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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1年10月22日遂宁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四川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规范海绵城市建设 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遂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规划 、 — 1 — 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和 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 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引领、政 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 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等市直园区管委会 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 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 方面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 等活动; (二)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海 绵城市建设管理; (三)鼓励、支持开展科研和创新,积极推广海绵新材料 新技术; (四)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 — 2 —业; (五)统筹安排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 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 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详细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 衔接,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到详细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 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 审 批、核准、备案和招投标指导等工作。 公安、财政、生态 环境、交通运 输、水利、城管 执法、市 场监管、 林业等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 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组织编 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编制详细规划 及道路、绿地、广 场、水系、排水 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当 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 容纳 入其中。 雨水年径流总 量控制率应当作为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 — 3 —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 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应当 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 容和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的方 案设计、 施工图设计应当设 置海绵城市专 篇。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 施工图设计的海绵城市 专篇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 准和技术规范的, 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旧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统一规划、分 步实施, 避免无序开挖。应当以解决城市内 涝、雨水 收集利用、水体统 筹治理为重点 突破口,推进区 域整体治理,提高雨水积存和 滞 蓄能力。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 各类园区、 成片开发区 域应当按照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 连片建设和全过 程管控,全面推广海绵 型建筑与 小区、道路与广 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水系保护与 修复、地下管 网和调蓄设 施等工程建设, 确保雨水径流 特征在 新区开发建设 前后大体一 致。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 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 施: (一)建筑与 小区按照 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 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 滞蓄能力; (二)道路、广 场和停车场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 增 强对雨水的 消纳功能; (三) 公园和绿地 采取低影响开发措施,消纳自身雨水, 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 空间; — 4 —(四)城市排水 防涝实施雨污分流,科 学布局雨水调蓄设 施和利用设施,提高内 涝防治水平; (五)城市 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合理有 序开展水系 连 通,增强水体流动 性,提高雨 洪径流的调蓄调 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 需要配套建 设雨水 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企业和工业 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 收集、净化 蓄存和 利用设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 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等相关参 与单位,全面 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 准和技术规范, 不得明 示或者暗示相关参与单位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 和设备,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 程质量。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 准和技 术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计, 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 管控的指标要求和海绵城市设 施的建设标 准。同时,应当 就审 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海绵城市专 篇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重点 承担下列海绵城市建设工 程质量 责任: (一) 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相关 海绵城市设 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 (二) 确保工程所需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采购质 — 5 — 量,并按程序进行检验和抽样送检; (三)做好海绵城市设 施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 检测。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重点 承担下列海绵城市建设工 程质量 责任: (一)对海绵城市设 施中的隐蔽工程,应当保障 旁站、平 行检验、巡视频率等监理 力度,确保按图施工; (二)加强对工 程原材料的 见证取样检测,保证进场原材 料先检后用,检测不合格的原材料 必须进行退场处理; (三)对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应当 及 时向建设单位 报告,有权要求整改或者停工整改。 第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 场监管等 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 程原材料、工 艺、施工质量、工程验收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 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 在竣工验收报 告中载明海绵城市建设工 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竣工验收 备案机关备案。 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 施的,竣工验收备案 机关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 程档案资料,应 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 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 构。档案不 齐全的,应当 限期补充。 — 6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 海绵城市设 施应当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市政道路、市政园 林绿地、市政排水设 施等市政设 施中的 海绵城市设 施,由市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 公共建筑、 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 厂区等的海绵城市 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运营维护单位 不明确的,按照 “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 确定运营维护单位。 第二十三条 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海绵城市设 施进行登记, 对隐蔽建设和存 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 施进行标 识,并开展 定期巡查、养护和维 修,制定应 急处理预案,保障海绵城市设 施正常运行。 因运营维护 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 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 正常 功能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 准予以恢复。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 施运 营维护的 检查和考核制 度,监督运营维护单位对海绵城市设 施 进行日常维护。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 占用海绵城市设 施的,建设单位应当 报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审 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 费用。 — 7 — 第二十六条 对危害海绵城市设 施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 权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 举报。 第二十七条 禁止对市政道路、市政园 林绿地、市政排水 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 施实施下列危害行为: (一) 向海绵城市设 施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 粪便等易堵塞物; (二) 向海绵城市设 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 性废液和废渣; (三) 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海绵城市设 施; (四) 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 施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 至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 程质量 管理条例 》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 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 , 由城管执法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 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 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 危害市政道路 中海绵城市设 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二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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