科 普 知 识 传 播 和 推 广 。 第 七 条 本 市 建 立 健 全 全 领 域 行 动 、 全 地 域 覆 盖 、 全 媒 体 传 播 、 全 民 参 与 共 享 的 全 域 科 普 工 作 体 系 。 市 和 区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全 民 科 学 素 质 建 设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纳 入 目 标 管 理考 核 。 6 乡 、 镇 人 民 政 府 和 街 道 办 事 处 , 应 当 做 好 本 辖 区 的 科 普 工 作 。 本 市 国 家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及 其 他组 织 应 当 开 展 科 普 工 作 。 第 八 条 本 市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采 取措 施 , 支 持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科 普 事 业 。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科 普 事 业 可 以 按 照市 场 机 制 运 行 。 第 九 条 市 和 区 科 学 技 术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是 科 普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的 科 普 工 作 。 第 十 条 全 社 会 应 当 尊 重 科 普 工 作 者 的 劳 动 成果 , 支 持 他 们的 工 作 , 保 障 其 合 法权 益 。 第 二 章 重 点 、 形 式 和 内 容 第 十 一 条 科 普 工 作 应 当 提 高 全 体 公 民 的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 其 重 点 是 : 7( 一 ) 增 强 青 少 年 对 科 学 技 术 的 兴 趣 和 爱 好 , 培 养 他 们的 观 察 能 力、 思维 能 力 、 实践 能 力 和 创造 能 力 , 使 其 树 立 科 学 的 世 界 观 和 人 生 观 ; ( 二 ) 向 工 人 普 及 科 学 技 术 知 识 , 提 高 其 生 产 技 能 和 技 术 创 新 能 力;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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