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四章 督导结果的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 法规、 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
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 和国务院 《教育督导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的
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 法规、 规章、 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
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幼儿
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
况和教育质量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办好
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坚
持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依法、科
学开展,坚持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
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
领导,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教
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教育
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作为教
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履行教育督导职责— 3 —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
政预算。
第六条 鼓励、 支持学生及其家长、 社会组织、 社会公众
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督学的管理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实行督学制度。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 ,
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九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
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包括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 。
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 ,
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督学队 伍建设。督
学数量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实际需要 配备。— 4 —第十一条 督学应当 具备国家规定的政 治素质、政策 水
平、道德品质、 学 历、 教育教学经 验、 业务 能力和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 服从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 认真履
行经常 性督导职责,按 时完成督导工作。
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公正 地反映实际情况,
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
第十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 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 汇报;
(二) 查阅、复制财务 账目和与督导事 项有关的其他 文
件、资料;
(三)要求 被督导单位 就督导事 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 就督导事 项有关问题开展调 查;
(五)参加 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 或者组织召开座
谈会;
(六)开展 问卷调查、测评、个 别访谈等;
(七)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或者主管部门
提出奖 惩建议;
(八)依法可以行 使的其他职权。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
当回避:— 5 —(一)是 被督导单位 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是 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的;
(三) 从被督导单位 离职不满三年的;
(四)其他可 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情 形。
督学的 回避应当由督学本人 或者被督导单位 向指派督
学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 申请,由教育督导机构 决定。
教育督导机构发 现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 存在应当 回避
情形的,可以 直接决定督学的 回避。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 培训纳入教育管理
干部培训计划,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 升督学队 伍专
业水平和工作 能力。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
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考核,建立督
学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 供
必要保障,按照规定 解决兼职督学 因教育督导工作 产生的
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
第十八条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 采取经常性督导、专 项督
导和综合督导等方 式。— 6 —第十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
级人民政府的下列事 项实施教育督导:
(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 法规、 规章、 党和国家教育方
针、政策情况;
(二)各级各类教育规 划布局、规划落实和协调发展情
况;
(三) 义务教育 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
(四)教育经费的 投入、管理和 使用情况;
(五)校长队 伍建设和教 师配备、管理及 待遇保障情况;
(六)协调推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 庭教育情况;
(七)安全、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八) 处理社会关 注的教育 热点、难点问题和处置突发
事件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二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下列事 项实施教育督
导:
(一)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二)党 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情况;
(三)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情况;
(四)教育教学 水平、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 改革等— 7 —情况;
(五)教职工队 伍的管理和专业 化建设情况;
(六)德育工作和 师德师风、校风学风建设情况;
(七)招生、学 籍、收费等管理情况;
(八) 安全、卫生健康等制度的 建设和执行情况;
(九)保障学生的人 格尊严、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 益
等情况;
(十)教学、生活设施设 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 件的
保障情况;
(十一) 突发事件预防及应对 处置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上级教育督导机构
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安排,结合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实
际,制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 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
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
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 性督导,经常 性督导每学期不得 少
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
发展需要 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 就本条例第十 九
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一 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 8 —项督导, 也可以就本条例第十 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 所有事
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 综合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 每五年至少
实施一次 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 随时实施专 项督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 所属
的学校应当 每三至五年实施一次 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
随时实施专 项督导。
第二十四条 专项督导、 综合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督导事 项,按照规定成立督导 小组,督导
小组由三 名以上督学组成;
(二) 向被督导单位提 前发出书面督导通 知,明确督
导时间、内容和要求, 采取暗访等方式的除外;
(三)要求 被督导单位 自评的, 被督导单位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自评报告;
(四) 审核被督导单位的 自评报告,确定督导重 点,
实施现场督导;
(五) 征求公众对 被督导单位的意 见,并采取召开座
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 师的意见;
(六)督导 小组对被督导单位的 自评报告、现场督导情
况和公众意 见进行评议, 形成初步督导意 见向被督导单位
反馈。
法律法规 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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