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100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 (2021年8月1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11月20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利用与传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灵渠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 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 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灵渠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凡在 依法划定并公布的灵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灵渠保护 规划确定的环境协调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灵渠是指灵渠水利工程文物本体及其各 类伴生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 灵渠水利工程文物本体包括大 天平、 小天平、 铧嘴、 南渠、 北渠、 陡门、 堤岸、 三将军墓、 泄水天 平、 堰坝、 桥梁、 水涵等。 灵渠伴生历史文化遗存主要包括秦城遗 址、石马坪古墓群、石刻、古树名木等。   第四条 灵渠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 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 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协调、有 效保护为原则,确保灵渠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与 完整性。   第五条 灵渠实施整体性保护,发挥灵渠水利工程文物本 体及其伴生历史文化遗存的功能价值,保护灵渠沿线水域河道 两岸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六条 市、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灵渠的保护,将灵渠 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政预算,并建立相应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 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灵渠保护协调 机制,统筹协调 解决灵 2渠保护、管理、利用和文化 交流的重大事项。   兴安县人民政府负责灵渠的保护工作,建立 联席会议制 度, 组织本级相关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及 村(居)民委员会 开展 灵渠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灵渠文物 保护工作的指导和 监督。 兴安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对灵渠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并依法 组织灵渠的 研究和传承。   市、 兴安县人民政府其 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 内,负责有关灵渠的保护工作。   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具体负责灵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发现灵渠保护管理中存在 问题 或者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 时处理和制 止。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应当书面告知管理单位 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   相关单位 或者部门对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书面告知的问题或 者涉嫌违法行为的线 索,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或者依法立 案查处。   第九条 市、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灵渠保护经费纳入本级 财政预算,依法 使用各类灵渠保护 专项资金,确保灵渠各 项保 护、管理和 修缮资金的专款专用。   鼓励通过社会 捐赠等方式筹集灵渠保护 资金。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有依法保护灵渠的 义务,并有 权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进行制止和举报。 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应当建 3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 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 保密,并将 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应当开展灵渠保护的 宣传教 育,提高公众对灵渠的保护 意识。   鼓励新闻媒体、 各类文化 教育培训机构参与灵渠保护 宣传教 育工作。   第十二条 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应当建立灵渠保护 志愿者工作 机制,组织、培训、指导 志愿者参与灵渠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灵渠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以自治区人民 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区域为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变更。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灵渠保护规划,是灵渠保护、 管理和利 用的依据, 未经原批准 机关批准 不得擅自变更。   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灵渠保护规划设定并公布灵渠环 境协调区,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在灵渠环境协调区内 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灵渠 周围生态环境、 传统 村落、 景观 视线通廊,控制建 筑 高度与建筑体量。   市、 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灵渠保护规划要 求,控制灵渠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与环境协调区内的 土地利用强 度和建设 4规模。   第十四条 灵渠保护范围内 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工程 或者爆破、 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经依法批准在灵渠保护范 围内进行建设工程 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保 证灵 渠安全并符合灵渠保护规划。   灵渠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 项目工程设 计方案 应当包括相应的文物保护 措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灵渠及其 周 围林木、水体、地貌, 不得造成破坏和污染,并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程 序报经批准实施。   环境协调区内的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应当征求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意见。   第十五条 灵渠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其布 局、 体量、高度、色调、 造型和风格等,应当 符合灵渠保护规划要 求,与灵渠文物历史 风貌和 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任 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在原建 筑物、构筑物上擅自搭建影响灵 渠视线通廊和历史风貌的建 筑物、构筑物或者附属设施。   第十六条 在灵渠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设 置的保护范围 界桩、 文物保护单位标 志和提示警示标识标牌等保护设施,其 他 单位和个人 不得损毁和擅自移动。   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应当建立灵渠的 信息标识系统,向公众 5提供真实、完整的灵渠历史与自然环境 信息。   设 置文物保护范围 界桩、 文物保护单位标 志和提示警示标识 标牌等保护设施,以及 防汛、水文 监测和测量、河岸地 质监测、 通信照明标识标牌等设施应当与灵渠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在灵渠水利工程文物本体 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大天平坝、 小天平坝 上新建码头或者在坝顶通行机 动车辆;   (二)在铧嘴 上擅自新建码头或者从事与文物保护 无关的 建设活动 ;   (三)在南渠、 北渠 上擅自修建跨渠通行桥梁、 新开引水口、 筑坝、 建设 取水泵站或者从事与渠、 堤岸保护 无关的其 他建设活 动;   (四) 撬取、毁坏陡门、 堰坝、 堤岸、 桥梁、 水涵 构件,以及 在其周边从事取土等破坏自然风貌的活动 ;   (五)其 他损害灵渠本体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灵渠伴生历史文化遗存, 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在秦城遗址 上修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开道、取 土、挖沙、深耕、种植、建坟以及养殖等;   (二)在石马坪古墓群 修建与文物保护 无关的建 筑物、构筑 物,以及在石马坪古墓群 封土堆上取土、种植、建坟等;   (三) 涂绘、刻画、损毁石刻以及在 飞来石上新刻、补刻作 6品;   (四)其 他损害灵渠伴生历史文化遗存的行为。   第十九条 灵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 不得建设污染 灵渠及其环境的设施, 不得进行可能影响灵渠安 全及其环境的 活动。 对已有的污染灵渠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 限期治理。   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发现危害灵渠安 全或者破坏灵渠历史风 貌的建 筑物、构筑物,应当及 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组织对灵渠进行保护、 修缮,灵渠保护 修缮施工方 案应当经 专 家论证,并经法定程 序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兴安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灵渠 水量分配调度。临岸渠道、管道、 暗涵等分水 取水设施,应当同 时符合灵渠保护规划及水 资源规划、水 量配置和调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在灵渠保护范围水域内 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 排放工业污水、含病原体的 污水等污染物;   (二) 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生产投入品废 弃物,丢弃动物尸体;   (三)在灵渠南渠、 北渠、 分水 塘、湘江故道等水体 炸鱼、电 鱼、毒鱼,以及从事 网箱养鱼、畜禽养殖等危害灵渠安 全的活动;   (四)在灵渠南渠、 北渠渠道内 洗刷机动车辆、农业机械;   (五) 擅自围垦; 7  (六)其 他危害灵渠安 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兴安县人民政府根据灵渠保护规划和河道水 质 保护需要, 可以在灵渠保护范围划定 畜禽、 水产 网箱养殖的禁养 或者限养区域,并 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兴安县人民政府水行政、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 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应当根据 职责分工, 对 灵渠河道 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组织清淤疏浚,组织河道保 洁,清除影响水质的浮泥及有害生物, 减少污染物释放。   第二十五条 市、 兴安县人民政府应当 做好灵渠源头、 河道、 渠道及其相关 支流的管理工作,沿岸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灵渠周边森林覆盖率,加强水 土保持,改善 灵渠生 态环境。   在灵渠 源头、河道、渠道及其相关 支流沿岸禁止开矿、毁林 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采伐水源涵 养林、水 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 珍贵林木。   第二十六条 灵渠保护管理 机构应当对灵渠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内古树和 具有历史价值、 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 珍贵、稀有名木 进行调查、登记、编号,建立 档案,设立标 志, 制定养护管理 措施。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2021-11-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2021-11-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2021-11-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桂林市灵渠保护条例2021-11-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3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