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收录100万 73个行业的国家标准 支持批量下载
— 1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 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 南 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 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5月29日河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 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27— 2 —日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 《关于修改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 第六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 社会、 资源、 环境的协调 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 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 3 —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 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 展。 依靠宣传教育、 科学技术进步、 依法管理、 综合服务、 建 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 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 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 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 保护。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4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 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 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 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 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 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 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 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 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 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 费纳入财 政预算,予以保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状况逐步提高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 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 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提 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 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 生育工作 费用。— 5 —第十条 卫生健康、 教育、 科技、 文化、 民政、 新闻出版、 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 符合受教育 者特征的适当方 式, 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 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 殖健康等 知识教育的权 利。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 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 需要配备计划生育 专(兼)职工 作人员,依法 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 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 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 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 优生优育。 一对 夫妻(含再婚 夫妻)可以生育三 个子女。 已生育三 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 6 —再生育一 个子女。 第十五条 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 安排生育,实行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 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服务 登 记平台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 登记,免费领取生育 登记信息单。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 鼓励公民进行 婚前医学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 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 知识宣 传教育,对育 龄妇女开展围 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 承担计 划生育、 优生优育、 生 殖保健的 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 开展不 孕不育症诊疗。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 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 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 终止妊 娠。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育 龄夫妻患有严重 遗传性 疾病的,应当提 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 医疗技术水平 难以 确诊的,应当 向当事人 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 节育、不 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 换对其健康 有害的工作 岗位或场所,以保护 孕妇和胎儿。— 7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 利。育 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 避孕节育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 愿妊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 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 知情选择安全、有 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 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 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 器、 人工 终止妊娠术、 输卵(精)管结 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 手术并发 症的诊治 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 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国家提 倡一对夫妻生育一 个子女期间,确 因计划生育 手术引起的并发 症患者(以下 简称计划生育 手 术并发 症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免费治疗,所需 经费由县级以上 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 治疗终结 前,是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 视为出 勤,发给工资、福 利;是农村居民和 城镇居民生 活困难的, 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 酌 情给予救济。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 药具管理机 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 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 工作。— 8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 会发展政策,应当 征求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意见,做好 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 衔接,采取 财政、税收、 保险、 教育、 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减轻家庭生育、 养育、 教 育负担。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 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民生政策有关规定提高奖 扶标准。 前款所称计划生育家庭是 指在国家提 倡一对夫妻生育 一个子女期间,没有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生育的 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 双女家庭。 第二十四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 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 按照规 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 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 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 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 假、产假、护理 假期间视为出勤。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子女的,在 子女年满三周岁前, 每年应当分 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 假,育儿 假期间视为 出勤。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7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7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7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11-27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1:3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