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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2007年6月20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的有关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发挥城市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排水设施的功能,防止洪涝灾害,保护环境,促进 规定,将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运行资 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 金,列人年度城市建设投资计划。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规 分级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 划区内的污水、雨水、地下水的接纳、输送、排放和 第七条鼓励对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研究, 处理。 积极推广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用于城市排水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 业,提高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的科 排放污水、雨水、地下水的管网、河道、沟渠、人工 学技术水平。 湖、泵站、闸门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及其他污水处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 理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 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 排水设施。 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排水管 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维护城市排 理和建设、维护、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 水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排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 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排水实施统一监 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 督管理。 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 厂等排水设施。 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 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 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 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和监督工作。 实施。 建设、规划、房产、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 第十条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 3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十八条排水户必须按照《排水许可证》 理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未实行物 规定的内容排放污水。 业管理的,可以委托房屋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所 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 需资金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规定,向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 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 理《排水许可证》;因紧急情况确需延缓申请办理 点间的部分,无产权单位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 的,必须向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并在7个工 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所需资金由 作日内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重点排水户应当每季度向市城市 第二十五条在建和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排 建设管理部门报告水量、水质检测数据。 水设施,由其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 第二十六条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 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责: 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立即向市城市 ()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进 建设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 行维护,保证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恢复其正常运行。 (二)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每 第二十一条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委托 年汛期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 (三)及时清理排水管渠、河道等排水设施; 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结果。排水户应当如实反映排水状况,提供水质、 第二十七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胃溢、管道 水量等数据资料。 破裂等情况,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 第二十二条排水户及居民向城市排水设施 到达现场维修。 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 城区防汛期间,如遇中雨以上汛情,排水泵站 不缴纳的,按日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集水池的水位应当控制在规定标准的范围内;维 第四章排水设施维护管理 护单位接到汛情报告后,当立即采取措施,尽快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按照管理 到达所辖地段排涝抢险。 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排水管理机构负责维护。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 第二十四条自建的排水设施,由其产权人 设置并公开排水设施事故报告电话。 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的排水设施 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包括其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 由其产权人或者产权单位负责维护。 工泥浆等易堵物或者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 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 有害气体等; 4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部门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的罚款。 水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 挠城市排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维护单位 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对排水设施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造成排水设施 任。 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 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 单位和个人有所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行为之一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排水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有所 第六章附则 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 第四十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的排水管 设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理和监督,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0日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城市排 施行。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沈阳市城市 排水管理条例》审查情况的说明 2007年7月24日在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兴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 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7月19日召开会议,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 对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 法制委员会认为,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生产 4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部门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的罚款。 水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 挠城市排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维护单位 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对排水设施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造成排水设施 任。 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 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 款。 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 单位和个人有所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行为之一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排水管理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 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其所在 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单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保护用地范围内,有所 第六章附则 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城市建 第四十四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外的排水管 设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理和监督,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7年9月10日起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城市排 施行。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沈阳市城市 排水管理条例》审查情况的说明 2007年7月24日在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兴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沈阳市城市排水管理 法制委员会于2007年7月19日召开会议,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 对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 法制委员会认为,城市排水设施是城市生产 40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部门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的罚款。 水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 挠城市排水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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