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
(2021年8月1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0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 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实现景观资源
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
1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适用本条例 ,
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范围包括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和市、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喀斯特景观资源是指具有一定科学价值、 美学价
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组合以及相关文化遗迹,包
括岩溶峰林、 峰丛、 湿地、 溶洞、 天坑、 漏斗、 河流、 田园、 动植物
等地表和地下自然资源以及摩崖石刻等文化遗迹。
本条例所称可持续利用是指合理、 节约、 高效利用喀斯特景
观资源,不断开发创新替代资源,保护喀斯特景观资源原真性
和完整性,满足当代与后代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保
护优先、创新驱动、多元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喀斯特景观资源
可持续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协调监督机制,解决喀斯特景观资
源可持续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统筹上级转移支付与
本级预算资金,支持喀斯特石漠化治理与修复、 生态系统保护、
污染治理与防控、喀斯特景观资源研究等事项。
喀斯特景观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 处应当协
2同做好辖区内喀斯特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喀斯
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组 织实施。
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 构负责对桂林喀斯特世
界自然遗产地进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
以外的喀斯特景观资源 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
门负责保护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地质 公园等管理机 构
依法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
市、 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在 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 做好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
第六条 喀斯特景观资源所在地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可
以组织居民和村民在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中规定保护和管理喀
斯特景观资源的 措施,协助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做好喀斯特景观
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 构、 大专院校与市、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 相关管理机 构联合开展喀斯特景观资源科研、 监 测
和保护工作, 并建立合作共 享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工作。
第七条 有关社会 团体、 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采取多
种方式,宣传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利用相关
3科普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 意识,营
造保护喀斯特景观资源的 良好氛围。
广 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开展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法
律法规、可持续利用相关 知识的宣传。
第二章 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编制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
管理规划, 并纳入国 土空间规划。 城市总 体规划和有关镇总 体规
划,应当将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管理规划作为强制性内 容。 有关
乡、村庄规划应当包括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管理具 体安排。
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 按照国家和自治
区的有关规定组 织编制和报批。
第九条 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管理规划是桂林喀斯特世界
自然遗产地和其他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保护管理的 基本依据。
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管理规划应当 依法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
人有权查阅。 经批准 公布的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管理规划,不 得
擅自改变。
第十条 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与
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实行 分区分级保护管理。
市、 县级人民政府和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 构应
4当按照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管理规划,确定桂林喀斯特世界自
然遗产地范围和其他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区范围, 设立界碑、标
志或者其他保护 设施。禁止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
护界碑、标志和其他保护 设施。
市、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喀斯特景观资源 集中区设立喀斯特
景观资源保护区 或者喀斯特自然 公园。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水利、 林 业和园林、 生态环境等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
内喀斯特景观资源定 期开展水文、地质地貌、岩溶资源、生物多
样性等方面的调查监测、登记建档。
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 构应当建立自然遗产保
护监测制度,对自然遗产的价值、 完整性环境资源 状况进行监 测,
开展水文、 地质地貌、 生物多 样性等方面的调查,提出调查评估
报告,采取相应保护 措施,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 主管部门报
告。
第十二条 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范围内 禁止开山、采石、采
砂、取土、 开矿、毁林、 开 荒、 修坟立碑等破坏喀斯特景观资源的
活动。
第十三条 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范围内 从事开发建 设、生
产经营活动,应当 符合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管理规划, 并依法
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和地质 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法办理相关 审批
5手续。
第十四条 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范围内,经批准 从事开发
建设、 生产经 营活动的,应当制定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 方案和生
态修复 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山体林草植被,预防 水土流
失,维护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 功能。
经批准的开发建 设、 生产经 营活动的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修
复工程应当纳入工 程验收范围。
经批准的 矿山、采石场,经营者应当建立与开 采同步的生态
环境修复机制, 采取防渗漏和植 被修复措施;建立水质监测设
施,防止淋滤液渗漏污染地表 水和地下 水。 开采结束时,应当及
时修复作 业区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 功能。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喀斯
特水资源,防 止喀斯特 水资源流 失。 实施漓江补水工程,提高喀
斯特水资源利用效 率。
在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范围内 禁止以围、 填、堵、截等方式
破坏自然水系,禁止经营性开采地下水,禁止在落水洞、脚洞自
建提水设施。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喀斯特 山体地质灾害排查和风险管控制 度,在岩 体险要
部位、危险地段应当设置安全保护 设施和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
除危岩险石,消除崩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 灾害隐患。
6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控
制岩溶洞 穴资源的开发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 禁止开发利用岩溶
洞穴。
发现 尚未开发利用的岩溶洞 穴,经调 查评估具有一定科学
价值、 美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
予以封闭,设立保护 标志。
未经依法批准, 禁止任何人员进入 已设立封闭保护标志的
岩溶洞 穴。
人民防 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纳入人民防 空规划管理的岩
溶洞穴的保护和管理,不 得损毁喀斯特景观资源。 利用岩溶洞 穴
修建人民防 空设施,应当制定喀斯特景观资源保护和修复 方案。
经批准的人民防 空工程,其喀斯特景观资源生态修复工 程应当
纳入工 程验收范围。
第十八条 钟乳石资源 属于国家所有,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侵占、破坏,擅自开采或者非法经营。
第三章 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节
约和高效利用喀斯特景观资源,预防喀斯特景观资源石漠化,
实现喀斯特景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7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和引导建立与桂林喀斯特景观资
源可持续利用相适应的产 业发展模式,优化产 业结构和规划 布
局,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 体系,支持环境 友好型项
目和企业,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发展。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和引导开发创新替代资源, 鼓励
和支持 企业、 科研机 构和创新创 业人才参与开发创新替代资源。
采取有效措施,节约和 减少喀斯特景观资源的 消耗利用。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喀斯特景观资源 综合
治理力度,开展喀斯特景观资源治理和修复、 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
城乡生态环境 综合治理、 自然景观 风貌保护和修复,建立健全生
态保护机制,保持喀斯特景观资源的完整性和原真性。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 遵循自然恢复为主、 人工修复为 辅的
原则,实 施喀斯特石漠化治理与修复,开展 土地整理及 土壤改
良、林草植被保护与 恢复、水土资源统筹利用、喀斯特地貌生态
系统保护、喀斯特地区生态系统修复、 退耕还林等工 程,改善生
态脆弱地区生态 状况和农业生产条 件,恢复山体植被,提升景观
资源品质。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
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和桂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 构
依据喀斯特景观资源环境的 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喀斯特景区的 旅
游环境容量。
法律法规 桂林市喀斯特景观资源可持续利用条例20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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