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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7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清洁 ,改善乡村人居 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推动乡村振兴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结合保山实际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除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区域以 外的乡村垃圾 、污水、废弃物的清扫 、收集、处理 等乡村清洁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村清洁工作遵循政府主导 、基层自 治、多元投入 、全民参与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乡村清洁工作的领导 ,将乡村清洁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所需经费列入同 级财政预算 。 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应当建立政府投入 、村集体支持 、受益主体付 费、社会资金参与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投入机制 。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清 洁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 ,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推进乡村清洁的政策措施和乡村 清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 (二)建设垃圾处置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 基础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配备卫生保洁专用 设施设备 ; (三)综合整治农村水系 ,治理农村污水 ; (四)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乡村清洁基础 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 (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 ,为乡村清洁提供专业化 、标准化服务 ; (六)创新乡村清洁管理机制 ,推广使用垃 圾、污水处理新技术 ; (七)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工作 ,履行下 列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计划 ; (二)组织或者协助实施乡村清洁基础设施 建设; (三)确定保洁方式和服务标准 ; (四)组织开展垃圾的清扫 、分类收集 、转运 和处理; (五)治理农村污水 ; (六)组织开展乡村卫生整治和清洁公益活 动,维护公共场所清洁 ; (七)组织清理乡村河流 、池塘、沟渠、道路等 的垃圾、淤泥、污水; (八)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 履行乡村清洁工作职责 ; (九)对乡村清洁投入的资金 、收取的费用和 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 (十)建立、落实乡村清洁监督和举报等制 度; (十一)其他有关乡村清洁的事项 。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 (2021年10月29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4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 ——6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7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清洁工作的统筹协调 、督 促指导和监督检查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的相关工作 。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规民 约(居民公约 )制定乡村清洁管理制度 ,落实乡村 清洁责任制 ,做好辖区范围内的乡村清洁工作 。 第九条 村(居)民负责其入户道路 、住宅庭 院、房前屋后 、承包管理的田地 、林地、水池(窖) 、 坝塘等区域的清洁 。 按照要求建设卫生厕所和处理污水 ,对所产 生的垃圾分类后投放至指定场所 。 第十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和个 体经营者负责其管理和使用区域的清洁工作 ,对 所产生的垃圾应当进行分类处理 。 第十一条 节庆、文体、喜庆和丧葬等活动 产生的垃圾 ,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因地制宜推广乡村垃圾源头 减量、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 、集中转运处置 ,实现 无害化、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乡村公共卫生厕 所,推进乡村公共卫生厕所建设 、改造和管理 。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推 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 收处理。 鼓励、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 、低毒、 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 、无污染农用薄膜 ,推广生 态农业、绿色植保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 。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 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应当根据规定及 时处置。第十五条 乡村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应当 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粪污收集处置设施并正常运 转。 畜禽养殖专业户 、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 禽粪便、污水等进行科学处置 ,不得污染环境 。 鼓励实施种养结合循环模式 ,推进养殖废弃 物资源化利用 。 第十六条 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和新 方法,提高秸秆资源化利用水平 。 第十七条 乡村范围内的集贸市场 、旅游景 点、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卫生保洁 消杀工作 ,落实卫生防疫和灭杀老鼠 、蟑螂、苍 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措施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破坏 乡村清洁设施 ,不得阻止 、妨碍乡村清洁设施的 建设或者运行 。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 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 ,引导公民积极参与乡村 清洁公益活动 ,培养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 鼓励广播 、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乡村 清洁公益宣传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乡村清 洁的义务和劝阻 、投诉、举报影响乡村清洁行为 的权利。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 对乡村清洁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 村(居)民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一条 在乡村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清洁 ,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 (一)随意倾倒 、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 圾; (二)擅自倾倒 、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6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27 (三)随意丢弃农用薄膜 、肥料和农药等农业 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 ; (四)向水体排放 、倾倒工业废渣 、城镇垃圾 或者其他废弃物 ; (五)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 、 倾倒垃圾 、堆放或者焚烧物品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乡村 清洁管理职责的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 行。 主任、各位副主任 、秘书长、各位委员 :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 ,现就《保山市乡村清 洁条例(草案) 》 (以下简称《条例》 )作如下说明 :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保山市有 75个乡镇(街道) ,其中,乡镇68个, 占90.7%;有954个村(社区) ,其中,村843个,占 88.4%。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 , 全市总人口 (常住人口 )约为243.1万人,居住在乡 村的人口约为 157.8万人,占总人口的 64.9%。改 善乡村人居环境 ,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是实施乡 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 ,事关生态文明建 设,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 ,事关农村社会文明 和谐。近年来,全市在乡村清洁方面做了大量工 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总体上来看 ,乡村清洁 卫生管理薄弱 、生态环保意识不强 、基础设施建 设滞后等问题依然突出 ,污水直排 、生活垃圾随 意抛撒、农业废弃物肆意弃置等现象已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 。乡村清洁工作具有长期 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是一项需要多方面共同努 力的系统工程 ,为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全 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村清 洁管理,形成深入持久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长效 机制,制定一部适用于乡村清洁方面的地方性法 规,推动解决乡村清洁问题 、保护生态环境显得 尤为必要 。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条例》制定主要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 、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 例》等为依据 。 三、 《条例》的起草过程 接到立法任务后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 ,确定关于《保山市乡村清洁条例 (草案) 》的说明 ——2021年6月28日在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保山市司法局局长 陈礼华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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