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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09年第1号:(总第208号) 作产生影响。因此,必须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 院”的沟通协调,必要时还可以多次沟通,工作 和沟通,尤其要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虽 一定要做细,使对方了解监督的意图,紧紧围绕 然我们是为了一个共同目标,但如果沟通协调 监督内容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他们认 不够及时、不够全面,就可能影响工作。对于立 真研究和吸纳常委会的审议意见。 法工作,在提交常委会审议前,相关委员会要主 第三,要落实责任、认真实施。常委会工作 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了解法规 的基础在委员会,落实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关键 起草情况;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要及时、全面 也在委员会。希望各委员会围绕工作要点明确 地将常委会审议意见反馈政府相关部门,力求 的各项任务,尽快研究部署,制定详细计划,明 在一些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取得共识;在法规审 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真正把各项工作落 议通过以后,应督促政府做好法规实施前的准 到实处。今年的许多工作需要合作完成,相关 备工作。监督工作也一样,无论在监督前、监督 委员会和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交流信息,沟通 中还是监督结束后,委员会都要加强与“一府两 情况,互相支持,互相补位,共同把工作完成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2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2月24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24日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展,加强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 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4 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 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 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 为主管理的体制。 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 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育实施工作;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 第十三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就近入学的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在办学条件、办学经费 范围,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 等方面,支持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 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 第四条本市将义务教育事业纳人全市国 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 第五条,本市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 市工作或者居住期间,其同住的非本市户籍适 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龄儿童、少年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 第六条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与就 校舍及设施设备等,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 业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与居住证明,以及适 予以保障。 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区、县教育行政 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 部门应当统筹解决。 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 第十五条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 教育均衡发展。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 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实施 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 本市未成年犯管教机构和未成年人强制性 学活动。 教育机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义务 第九条本市实行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市 教育的教育教学活动。 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开展 第十六条对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未 督导工作。 能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区、县教育行 第十条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 政部门应当继续为其提供相关的文化教育或者 重大事件,妨碍本市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 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相 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 关的职业技能培训,直至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 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 第二章就学管理 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 第十八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 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 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但 义务教育。 不得劝退或者开除。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人学 第三章基本保障 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 提出申请,由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 2009年第1号(总第208号) 5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本市学校建设、学生人 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均公用经费、教职工编制等标准。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前款标准在本行 编制或者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政区域实施。 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调整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 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 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 本市健全和完善教育公建配套制度。新建 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居民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 本市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 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义务教育。 第二十八条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 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 要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办学经费 使用性质。 困难的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 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规划布局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义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学校拆 务教育的投人,保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 迁后有关学生的就学。 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 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 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进 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 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 经费逐步增长。 修改造。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校实际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教职工人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教师组织培 数等情况,拨付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 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动的正常开展。 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 对接受政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 师参加各类培训。 校,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第三十一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 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聘任校长。 第二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 第四章均衡发展 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 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 第三十二条本市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 者摊派费用。 转移支付的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区、县的财政 第二十五条·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市 转移支付规模,支持和引导区、县人民政府增加 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 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 教师工资差距,推进全市教师工资水平均衡化。 务教育经费的差距。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 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的方案,由市财政 平均工资水平。 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审计机关依法对 批准后实施。 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市级义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统计部 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 门对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人和执行 第三十三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 6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划本市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促进城乡之 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间、区域之间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均衡。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 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对学生加强爱 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 国主义、中华传统美德、生命、心理健康、法制和 备。 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 第三十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 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 划本市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 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校长、教师的合作交流与合理流动。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以自身 区、县教育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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