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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秦腔艺术 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发展秦腔艺术,弘扬中华优秀传 统文化,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定文化自信,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2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秦腔艺术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 、 传播交流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秦腔艺术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党的全面 领导,坚持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 为 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弘扬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 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 护传承与创新发展并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秦腔艺术 保护传 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秦腔艺术 保护传承发展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秦腔艺术中长 期发展规划,研究解决秦腔艺术 保护传承发展中的体制机制 、 人才培养、重点项目等重大问题。 设区的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秦腔艺术中长 期发展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秦腔艺术 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教育、 财政、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 广播电视 、 文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秦腔艺3术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广播电 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秦腔艺术,加强秦腔艺术的省际 交流、 剧种交流、 国际交流,不断提升秦腔艺术的传播力和影 响力。 广播电台、 电视台、 报刊、 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秦腔艺术 宣传报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 , 展演、品鉴兼具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优秀剧目和 活动, 营造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 良好氛围。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依法设立秦腔艺术 营业性表演团体,成立秦腔艺术社会组织、自 乐班等,建设 秦腔艺术展 示、 传习场所,从事秦腔艺术演 出展示、传承普及 等活动。 第九条 秦腔艺术相关行 业协会应当建立 健全行业规范, 加强行 业自律, 反映行业诉求,为秦腔院团和从业人员提供 创作表演、宣传培 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秦腔艺术 理论研究、 创作表演、传播 普及等领域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 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传承4第十一条 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对 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 美学、 艺术价值的秦腔传统文化表 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 场 所: (一)秦腔艺术的代表 性剧目、 流 派、唱腔、 方言、音乐和传 统表演 技艺及相关 知识产权; (二)与秦腔艺术相关的 乐器、 服饰、 道具等制作 技艺; (三)与秦腔艺术相关的 历史性建筑设施、文献档案、 影 音 资料、器具实物; (四)秦腔艺术 特有的传统 习俗; (五)与秦腔艺术相关的其 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 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 象,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秦腔艺术资源 普查,征集、抢救、 保护 具有历史价值、 艺术 价值的 档案资料、口述历史和珍贵实物,对 濒临失传的经 典 传统剧目、 曲牌进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 复排演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保护 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秦腔艺术 场所、设施,根据 需要建设秦腔艺术 纪念馆、博物馆、 展览馆,开展秦腔艺术 影 视观赏、 表演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 免费向 公众开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历史悠久、享有5盛誉、具有代表 性的秦腔艺术品牌的保护。 秦腔艺术 品牌保护办法和秦腔艺术 名团、名家、名剧保护 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秦腔艺术代表 性传 承人给予场所、 经费等 支持,保障其开展 传承、 传播 活动。秦 腔艺术代表 性传承人 选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性项目的代 表性传承人 认定程序执行。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秦腔艺术代表 性传承人 储备名单。 第十六条 支持秦腔代表 性传承人、艺术 名家通过 收徒传 艺的方式,传承秦腔艺术流派、 优秀剧目和表演、 作 曲、 演奏、 舞美设计等技艺。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文化旅游、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腔艺术人才培 养教育工作,重视 从业人员职 业道德建设, 完善人才培养、 引进、管理、使用体制机制,制定秦腔艺术人才规划 和培训计 划,支持秦腔 院团、职业院校等培养秦腔艺术人才 。 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秦腔艺术 编剧、 导演、 作 曲、 表演、评论人才的教育培 训,通过 汇演、 展6演、评比等方式,推 动人才培养与创作实 践相结合, 选拔优 秀秦腔艺术人才,建立秦腔艺术人才 库。 第十八条 秦腔院团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秦腔艺术 人才培养,重视 青年人才培养 使用,发 挥老艺术家传帮带作 用,不断提升秦腔 院团创作、表演水平。 第十九条 戏曲职业院校应当优化秦腔艺术专 业设置, 加强职 业道德和历史、文学等文化 基础理论教育,全面提升 学生综合素质。 支持有条 件的院校开设秦腔艺术 编剧、 导演、 作 曲、 表演、 演奏、舞台美术等专 业,提高办学层次,逐步形成秦腔艺术 人才培养 学历教育体 系。 第二十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秦腔 院团和专业院校通过委 托培养、短期培训、 合作办 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建立 学生 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 基地,推 动传统传承方式和 现代教 育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推动开展秦腔艺术进 校园活动,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传承 发展。 支持学校通过举办展演展 示、知识讲座、 组建社 团等形式 增进学生对秦腔艺术的了解和体 验,培养秦腔艺术 兴趣爱好。 鼓励学校和秦腔 院团、 秦腔艺术代表 性传承人、 艺术 名家 合作开展 校园秦腔艺术 普及活动。7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推 动体制机制创新,加强对秦腔 院团和创作、研究 机构的指导,提 高剧本创作、 音乐创作、 表演导演、 舞台美术 水平,创作展 示优秀传统文化和体 现时代特征的戏曲精品, 扩大秦腔艺术的传播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秦腔院团、戏曲职业院校、 研究机 构应当遵 循秦腔艺术发展规律,在剧目创作、 唱腔音乐、 表演 形式、理 论研究、艺术评论、宣传展 示等方面开展创新实 践。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 支持本省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专业秦腔院团开 展秦腔艺术 理论研究、 学术交流和流 派传承,建立秦腔艺术 理论体系,提升秦腔艺术的社会影响力。 列入秦腔艺术保护目 录、具有专业研究能力的秦腔 院团, 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依法设立秦腔艺术研究机 构。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支持 秦腔院团建设和发展,明确功能定位,促进其提 高创作演 出 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秦腔院团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管 理,编制艺术创作规 划,开展秦腔剧目 生产选题论证评估,整理改编传统剧目、8新编历史剧目、创作 现代剧目,提 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自身创 作能力。 鼓励秦腔院团突出地方特色,总结艺术实 践,结合自 身 发展实际, 形成独特的艺术 风格。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 对民营秦腔院团和群众性秦腔组织的 支持、 规范、 引导,通过 培训辅导、 组织展演、 购买服务、 项目资助等方式 扶持其健康 发展, 鼓励其开展经常 性群众演出活动。 第二十七条 列入秦腔艺术保护目 录的秦腔院团应当创 作、编排、 演出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 时代特征的示范性精品剧 目。 鼓励国有秦腔 院团加强对 基层以及偏远地区、革命 老区 秦腔院团的示范、指导和帮扶。 鼓励秦腔院团为秦腔艺术社会组织、自 乐班提供指导, 提高其专业表演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腔艺术演 出纳 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 录,发挥秦腔院团在基层文化建设中 的作用。 国有秦腔 院团应当按照 基本公共服务实施 标准和演出场 次要求, 深入乡(镇)、 村(社区)、 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开 展巡演,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鼓励秦腔院团开拓演出市场,加强优秀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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