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人才支撑
第五章 文化繁荣
第六章 生态保护
第七章 组织建设
第八章 城乡融合
第九章 扶持措施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 、
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
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
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
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
包括乡镇、村、涉农社区、农(林、牧、渔)场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
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
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
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
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推动
与全国同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
领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促进共同富裕,遵循以下原
则:
(一)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
— 2 —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
上优先安排;
(二)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
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 造
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
(三)坚持人与自然和 谐共生,统筹 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
统治理,推动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坚持 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 源配置中的 决定
性作用,更好发挥政 府作用,推进农业供给 侧结构性改革和高
质量发展, 不断解放和发展乡村社会生产 力,激发农村发展活
力;
(五)坚持 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 序渐进,顺应乡村发
展规律,根据乡村的 历史文化、发展现 状、区位条 件、资源禀
赋、产业 基础分类推进。
第五条 在国 家的统一部 署下,乡村振兴实行省 负总责、
市(州)县(市、区)乡(镇)村 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 各
级党委和政 府主要负责人、农村 基层党组织 书记是本地区乡村
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地方 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
村振兴 工作,将乡村振兴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 衔接,并建立乡村振
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 度。
—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乡村振兴 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 府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
振兴工作。
第七条 地方 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鼓励、支持
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 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
促进相关活动。
对在乡村振兴促进 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八条 省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国 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结
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 土空间规划编制全省乡村振
兴战略规划。
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 府根据全省乡
村振兴战略规划, 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 或者实施方 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统筹 各类空间性规划,
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 空间,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
田、生态保护 红线和城镇开发 边界。
第十条 市( 州)、县(市、区)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区域
— 4 —一体、多规合一、功能 互补的要求,推动规划 改革创新,以 片
区(经济区)为 单元编制乡村规划,推动镇乡级规划全 覆盖,
村级规划按 需应编尽编。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统筹利用生产 空间,
科学划分乡村经济发展 片区,统筹推进农业 园区建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 府应当合理布局生活 空间
优化居民 点规模和集聚形态,合理布局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保护和传承传统村 落建筑风貌,创新 住宅功能, 构建便捷
的乡村生活服务 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严格保护生态 空间,统筹推进
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加 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 修复和改
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结合 不同区域特 点
分类区推进乡村振兴;按照全省村 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
特色保护 类和搬迁撤并类的划分,分 类别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根据本地资 源禀赋,
发展壮大中心镇,规 范发展特色 小镇,增强其承载能力和人口
吸引力、集聚力,赋予相应管理权,创新投融资 机制和服务 管
理机制,实现以城 带乡、镇村 联动发展。
第三章 产业发展
— 5 —第十四条 地方 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
乡村优 势特色资 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
展,推动建 立现代农业产业体 系、生产体 系和经营体系,推进
数字乡村建设, 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 模式和新型农业经 营
主体,促进农 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 机衔接。
第十五条 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 责,地方 各级人民政 府应
当完善粮食安全 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措施
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 力,支持粮食产业发展, 完善粮食加
工、流通、储备体系,推广优质高产品种和先进适用 技术,稳
定播种面积, 提高粮食产 量,确保粮食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积极发展绿色食品、有 机农产
品、地理 标志农产品生产,推行食用农产品合 格证制度,推动
品种培优、品 质提升、品 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 提升安全绿色
优质农产品供给能 力。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 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质量有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
度,划定和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完
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并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推进农村 土地整理和
农用地 科学安全利用,加 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农
业生产条 件。
— 6 —第十七条 地方 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 系,
加强产业基地建设, 提高优质农产品供给能 力;发展农产品加
工业,培育农产品加 工龙头企业;培育四川特色品 牌,加强农
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和冷链物流体系建设。
发展乡村产业应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 策、环境保
护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地方 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建 立健全农产品 质量和
食品安全监 管体系。建立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 测、追溯体系和食
品质量安全保障体 系,完善农产品 质量和食品安全 标准体系及
农资和农产品生产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产地 准出与市场 准
入制度。
农产品生产经 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产品 质量和
食品安全 标准,以及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禁用限
用规定, 落实生产经 营者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 府可以通过 鼓
励土地经营权流转、生产 托管等方式发展农业适 度规模经营,
健全以家庭承包经 营为基础,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家庭农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等为主体,
其他组织 形式为补充的新 型农业经 营体系。
鼓励建立各类市场主体 参与乡村资 源整合机制,发展特色
产业和产品。
第二十条 地方 各级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 户
— 7 —之间、农户与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之间开展合 作与联合,建 立利
益联结机制,健全农户生产社会化服务 机制,提高农户抵御风
险能力和自我发展能 力,让农户共享产业 链增值收益。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 府应当加快农业 科技创新体 系建设,
深化农业产业 技术创新,加 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农业 科
技创新创业 平台。
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加 强校(院)地科技合作,推进产
学研协同创新,加快农业新品 种、新技术、新模式、新装备示
范推广;加强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研究利用与繁 育推广。
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运用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大 力
扶持以 专利为支撑的创新经济、以 商标为支撑的品 牌经济和以
地理标志为支撑的特色经济。
第二十二条 地方 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建
设,促进建 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
分享机制,坚持公益性推 广与经营性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企业、
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 专
业合作社、农业 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 科技人员等 各类
主体创新推 广方式,开展农业 技术推广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经济和 信息化主管部
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支持适合四川实际的农 机装备研发生产和推
广应用,推进主要农 作物生产全 程机械化,促进农 机农艺融合、
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融合,促进农 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 度
— 8 —
法律法规 四川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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